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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医疗系统又一案,揭秘什么是单位行贿罪【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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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市某甲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南宁市某乙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费共计人民币26万元。近日,由广西钦州市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李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009至2013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公司以及其公司所代理的南宁市某某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某丙商贸有限公司、南宁市某丁商贸有限公司向钦州市浦北县某某医院销售医疗器械的过程中,为感谢时任该医院副院长兼某科室主任的某某领导给予的关照,先后5次给予该领导回扣费共计人民币2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公司负责人、法人代表,在经营医疗器械业务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费,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第一款】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款】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文/陈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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