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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冒充执法人员”“持械斗殴”“入室盗窃”——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庭公诉涉恶案件

灵山检察 2022-01-01

保持高压态势 

铁腕扫黑除恶


4月11日,由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廖某宇、黄某钧等 10 人涉嫌聚众斗殴、敲诈勒索、贩卖毒品罪、盗窃罪一案在灵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黄戉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历时10个多小的一审庭审活动落下帷幕,法院将择期宣判。


检察机关指控:

1

  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廖某宇、黄某钧纠集他人,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为谋取非法利益,纠集多人对行业内他人实施报复殴打一次,并冒充“市政执法人员”,采用威胁等方法先后二次敲诈勒索运输煤气人员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3500元。


 本院认为 


① 被告人廖某宇、黄某钧纠集他人结伙持械参与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一级,其中被告人廖某宇、黄某钧、谭某俊是组织者、首要分子,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二的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② 被告人廖某宇、黄某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以威胁方法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3500元,数额较大,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

  贩卖毒品罪  


2018年9月17日至18日间,被告人谭某海在灵山县新圩镇那东村委会某处一老旧黄泥屋处,先后四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唐某超、蒙某业,共得款人民币260元。


 本院认为 


被告人谭某海明知是海洛因而多次贩卖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

  盗窃罪  


2018年8月21日,由被告人劳某驾驶一辆轿车搭载檀某胜、陈某明和王某先到达平南镇太洋村委会某处,檀某胜、陈某胜在车上望风,王某先借机与被告人的邻居聊天,劳某趁机进入受害人的房间内盗走装有现金46800元的蛇皮袋。


 本院认为 


被告人檀某胜、陈某明、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涉及人员众多,案情复杂,办案压力和难度也大,但该院发挥领导带头办案的作用,组成以检察长为组长的办案组,立足检察职能,在办案过程中严密部署,认真阅卷,研究案情,一丝不苟地严格把好证据关和事实关。为做好出庭工作,确保诉讼质效,在庭审前期,黄戉做了大量的工作,研究制定了全面的出庭预案。在庭审中,黄戉宣读了起诉书,并围绕案件的证据、法律适用、量刑情节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法庭调查逻辑严密,法庭辩论有理有据,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自从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灵山县人民检察院积极作为,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检察长带头办理涉黑恶案件,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



什么是“恶势力”?

①“人数”一般为3人以上(相对固定);

②经常纠集在一起;

③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④共同故意实施3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

⑤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文 墨小颜

编 L.菇凉



检察小知识

检察机关七项主要职能之三: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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