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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贷、肉偿背后的法律问题解析

2016-12-17 林仁聪 瀛和律师机构



最近,在各大媒体和网络社交平台上不断曝出女大学生“裸贷”,甚至“肉偿”的新闻,引起舆论的热议。面向大学生的借贷,尤其是面向女大学生“裸贷”,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何为“裸贷”?



所谓“裸贷”,一般是针对年轻女性,尤其是在校女大学生及刚工作不久、涉世未深的年轻女孩在发放贷款前要求女大学生将个人信息、裸照和裸体视频发送给放贷人,以个人信息、裸照和裸体视频作为“抵押物”,在女大学生不能按时还款时用于要挟其偿还的“民间借贷”。(本文重点讨论针对女大学生的裸贷,为表述方便,以下均称借款女生。)



何为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这里所称的企业和其他组织,是指金融机构的法人(包括企业和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抛开借贷关系是否合法不论,前述针对大学生,尤其是女大学生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



关于民间借贷的重要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民间借贷中不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法律是保护的。对于已经支付了的利息,在不超过年利率36%部分,借款人要求出借人返还的,法律不予支持,但是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即便支付了,借款人有权要求返还或直接冲抵本金和未付利息,法院是支持的。简言之,对于已经支付了的利息,法律保护的最高年利率为36%,未支付部分,法院支付的年利率为24%。



“裸贷”合法吗?



前述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特别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的。“裸贷”,由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事前向其提交自己的裸体照片、裸体视频,用于今后要挟借款人还款付息,侵犯借款人的隐私,严重损害借款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属于“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因而,这样的借贷合同依法应认定无效。如果起诉到法院,“裸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按照《合同法》中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处理,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即借款女生应当偿还出借人的借款本金,但约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的,若之前偿还过利息则应当用以冲抵本金。同理,其他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更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根据媒体和网络披露,这些“裸贷”,尽管形式上是民间借贷,但是其约定的利率,有些没有超出前述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有些则远远高于上限,甚至高达周息15%。尤其是,他们往往在合同中约定借款逾期后巨额的罚息,比如约定逾期后每天按1%甚至更高收取罚息。有些媒体还报道,有些借款人只借了几千元,几个月或者一年后,却要归还几万甚至十几万元!这说明,借款利息翻了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不等。这样的借贷,即便不存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而无效的因素,其超出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和罚息,也是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的。



“裸贷”的追讨方式



由于出借的时候出借人就预留了借款人的个人身份信息、裸体照片或(和)裸体视频,所以,在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的时候,出借人往往不断打电话或上门恐吓、要挟借款人或其家属,以公开裸体照片或视频威胁,逼迫借款人或家属归还其借款本金及高额利息。有的出借人,在借款女生无法还本付息时,在网上兜售她们的裸体照片和视频,谋取不法利益,以冲抵借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更有甚者,会引诱、胁迫借款女生向其介绍的不法分子卖淫,以嫖资冲抵借款本金和利息、罚息。这就是所谓的“肉偿”!



从事裸贷业务的企业和个人,既然能用“裸贷”这种侵犯他人隐私、严重败坏社会道德的形式放贷,就不会有什么规矩和底线。所以现实中,即便借款女生按时还清了借款本息,也不能保证出借人不会将借款人的裸体照片、视频出售牟利。这对借款女性是严重的损害。



出现裸贷、肉偿的原因分析



1、借款人自身的问题



裸贷的出现,首先在于某些女大学生不自重。女大学生因为还在读书阶段,没有经济收入,生活费来源于父母和亲属。即便家境比较好的学生,父母有时担心子女养成不良消费习惯,影响学习,也会控制其生活费额度。在当前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下,某些女学生贪图物质享受,虚荣心强,喜欢攀比,有时会超过自己的经济能力借钱去购买名牌服装、箱包、化妆品、高档电子产品,从而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当然,也有因为家庭特别困难,无法完成学业,或者家庭成员患病没钱治疗而又不能得到帮助而不得不委屈自己,办理裸贷的。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某些女大学生本身就希望通过色相换取报酬,而裸贷,刚好给他们提供了机会和媒介。无论是哪一种原因,女大学生自身的保护意识都是不够的,即便有特别的困难,也应通过寻求学校、政府、社会或亲友的帮助解决问题,而不应作践自己。



裸贷后借款女生被出借人威胁、恐吓和诱骗接受损害自身隐私权益的方式偿还,甚至通过卖淫以嫖资抵债(肉偿),或者因此自杀、精神受刺激无法正常学习等,源于女学生不学法律,没有基本的法律知识,不懂得或不敢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严格来说,裸贷是不合法的,一旦认定合同无效,利息是不予支持的。而超过年利率24%部分,如果你没有支付利息,出借人起诉到法院后,即便认定合同有效,法院也不保护那些高息,所以根本不用担心借了几千元还不起几个月、年把时间后变几万元十几万元。再者,如果对方继续威胁、甚至有证据证明其在网上传播、出售裸体照片、视频,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保护。遗憾的是,我们的大学生在高中以前,接受的是应试教育,没有时间去学习法律,而大学阶段,对于学生的普法教育,也是十分粗浅和有限的。这一点,值得学校、家长、学生和全社会引起重视。



2、不法分子的猖獗



借贷有风险,一般情况下,出借人都会了解借款人的还款来源和能力,并要求提供一定的物的担保(有价值可以合法变现的)或由有实力的人提供连带偿还的保证。而专门面对高校学生、尤其是女生的出借人,明明知道很多女生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在没有其他担保的情况下,会通过裸贷的方式向女生发放贷款呢?这正是他们的险恶之处!他们知道裸体照片和视频不是可以合法交易的物品,不具有合法的价值,不属于担保物品,但是他们追求的就是色情背后的巨额利益。他们深知,手上掌握了借款女生的“裸照”及“裸体视频”,可以要挟女生及其家属想尽一切办法还钱,哪怕是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再借高利贷归还。而无论女生是否还款,他们还可以在网上将这些照片、视频出售牟利。当然,一旦女生还不起钱在他们的胁迫、利诱下通过向他们介绍的特定对象卖淫换取嫖资还款,这些出借人实际上就形成了另外一条违法犯罪的地下色情产业链:不断增加肉偿的女生,不断介绍嫖客,从而逐步形成有相当规模且不断更新的卖淫嫖娼团伙,从中谋取巨大的非法利益!



“裸贷”、“肉偿”是否涉及违法犯罪?



如前所述,从民法的角度看,裸贷由于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是违法的,借款合同是无效的,法律不应保护。而高额的利息,超过法律规定部分,也是不应该保护的。但是,打起官司,如果借款女生无法提供对方索取了裸体照片或视频作为“担保”的证据(不法分子往往不会留下证据给女生),也可能导致法院无法认定借贷关系违法、无效。



从刑事法律角度来说,现实的裸贷涉及多项犯罪:



首先,以散布“裸照”来要挟借款女生和其父母还钱的行为已经涉嫌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司财务,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274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出借人以在网络上散布“裸贷”女大学生的“裸照”和“不雅视频”来要挟借款人和其父母交出财物,虽然声称是以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利息,但是其收的利息和逾期利息已经远超过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最高的利息标准,此行为已经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至5000元以上,应认定为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旦高利贷出借人向女大学生及其亲属索取的非法财物价值超过2000元,公安机关就可以涉嫌敲诈勒索罪立案侦办。



其次,出借人在网络上散布和出售“裸贷”女大学生裸照和裸体视频的行为,在民事上属于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被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回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而在刑事上,则分别构成了《刑法》第364条第一款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罪和《刑法》第363条第一款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第三,出借人为了收回违法的高额利息在借款女生自愿的前提下安排介绍其卖淫的,构成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只要引诱、容留、介绍2人次以上卖淫的,公安机关就应当予以立案。若出借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裸贷”女生卖淫的,将会构成强迫卖淫罪;如果“裸贷”的女生被出借人强迫与他人进行性交易,在交易中女性已明确拒绝或反抗,而嫖客仍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出借人和嫖客都可能构成强奸罪,将要受到严厉处罚。  



当今社会,是个信息爆炸的社会,违法犯罪分子的手段,也在不断翻新,并利用现代的通讯和网络,实施其违法犯罪行为。青年是祖国的未来,伸向女大学生的黑手,必须砍断!同时,也希望大学生自强、自立、自尊、自重,努力学习,发奋图强,成为有知识、有道德、有担当、有责任的人才。让我们大家一起共同关心、关注和帮助他们!




林仁聪



瀛和南宁主任、首席合伙人,毕业于北京大学。瀛和律师机构建筑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主任,南宁仲裁委员会、防城港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防城港市和平南县政府法律顾问。先后担任上市公司南宁糖业、绿城水务、北部湾港独立董事。曾任南宁市第一届律师协会副会长,广西律师协会理事。



出版有《法律枕边书-您身边的私人律师》、《知法守法用法(校园绘图版)》,在《南国早报》开辟有“以案说法”专栏,发表了90多篇文章,深受读者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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