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两院发布疫情防控重要通告!这些行为已上升为刑事犯罪
近日,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了
其中,不服从隔离管理、故意隐瞒经历,造成病毒传播
已上升到刑事责任!
不想踩雷、不想犯罪!
一定要好好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刑事犯罪的通告
为依法惩治妨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通告如下。
一、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或者来自病毒感染高发地区、与病毒感染高发地区人员密切接触,不服从隔离管理,故意隐瞒经历,造成病毒传播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罚。
二、在卫生医疗机构寻衅滋事,对医务人员实施阻拦、推搡、撕扯等严重妨碍卫生医疗秩序行为的,按照寻衅滋事罪处罚;故意伤害医务人员的,侮辱、恐吓、殴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的,按照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侮辱罪从重处罚。
三、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采取防疫、检疫、隔离等应急管制措施的,按照妨害公务罪处罚,抗拒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从重处罚。
四、带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按照聚众哄抢罪处罚;哄抢疫情防控物资的,从重处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五、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等,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车辆、船只、航空器通行安全的,按照破坏交通设施罪处罚。
六、生产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医用器材,或销售明知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情节严重的,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处罚。生产、销售伪劣的医用口罩、防护服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生产、销售用于疫情防治的假药、劣药的,分别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从重处罚。
七、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民生用品价格,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罚,牟取暴利的从重处罚。
八、恶意编造疫情虚假信息,或者明知虚假信息故意传播、指使他人散布,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按照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处罚。借机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按照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从重处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按照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处罚。
九、以服务、支持、救助疫情防控名义进行虚假宣传,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按照诈骗罪从重处罚。盗窃疫情防控物资,或者趁人之危盗窃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患者(疑似患者)、隔离人员财物的,按照盗窃罪从重处罚。强取、强占、强用疫情防控物资的,按照寻衅滋事罪从重处罚。
十、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罚,涉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按照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从重处罚。
十一、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防护用品、器材、生活医疗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从重处罚。
十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疫情防控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分别按照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从重处罚。挪用用于防控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的,按照挪用特定款物罪处罚。
十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经指派、委托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工作人员,拒不执行疫情防控决定、命令,或故意瞒报、缓报、谎报疫情,以及故意指使、强迫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疫情,造成疫情扩大或加重的,按照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0年2月6日
现在南海区内也已经采取行动对于拒不配合检查、不配合居家医学观察拒不配合信息登记等行为通通已开出罚单!
案例速递
2月5日下午,南海公安分局平洲派出所民警接到举报称,桂城平洲有一男子疑似去过疫情发生地,希望公安部门协助调查。民警迅速展开调查核实,发现一湖北籍男子段某1月24日从老家探亲返回平洲,期间途经疫情发生地,但一直到2月5日,其都未曾向政府部门上报相关情况,也不按规定进行自我居家隔离,甚至从1月26日开始还经营其小超市,与其他居民有过接触。民警随即将段某带回派出所调查。随后,平洲派出所对段某处以行政罚款,并将其送至政府指定隔离点隔离。
2月3日,黄岐六联社区工作人员在北一新村路口对进出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及信息登记时,女子余某拒不配合检查,且将身份证藏于包中不愿道明身份。期间,工作人员陈先生态度温和地对其耐心劝导,没想到,余某态度恶劣,趁人不备踢踹陈先生的左脸,导致陈先生头部倒地,脸部和身体多处受伤。
经审讯,余某对其故意伤害行为供认不讳。目前,余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
1月27日,梅某自疫情发生地返回南海盐步,社区工作人员要求其居家医学观察14天。然而,在此期间,梅某却不顾工作人员劝阻,先后四次执意离开暂住地外出买菜、购物。
盐步派出所民警在疫情防控排查工作中发现这一情况,迅速进行处置,最终梅某因拒不执行政府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公安机关处以200元行政罚款,并被送至政府指定隔离点进行隔离。
2月2日上午,家住桂城某小区的吕某带朋友进入小区岗亭时,拒不按照小区管理规定进行信息登记并测量体温,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罚款200元。
由于这些案例暂时没有造成病毒传播等严重后果公安机关对这些市民采取了行政处罚的措施
但是桂城君温馨提醒各位市民们要引以为戒千万不要以身试法、顶风作案!疫情面前请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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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城致有疫区出行史或接触史人员的一封信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编辑:南海桂城微信编辑小组 杨洁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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