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罚5万元!桂城2家企业未落实职业卫生职责被查!
劳动者
要做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企业应按照规定
安排职业健康检查!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整治企业在职业卫生工作方面的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现象,近期,南海区及桂城街道卫生健康部门对桂城辖区内的企业开展监督检查。
检查期间,发现两家企业存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超标,未按规定安排职业健康检查等问题,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并立案查处。
案例一
4月3日,南海区卫生健康局、南海区卫生监督所和桂城卫生健康办公室执法人员对位于平南社区的某鞋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不能当场出示正在成型车间作业的唐某和修边车间作业的黄某等2人的职业健康检查相关档案资料。
之后执法人员查阅了该公司现场出示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报告显示成型车间和修边车间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其中修边车间职业病危害因素噪声的强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因此,该公司存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噪声的强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且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2名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七十五条第(七)项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卫健执法部门对该公司进行警告并处以罚款5万元。
案例二
4月3日,南海区卫生健康局、南海区卫生监督所和桂城卫生健康办公室执法人员对位于平南社区的某鞋材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厂不能当场出示正在热压车间作业的孙某和修边车间作业的文某等2人的职业健康检查相关档案资料;之后执法人员查阅了该公司现场出示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报告显示热压车间和修边车间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
因此,该厂存在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2名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卫健执法部门对该厂处以罚款5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各企业应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自查自纠,加强职业病防治意识。同时,区、街两级卫健部门也会继续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积极开展巡查,落实职业卫生相关工作。
桂城街坊如若发现企业有相关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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