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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丹东发布最新要求:进口冷链食品无“疫”样方可上市!

北斗融媒 2022-01-22
20日上午,记者在刚成立的鞍山市冷链食品防控专项工作组获悉,12月21日起,所有入鞍的冷链食品在流通前,必须首先进入“定点冷库”进行消杀和抽样核酸检测。经过消毒,核酸检测阴性的进口冷链食品方可上市流通。
设立定点冷库!确保入鞍冷链食品无“疫”样方可上市
为进一步做好鞍山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阻断疫情传播风险,最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及国家和省、市关于切实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部署,鞍山市开始实施鞍山市进口冷链食品定点冷库贮存制度等常态化防控措施。
鞍山市在经开区设立一个冷链食品首站定点冷库。12月21日起,凡是首次进入鞍山市(包括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市场储存、加工、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在储存、加工、销售前须进入定点冷库进行消杀和抽样核酸检测。经过消毒,核酸检测阴性的进口冷链食品凭“鞍山市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检测证明”和“鞍山市进口冷链食品消毒证明”方可出库上市销售。一旦发现核酸检测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按规定立即予以无害化处理。对实施定点冷库制度前已经在库的进口冷链食品,由冷库主办方在出库前要批批检测、件件消毒,否则不得出库上市。非定点冷库自12月21日起,不得入库贮存未通过定点冷库消毒及检测的进口冷链食品。
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加工、贮存、销售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规范建立进口冷链食品进货台账,详细记录货物信息、运输车辆和司机等随车人员信息、来源及物流信息。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继续严格落实佩戴口罩、测温验码、通风消杀、保持社交距离等常态化防控措施,安全有序开展经营活动。
严禁运输车辆倒箱过车运输无外包装消毒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进口冷链食品运输中不得混装其他货物;运输企业及人员在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开箱,不得打开包装直接接触食品。
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强调,餐饮单位也要合理安排场地,控制人员密度,实行“公筷公勺”方式,防止群体性聚餐带来的交叉感染风险,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用餐。
相关经营单位如果拒不配合,仍然一意孤行,擅自销售进口冷链食品,将从重从严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丹东对全市贮存进口冷链食品实行首站定点冷库管理
丹东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指挥部研究决定,自2020年12月21日起,对全市贮存进口冷链食品实行首站定点冷库管理。为做好相关工作,下达命令如下:

一、丹东市确定首站定点冷库1处,设置在东港巨龙食品有限公司;地址:东港市桥南开发区和平大街一号。
二、首站定点冷库对进口冷链食品实施专库贮存管理,进口冷链食品的贮存、装卸、搬运要与其他货物完全隔离。
三、未经认定为首站定点冷库的第三方冷库和自建冷库,只能贮存经过辽宁省各地首站定点冷库出库的进口冷链食品,不得擅自贮存、装卸、搬运其他渠道流入我市的进口冷链食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自建冷库不得出租出借设施用于其他单位和个人贮存进口冷链食品。
四、进口冷链食品进入首站定点冷库贮存时,必须做到批批检测、件件消毒,并将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消毒证明录入辽宁省冷链食品溯源信息系统,否则不得入库贮存。
五、进口冷链食品出首站定点冷库的,首站定点冷库须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消毒证明及带有“追溯码”的出库单,证明不全及未录入追溯系统的不得出库。
六、严禁运输车辆倒箱过车运输无外包装消毒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进口冷链食品运输中不得混装其他货物;运输企业及人员在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开箱,不得随意打开包装直接接触产品。
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加工、销售进口冷链食品时,须索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消毒证明、带有“追溯码”的出库单。无相关证明或无溯源信息的进口冷链食品,不得加工和销售。

八、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将依法予以查处,对相关进口冷链食品和冷库予以查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北斗融媒客户端


审核/王雪冬

主编/袁承党 李艳宁

编辑/董宝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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