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轻微不起诉、抗拒执法从重处理!辽宁人性化整治酒驾醉驾
醉驾入刑12年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自去年底施行以来便引发社会关注
一些小伙伴对于《意见》的优化
片面认为是“醉驾放宽”
甚至谣传“醉驾不再入刑”
这就大错特错了
另外还有小伙伴会有这样的担忧
调整醉驾出入罪标准,是否会导致酒驾、醉驾行为反弹?
针对以上这些问题和疑问
我们来看看辽宁省的最新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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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一季度,全省检察机关受理的危险驾驶案件较去年同期下降了8.5个百分点。”辽宁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高星用数据“说话”。
他表示,《意见》对醉驾者区分情形作出不同处理,一方面,对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轻微的初犯,不作为犯罪处理或者不起诉、定罪免刑,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另一方面,对具有醉驾造成事故、抗拒执法、再犯等恶劣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理,该判处实刑的坚决判处。
“可以说,《意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提升了醉驾治理水平和质效,有助于减少醉驾犯罪。”高星说。
群众安全无小事
小编来给大家举两个真实案例
详细讲一讲新规优化出入罪标准
希望大家能真正了解《意见》
做到安全驾驶 平安出行
既能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也是标准优化的初衷
新规优化出入罪标准
《意见》明确规定了醉驾案件15种从重处理的具体情形、4种从宽处理的具体情形、5种情节显著轻微的具体情形,更加注重实事求是、综合考量,“优化”了出入罪标准。
“醉驾入刑”是不是意味着只要喝酒开车就“一律入罪”?
案例一
在辽宁的一起案件中,尹某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经检测,尹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8.83毫克/100毫升,已超过80毫克/100毫升的入罪标准。但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表现,并通过积极赔偿获取谅解。最终,尹某被从宽处理,依法判处拘役缓刑。
辽宁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张巍表示,对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再犯可能性不大的被告人适用缓刑,有助于矫正犯罪、预防犯罪。
“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醉驾行为,不予立案。”是不是意味着“醉驾放宽”,甚至“醉驾不再入刑”?
案例二
在另外一起案件中,陈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1毫克/100毫升,不满150毫克/100毫升,根据《意见》本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但陈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醉驾,且遇到交警临检时竟然试图闯卡逃避检查,虽然其血液酒精含量也不满150毫克/100毫升,最终陈某因抗拒执法、再犯等恶劣情形,被依法从重判处实刑。
“对严重醉驾行为,还是要严管到底。”高星表示,《意见》还规定了10种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具体情形,对发生实际损害后果严重、醉驾行为危险性大、行为人主观恶性大等案件从严处理,避免有人心存侥幸。
惩治醉驾,重在“治理”
数据显示,2024年第一季度,全省检察机关受理的危险驾驶案件占比为21.98%,表明醉驾案件仍然“多发”。“危险驾驶罪是刑法首个以拘役为主刑的轻罪,《意见》是探索构建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的生动实践。”高星表示,惩罚不是最终目的,而是为了更好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高星介绍,今年以来,省检察院加强醉酒危险驾驶相对不起诉案件的质量管控,建立常态化报备机制,每月汇总全省案件情况,并针对重点案件调卷分析审查;同时检察机关同步加强醉驾危险驾驶案件的立案监督工作,防止出现有案不立、有案不移、降格处理、以罚代刑等情况。
结合《意见》落实,辽宁各地也陆续出台具体举措。从4月1日起,大连市内五区醉酒危险驾驶案件由大连市甘井子区检察院集中管辖,该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张富丽表示,此举有利于提高办案工作效率、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沈阳市于洪区轻罪治理办公室也于日前揭牌,现场审理了8起适用速裁程序集中审理的醉酒危险驾驶案件,从开庭到闭庭仅用30分钟。据介绍,作为沈阳市首家“一站式”轻罪治理办公室、多元调解中心,于洪区检察院将充分发挥协同优势,办理好醉酒危险驾驶等轻罪案件,不断提升“一站式”简案快办模式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实践证明
从源头上
预防和减少酒后驾驶行为发生
比单纯严惩重判效果更好
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
禁酒驾醉驾宣传工作
利用大数据
分析事故多发易发路段时段
科学调度警力
在行刑衔接中,让醉驾行为人
从事交通志愿服务、社区公益服务
提升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多措并举、齐抓共管,进行源头治理,才是醉驾治本之策。
高 星
“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
辽宁省正通过一系列举措
人性化整治酒驾醉驾
推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监制/李莹
审核/于黎黎
主编/陶然然
编辑/张先锋
来源:北斗融媒 东北新闻网综合辽宁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