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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快递员不再送货上门?5月1日,快递行业重大变革!

2018-04-15 海峡导报

天呐撸!

厦门的小伙伴们

你们已经多久没去逛过商场了?

系不系都养成了一个习惯:

手机在手,不停“剁手”



而专注剁手的你,

是不是经常手机一响、虎躯一震,

收到来自快递小哥们的浓浓关爱?



氮素,不在家的时候,

快递小哥送来快递怎么办?


“藏”门口!!



看着快递小哥的杰作,

脸上貌似露出“欣慰”的笑容!

又或是,

放“快递柜”、菜鸟驿站等存放点

回家了再自取,方便又安全!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燃鹅~,

最近又出现了新的问题:

家里明明有人,

快递员却不愿送货上门。


4月9日,汤先生收到圆通快递员让其到驿站(小区内某超市)自取快递的信息。而当时,汤先生家中有人,向快递员了解情况时,却被告知“不会送货上门”。


▲圆通人工客服称,现在都是到驿站自取。来源:受访者供图。


“我拨打了两次客服电话,进行了一次网上人工服务,三名客服都说现在都是到驿站自取,他们说这是现在快递的一个政策,圆通只是率先施行,以后所有快递都会这么做。”汤先生说。


而汤先生的经历,家住厦门东浦路的罗小姐也遇到过。“之前,因为上班常常不在家,我让快递员把快件放在门口的杂货店,从那以后,这家快递公司就没有给我送上门过。”罗小姐有些气愤地说,明明有收件地址,为什么一定要把快件放在商店呢?

更让她不能接受的是,有两次快递员根本没有通知她,就自行决定把她的快件放在隔壁小区的速递易,不巧那几天她出差,等她回来取件已经是5天后,光速递易的费用就交了好几块钱。


小编网上随手一搜,

发现...



这里,强行插话!!

为保障柜体周转率,

2016年起,厦门快递柜企业

多实行“超时收费”


目前,厦门智能快递柜

收取逾期保管费的有

速递易、“鸟箱”和“丰巢”等,

其他智能快件箱如“一号柜”为免费保管。



氮素,有网友提出疑问:

快递不是要由

收件人亲手接收的吗?


对这样的情况,

网友们观点不一。

有人觉得,

快递员时间很紧,

直接放在快递柜里也没什么不妥:


爱吃胡萝卜的猫:菜鸟驿站就在我楼底下 一直都是这样的 没觉得有什么问题 一天要送这么多快递 还会一家家送么 那你们觉得有效率么 收不到快递 又要吐槽物流怎么这么慢


额米拖仸:这个也能拿来说事,一是安全隐私考虑,二是我出去拿一趟还锻炼身体呢,三是提高了社会效率,有啥不可


LEUNGNGANPING:我是就算在家,也拒绝快递送上门


燃鹅~也有网友觉得,

不是不让放,

但不打声招呼就擅自决定不太好:


梦音如月:应该让收件人自己选择


怪怪金YO:工作日白天就不说啥了,周末节假日是否可以打个电话先问一下呢?问一下总没事吧。有时候巨重的猫砂猫粮都要自己拿 铲屎官好辛苦的


RaAs_:可怕的是短信都不发 然后自己查显示签收 去门卫室又找不到 打快递员电话又不接短信也不回 只能让卖家联系 然后过了七天才送过来[二哈]


吴绮萱SHARON:重点是有的不打电话 发个短信都没有 如果你不知道单号自己盯着它看它物流更新 有的快递都不知道及时去拿 完了之后晚一天拿还要多一块钱 上次一个微博中奖的小东西大概就值两三块钱晚了一个星期去拿还交了五块钱[失望] 你可以不送到我手上 你也得告诉我什么时候放到哪儿了吧[哼]


木子雨辰me:我就刚刚有这个困扰,以前都是寄到公司,最近因为身体原因在家休息,快递都寄到家里。可是到了也没送到家里,也没有电话,我亲自打电话说都送到菜鸟驿站了,明明家里有人也不给送到家,觉得好不合理啊。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快递拒送货上门合规吗?


针对网友的意见,可以看出大多数人对于接收快递的意见一般有两点:


  • 快递是否一定要送货上门呢?


  • 在未与收件人商量的情况下,把快递放在代收点或快递柜,然后短信或电话通知,这种做法又是否符合规定呢?


对此,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快递暂行条例》中有明确规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合同、设置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等方式,为开展快递服务提供必要的便利。鼓励多个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共享末端服务设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


《快递暂行条例》条例全文

(向下滑动查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97号


《快递暂行条例》已经2018年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8年3月2日  


快递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良好的快递业营商环境,支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服务方式,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快递业竞争秩序,不得出台违反公平竞争、可能造成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件、包裹、印刷品以及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

第五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快递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快递业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收集、共享与快递业安全运行有关的信息,依法处理影响快递业安全运行的事件。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快递行业组织应当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守法、诚信、安全经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不断提高快递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 国家加强快递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快递业信用记录、信息公开、信用评价制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提高快递业信用水平。

第九条 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利用和再利用。


第二章 发展保障


第十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快递业发展规划,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快件大型集散、分拣等基础设施用地的需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相关配套规定,依法保障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农村、偏远地区发展快递服务网络,完善快递末端网点布局。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促进自动化分拣设备、机械化装卸设备、智能末端服务设施、快递电子运单以及快件信息化管理系统等的推广应用。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快递运输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的权利,不得禁止快递服务车辆依法通行。

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等部门,依法规范快递服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行驶时速、装载质量等作出规定,并对快递服务车辆加强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培训。

快递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车辆。快递从业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快递从业人员所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照民事侵权责任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合同、设置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等方式,为开展快递服务提供必要的便利。鼓励多个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共享末端服务设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快递业与制造业、农业、商贸业等行业建立协同发展机制,推动快递业与电子商务融合发展,加强信息沟通,共享设施和网络资源。

国家引导和推动快递业与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行业的标准对接,支持在大型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配套建设快件运输通道和接驳场所。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法开展进出境快递业务,支持在重点口岸建设进出境快件处理中心、在境外依法开办快递服务机构并设置快件处理场所。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完善进出境快件管理,推动实现快件便捷通关。


第三章 经营主体


第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核定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向社会公布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名单,并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并应当自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

前款规定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为用户提供统一的快件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

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

第二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保护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职业操守、服务规范、作业规范、安全生产、车辆安全驾驶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第四章 快递服务


第二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

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第二十二条 寄件人交寄快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事项:

(一)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二)收件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三)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

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节假日期间根据业务量变化实际情况,为用户提供正常的快递服务。

第二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规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损毁。

法律法规对食品、药品等特定物品的运输有特殊规定的,寄件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第二十六条 快件无法投递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退回寄件人或者根据寄件人的要求进行处理;属于进出境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海关和检验检疫手续。

快件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于信件,自确认无法退回之日起超过6个月无人认领的,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二)属于信件以外其他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登记,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

(三)属于进境快件的,交由海关依法处理;其中有依法应当实施检疫的物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第二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实行快件寄递全程信息化管理,公布联系方式,保证与用户的联络畅通,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快件查询等服务。用户对快递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以向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用户。

第二十九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停快递服务的,应当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向社会公告暂停服务的原因和期限,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第五章 快递安全


第三十条 寄件人交寄快件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禁止寄递物品的目录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验视内件,并作出验视标识。寄件人拒绝验视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受寄件人委托,长期、批量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与寄件人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三十二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经过安全检查的快件作出安全检查标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的,不免除委托方对快件安全承担的责任。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接受委托的第三方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并加强对安全检查人员的背景审查和技术培训;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接受委托的第三方企业对安全检查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发现寄件人交寄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发现已经收寄的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分拣、运输、投递。对快件中依法应当没收、销毁或者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对其他禁止寄递物品以及限制寄递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定期销毁快递运单,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快递服务安全。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理,并立即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以下列事项为重点:

(一)从事快递活动的企业是否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实施;

(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是否妥善处理用户的投诉、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加强对快递业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提高快递业管理水平。

第三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监督检查措施。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现场检查,有权查阅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管理快递业务的电子数据。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依法开展执法活动,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场所,包括快件处理场地、设施、设备。

第三十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联系方式,方便公众举报违法行为。

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从事快递活动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开办快递末端网点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停止经营快递业务,未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未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并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停快递服务,未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暂停服务的原因和期限,或者未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第四十一条 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未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等方面未实行统一管理,或者未向用户提供统一的快件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二条 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前款规定行为,或者非法扣留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寄验视制度;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三)收寄快件未查验寄件人身份并登记身份信息,或者发现寄件人提供身份信息不实仍予收寄;

(四)未按照规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

寄件人在快件中夹带禁止寄递的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

(二)未定期销毁快递运单;

(三)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情况,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由邮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相信许多人也都看到过,一些智能快递柜上已经标注了首先征得收件人同意的相关提醒。


贯铄企业CEO、快递专家赵小敏也解释,如果快递员想放在代收点或快递柜,那么首先要征得收件人的同意,如果收件人不同意,则必须送货上门。


也就是说,快递员将快递寄放在快递柜的首要条件是:征得收件人同意。



快递柜究竟方便了谁?


对快递员来说,每一个问题都与自己的工资息息相关。上班路上的“最后一公里”我们有了共享单车,快递的“最后一公里”有了快递柜。快递员寄放、收件人扫码或输密码领取…双方不必非要见面,只需电话联系即可,快递柜刚一出现,看起来方便又安全。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从政策上来讲,《快递暂行条例》中也明确,鼓励多个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共享末端服务设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


但时间一长,部分快递员好像有了“偷懒”的心理,他们会在未经收件人的允许下擅自把快递寄放在快递柜中。


这对收件人来说,并不是个好现象:


白米最高:收件人自己选择放驿站快递柜之类的是可以的。之前发货的时候有个收件人是孕妇,七八箱货一百多斤,快递放快递柜死活不给送,后来我们投诉了他也不送,收件人一个孕妇自己一趟一趟抱回家,也不知道是谁比较不容易。


贾老板出新专了吗:我每次都是放在丰巢快递柜,打开柜子淘宝自动签收,货物破损退回去自己付运费因为店主说应该当面验收,当面?我对着丰巢摄像头有用吗?


东哥有话就说:快递柜是客户不方便收货的替代品,但不能成为拒绝送货上门的理由!


物品无法当面核验;难以售后维权;重、大物品难以搬运……这些问题单凭一个快递柜是无法解决的。


有网友说:快递柜把快递员的“最后一公里”缩短成收件人的“最后一百米”,其实治标没治本。


中国快递协会原副秘书长邵钟林在谈到这一问题时表示,未来快递智能柜、代收点所占的比例会越来越大。但他同时强调,送货上门仍然是一个基本要求。


从法律角度看,快递以“投柜”代替上门显然是违反合同约定的,消费者签字的快递单也是一纸服务协议,上面写明收寄地址意味着购买的是“门到门”的服务,不是“门到柜”的服务。


同时,智能快递柜作为一种寄存服务,是需要支付费用的独立服务,不能仅仅由快递柜企业和快递企业协商一致,还应该考虑消费者的权利,也应该和消费者协商,成为三方协议,明确智能快递柜的使用、投放、程序、费用等问题。


对于代签收,如何明确其与快递公司和消费者的关系,同时保证快递公司与消费者的直接沟通,也是一个需要落实到制度的问题。



想要快递送货上门的看这里

如果你不想用“鸟箱”等第三方代收平台,而是希望快递员送货上门怎么办?


对此,厦门申通、圆通多家快递表示,如需送货上门,建议提前查询物流信息,联系片区派件员或致电客服进行预约。


部门咋说呢?此前,记者从厦门市邮政管理局了解到,智能快件箱企业的收费情况属于市场行为,但应当明确告知用户。用户若认为不合理,可自行联系快递员或第三方企业客服,取消投递至第三方的服务。


你平时是如何取快递的呢?

关于到柜自提快递,

你有什么看法?


综合 每日经济新闻、中国新闻网、工人日报、新浪微博

编辑 叶蔚蓉

部分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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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性“剁手”的小编,

表示曾经在快递柜里自提过

15斤大米一口气爬了6楼。。。

你取快递时遇到过什么奇葩事吗?

赶紧点个赞示意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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