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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首例!微信群转发这种视频被判刑!厦门人,千万别转了!

海峡导报 2019-01-08
厦门人注意!

有人在微信群转发了个视频

被!判!刑!

这是福建首例!

7月24日,三明中院审理全省首例宣扬恐怖主义犯罪案,并当庭宣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昆明知是含有恐怖主义内容的视频,仍通过微信群转发视频12段,时长共计20分20秒,其行为构成宣扬恐怖主义罪。



庭审中,检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推进法庭调查、庭审举证、质证等诉讼程序,庭审全程重点突出、规范有序。



“被告人黄某昆犯宣扬恐怖主义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昆故意传播恐怖主义视频资料,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宣扬恐怖主义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昆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黄某昆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作出如上判决。




转发消息须谨慎 

国内也有类似的例子!

湖北一男子

微信群转发暴力恐怖音视频

被刑拘!


湖北省郧西县公安局近日破获一起宣扬恐怖主义案,将犯罪嫌疑人柯某抓获归案,并刑事拘留。


7月5日,郧西县公安局网安部门民警在网络巡查中,发现一名为“淡!淡!的!忧!伤!”的网民,在一个有176人的微信群“土门家乡人交流群”中,发布了一段时长2分余钟的恐怖音视频。


获悉该情况后,郧西县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侦查专班,从网上网下入手,并在市局网安部门的支持下,查明该网民的真实身份为辖区土门镇男子柯某。


7月13日,得知柯某在上海后,该局立即组织警力远赴上海,并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将犯罪嫌疑人柯某抓获。


经调查了解得知,7月5日上午11时许,犯罪嫌疑人柯某在另一微信群内看到此段恐怖音视频后,便将其在“土门家乡人交流群”的微信群中转发,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目前,犯罪嫌疑人柯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检察官普法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随着微信普及运用,微信群成为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传播的重要途径。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网络和社交平台不是法律“真空”,不是法外“乐土”,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抵制暴恐信息、极端思想,共同营造文明清朗的网络环境与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


延伸

阅读


 注意!微信群发布消息需谨慎 


互联网群组方便了人们的工作生活,密切了精神文化交流。但同时,一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落实管理主体责任不力,部分群组管理者职责缺失,造成淫秽色情、暴力恐怖、谣言诈骗、传销赌博等违法违规信息通过群组传播扩散,一些不法分子还通过群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目前,已有多名群主由于疏于对群的管理以及群内不当言论被处理。


(图片来源:山东高法)


案例1:微信群发布不当政治言论被拘留


去年7月,平塘县公安局接到黔南州公安局指令称:平塘县境内一网名为“某某”的网民,在微信群中发布一条带有诽谤、侮辱性质的不当政治言论。收到指令后,平塘县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立即明确网安大队全力调查此案,严惩谣言发布者,还网民一个良好、正气的网络环境。


经大量工作,平塘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克服网络案件调查难点,细致梳理线索,最终锁定了刘某(男,现年43岁,贵州省平塘县通州镇人)有重大嫌疑。去年8月10日,办案民警依法传唤刘某至平塘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刘某已被平塘县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为自己发布诽谤、侮辱性质的不当政治言论付出了代价。


案例2:微信群发布不当侮辱言论群主被拘


安徽阜阳界首市男子杨某因不满交警夜晚查酒驾,在一自己建立的微信群中发布“他们傻X吗,下雨还查?一群傻X穷这个样”等侮辱性言语,在微信朋友圈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当地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行政拘留五日。界首警方称,群主杨某向不特定众多人发送侮辱性信息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可以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案例3:微信群内不当言论群主被处分


2016年6月27日上午,潜江市部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采取利用微信群传播请愿书,擅自上街游行,聚集请愿等方式,要求政府停止引进奥古斯特项目,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


此事件中被给予党政纪处分9人,诫勉谈话5人,批评教育40人。其中微信群群主彭某系潜江市房地产管理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作为微信群群主,彭云对群员转发请愿书、发表不当言论的行为没有制止,对其妻发布游行视频、评论的行为没有制止和正面引导,还回复煽动性言论,构成违反政治纪律错误,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其实,现实中另一种情况是,有的人为了行业或兴趣交流组建微信群,而微信群中却是鱼龙混杂,经常有人发布不当政治言论,或者是抹黑党和国家形象的视频等内容,对此群主若总放任不管,如果群主是党员或者公职人员,出现影响就很有可能会受到党政纪处分。


案例4:微信群传播淫秽视频群主获罪


沈阳青年吴某用微信建了一个100余人的微信群。群员马某在群中每天都发布“有大片看”信息,向群员收取数十元会费,每天向交钱的人发送淫秽视频。群主吴某因视而不理,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被警方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法官表示依据两高的司法解释,“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群主作为群的管理者,应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审查群相关内容,阻止成员发布淫秽视频或直接将其剔除,甚至解散微信群。如果其未履行群主义务,放任群员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这样的例子网上屡屡不鲜。


案例5:利用微信群“抢红包”赌博群主“抽水”被判刑


2015年6月至8月,家住阜新市海州区的董某以网名“阿联酋”的身份在手机微信客户端里建立了微信群,先后命名为“撸九子”、“撸管子”、“撸九VIP游戏”等,并组织40余人以制定规则以发红包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取红利。


法院经审理后,判处主犯董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近年,全国各地出现了不少微信红包赌博被判决为犯罪行为的案例。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光广东法院2015年至今公开的就有约30份利用微信红包进行赌博犯罪的裁判文书。


为什么群主成了垫背的?

答案就在于就在于群主的监管职责。

微信群主与群员权利的核心区别——


1微信群主与群员权利的核心区别


群主可以删减微信群中的所有群员,而群员则不能删减微信群中的其他群员。


2微信群主的监督作用


微信群主与群员权利的核心区别,决定了群主与群员的不同职责。群主作为群的管理者和权力的拥有者,当然负有监管职责。群主应规范群聊行为,维护群聊内容的非违法性。对于群员发布的违法内容,群主应予警告,直至将该群员踢出群聊。


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公民个人权益意识的不断提高,对于群内的违法行为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群主不履行监管职责,则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3群主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群主如及时制止群员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则不会因存在过错而与发布不当内容的群员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就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治安处罚☛对群员发布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内容,群主如果不履行监管职责,则有可能面临共同的治安处罚。


刑事责任☛对群员涉嫌犯罪的行为,如果不行使监管职责,放任群员违法犯罪,在主观上,有可能构成间接故意,从而与涉罪群员构成共同犯罪。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来源:福建日报、福建检察、三明检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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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导君说:

要判刑!要判刑!要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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