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事发海沧!立案调查!
“一锤子买卖”怎行?
近日
新阳市场监管所接到群众投诉
对辖区某金店进行检查
发现该店部分黄金首饰
系 按照黄金克重计价销售
即“价格=(每克黄金价格+每克工费)×重量”
黄金的重量及每克工费
在每一件首饰的小标签上
都有标注
但计算总价格的另一要素
“每克黄金价格”却不见踪影
因为条件不足,这道简单的数学题成了无解难题。而这家金店,也在“明码标价”这道法律题上栽了跟头。
目前,新阳市场监管所
已对该商家进行立案
现在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无独有偶......
执法人员还发现另一家金店
在向消费者推销金饰商品时
在明知消费者欲购买足金金饰的情况下
未向消费者明确说明
其所推销的饰品是18K金(Au750)而非足金金饰
且销售后回收商品标签
未让顾客在质保单上签字确认
使消费者误认为其购买的是足金金饰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的规定,新阳市场监管所已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今年7月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公布施行,《规定》进一步规范经营活动中的价格行为。
新阳市场监管所针对金店相关投诉举报的情况,经分析研判决定开展金店专项整治,发现并着重纠治金店的价格违法行为。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七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同一品牌或者种类的商品,因颜色、形状、规格、产地、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经营者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品名,以示区别。
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
经营者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行增加标示与价格有关的质地、服务标准、结算方法等其他信息。
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特定商品和服务,可以增加规定明码标价应当标示的内容。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还明确
以下7种为典型价格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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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及其他价格信息; 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来源:厦门市场监管、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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