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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炒单、虚假居间、报酬比例等问题引热议!对于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他们有话要说

崔蕾 张田苗 期货日报 2021-11-14

居间人可以说是与中国期货市场一起诞生,但经过多年市场化的自由发展,期货公司居间人行业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为加强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规范居间人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日前,中期协发布公告就《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引起了市场多方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期货公司、居间人和投资者都在思考如何在规范发展的前提下给期货公司居间人行业发展空间,以更好地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


期货公司:切中时弊,正当其时


从期货公司的角度来看,中大期货副总经理景川认为,《管理办法》最大的特点在于规范,既规范了居间人的条件、定位以及业务边际,又进一步规范了居间人的行为和监管路径,让居间人能够更好地成为期货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纽带和桥梁。


而对于居间人的存在,他认为需要一分为二地看待,一方面我国期货行业历经30年的发展中,居间人伴随着行业的变迁成为业务拓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期货行业的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另一方面,居间人的存在也的确带来了诸如代客理财、恶意炒单、虚假居间等一系列问题。


“在行业发展初期,期货公司整体专业化营销能力较弱。期货居间人为期货公司开发增量客户,成为期货公司业务的有效补充。但由于居间形式多样、人员良莠不齐,居间人代客理财、承诺收益等违规现象频出,对期货行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样较为明显。”景川说,由居间人引发的投诉和风险事件成为行业长期存在的痛点、难点问题,因此,《管理办法》切中时弊,可谓正当其时。


在了解当前期货公司居间人市场的现状时,一家期货公司营业部的负责人向期货日报记者表示,加强对期货公司居间人的管理是非常有必要的,居间人市场目前还存在乱象丛生的现象。期货公司方面,有的公司早已不做居间业务,有的以居间为主要业务发展模式,也有的对居间的态度是可有可无。而从居间人的情况来看,有的只是扮演了介绍人的角色,有的兼具了服务客户的职责,也有的则是违规指导客户交易。


“目前以居间为经纪业务主要发展模式的期货公司不在少数,个别公司开展业务确实存在不规范,居间关系的确立也很随便。”她介绍,自己所在公司现对居间人管理特别严格,申请居间资格需要层层审批,开户视频验证环节需要客户主动、完整、准确说出居间人的全称,还要求每个月对亏损大的居间客户进行电话回访,报告居间人管理月报,每个季度都要培训并网上测评。因为要求严格、过程繁琐,其所在营业部近年来一直没有发展居间人业务,主要还是依靠员工自身进行业务拓展。


此外,居间人的返佣比例在行业内存在恶性竞争,业务规模大的居间人还要求交易所返还和利息返还。“居间人的返佣公司最多给70%,与其他公司多则90%的返佣相比没有竞争力,所以索性放弃居间的形式。”她说,目前严监管的形势下,相信大部分公司都会加强居间人管理,不会因为一点业绩而让公司存在风险隐患。


浙商期货武汉营业部经理李川源也表示,所在营业部居间业务开展并不多,而公司制定了比较严格的居间管理办法,和即将要实行的居间人管理办法不谋而合,都非常重视合规和对客户的保护。不过他表示,目前市场上的大多数居间人生存其实比较艰难。因为居间人自己开发客户模式比较单一,一些是通过带领客户进行交易来实现居间业务,这种模式并不值得推广,当居间人把精力花在交易上时,本质上跟客户就没有区别了。《管理办法》最大的益处就是让居间业务透明化、市场化,也能让居间人往专业化的方向去发展。


同时,《管理办法》能有效防止居间市场乱象,保护客户利益。“特别是规定居间人可合作的期货公司数量,能加强居间人和期货公司的黏性,脱离单纯的佣金合作关系,共同进行客户开发、维护以及投资者教育。”他说,对开展居间合作的期货公司依据分类评价标准进行限制也让居间人选择合作期货公司时有了参考标准,从某种程度上也能帮助居间人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另外,对于靠佣金生存的居间人来讲,法人居间可能面临双重税收,一定程度上会挫伤居间人开展居间业务的积极性。


景川也说,《管理办法》的核心是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居间人要依法做好合格投资者鉴别,期货公司要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回访确认,中期协将建立居间人失信名单并加强事中事后管理。


“显然,《管理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厘清期货公司、客户以及居间人之间的关系,调动各方力量,共同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他说。


有开展居间业务较多的营业部负责人向期货日报记者表示,这两年公司也在寻求转型发展,降低居间业务所占经纪业务的规模比例,转型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对接资管业务资金。但同时需要看到的是,公司业务人员的市场开发力度并没有居间人强,还是希望能让两种模式共存,健康良性发展。今年公司评级从BBB级升至A类,在合规方面加强把关,因此,在年初出现一些小的投诉事件之后,对居间人的管理变得更加严格。


此外,上海某中小型期货公司负责人表示,对于本身业务牌照不全的中小型期货公司来说,《管理办法》将居间业务要求提高,让对居间业务有依赖的中小期货公司未来生存难度“雪上加霜”。“期货行业是充分竞争的行业,评级BBB级这个红线让中小期货公司已经不在一个起跑线上,期待监管方面能充分考虑行业和公司的发展,给予中小期货公司一些扶持。”他说。


居间人:希望监管宽猛相济,避免劣币驱逐良币


《管理办法》对机构居间展业和个人居间展业条件进行了不同的要求。其中,最受关注的是第四章居间合同必备条款中第十六条居间报酬提到,期货公司每年按全成本核算确认的居间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所有居间人名下客户产生的期货经纪业务净收入总额的50%。基于单个客户支付给居间人的报酬不得超过该客户产生的期货经纪业务净收入。


对于业务收入主要依靠返佣报酬的居间人来说,对居间报酬比例的硬性规定可谓是最触痛其神经的。有分析人士认为,居间人展业中零手续费现象可能会越来越少,目前有些居间人能拿到期货公司的交易所优惠部分,此政策一出,可能将严重影响居间人收入,以前有些居间人将交易所优惠部分返还给投资者的现象将进一步减少。


做居间业务十几年的王先生介绍,一般居间人会把70%—80%的利润返还给客户,那么50%的报酬返还对居间人来说就相对偏少。也有行业人士认为,期货居间新规实际上规定了居间人的最高收入上限,就是客户净手续费的50%,这个比例绝大多数居间人可能会从此消失。


龚先生从2010年开始做全职的机构居间,每年新开发客户差不多有200个,他告诉记者,相比之前80%以上的报酬,50%的报酬比例对居间人收入的影响还是很大,他更倾向于居间人的报酬比例遵循市场化。


另一家业务规模较大的机构居间负责人易先生认为,50%这个数字是否合理,最后还是看时间的检验,要运行一段时间才能真实体现出来。就他自身而言,他也希望居间业务能够较多地市场化发展。“如果居间人报酬过高,导致期货公司赚不到钱,也不是正常的状态。好的合作关系应该是双方都能受益。我们很多同行都希望这个数字不要限得太‘死’。毕竟全职居间人收入都来自于居间报酬,如果未来对所有居间人都实行50%的限额,短期内居间人收入会受到很大影响。”他坦言,届时,虽然大部分居间人还会尽力调整适应新环境,但是在报酬偏低的情况下,居间人可能为客户提升服务质量的动力就会降低。


“例如一些客户在交易软件、交易咨询等方面的需求,居间人可能就不会再努力去满足。”他希望《管理办法》不要将居间人的报酬比例进行严格限定。也有行业人士建议,对不同服务能力的居间人根据业务情况,对其报酬可以有所划分,为优秀的居间人提供一定收入扩大的空间,不仅增强行业人员的动力,也通过市场竞争让优秀的居间人沉淀下来。


接受记者采访的几位居间人表示,对居间人合作的期货公司进行限制,对于很多业务规模较大的机构居间也有很大影响。第二章居间合作条件中第八条规定,居间人可以同时与不超过三家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合同,与机构开展居间合作的期货公司最近一期分类评级应当不低于B类BBB级。


龚先生告诉记者,现在大部分居间人其实都有三到五家的合作期货公司。据他介绍,目前,国内各家期货公司内部制度、软件、硬件设施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异,居间人一般会深入了解各合作期货公司多方面的情况和优势,并向客户介绍,使客户可以根据实际需求找到最优选择。所以,居间人与多家期货公司合作,其实也是为了给客户更多选择,更好地满足不同客户需求。“例如,有些客户主要做短线交易,对期货公司的软硬件水平要求更高,就需要帮他介绍能够提供相应条件的期货公司。”王先生举例解释。


事实上,《管理办法》发布前,国内部分地区就开始对居间人合作的期货公司数量进行限制。龚先生表示,自己与中部某地区的期货公司保持了多年的合作,而今年下半年该地区对居间人开始实行“唯一性”制度,即如果居间人与当地某家期货公司续签居间人合同,就需要放弃其他合作公司。


“其实规定3家合作的期货公司相对合理,但是地方性规定实行‘唯一性’,对居间人行业整体有负面影响。”一名期货居间人表示,“如果地方硬性要求居间人只能选择一家期货公司合作,就有点变居间人为期货公司的员工意思。”也有居间人认为,其实业务规模较大的居间客户类型也相对更多,5家合作公司更为合理。


从市场化的角度看,居间人和期货公司如果能够自主选择合作方,将促进居间人和期货公司提供服务的动力,在易先生看来,自由选择下,居间人会考虑期货公司对居间人的服务能力以及其提供的方案是不是有长期合作的吸引力。期货公司也会根据居间人业务能力进行选择合作的居间人。对双方的选择进行强制要求,反而可能挫伤双方共同优化合作的积极性,对行业的长期发展不利。


此外,《管理办法》第四章居间合同必备条款的第十八条续签合同中提到,居间合同中应当明确合同有效期不得超过12个月,且在合同有效期内居间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期货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居间合同。几位接受采访的居间人都表示,这项规定下,期货公司在合作中更具主动权,居间人处于弱势。他解释,合同有效期只有12个月,合同到期后居间人带来的客户资源很大可能因为适应了期货公司的制度和软硬件设备,会继续沉淀在期货公司。如果期货公司在这个阶段强行与居间人解除合同,居间人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合同的公平性也会受到影响。


其实,不管是期货公司还是居间人,长远发展还在于能不能给客户持续提供高水平服务。多位居间人认为,只要居间人还在服务该客户,与其签订居间合同的期货公司就应该继续支付报酬的模式,其实也更符合长期发展的思路。如果期货公司与居间人合作并非长期稳定,居间人的服务思维也会逐步趋于短期,更倾向于追求短期收益,不再注重长期的客户服务质量。希望新办法能更多地引导行业从长期角度考虑。


关于机构居间,第二章居间合作条件的第六条机构合作条件中提到,机构居间需要经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B级的期货公司举荐加入中期协成为联系会员,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机构中负责与期货公司开展居间合作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人。


对此,易先生表示,自己此前做的是个人居间,但相信未来行业必然要走向规模化发展,他也会开始做机构居间。在他看来,《管理办法》中提高机构居间的门槛和合规要求,从行业发展角度看,其实有利于提高居间服务总体的质量和管理水平,而与机构开展居间合作的期货公司也要达到BBB级别,对部分期货公司提升自身服务能力也有一定鞭策作用。


同时,龚先生还提到,由于此前国内机构居间的门槛较低,当前很多中小机构居间一时间很难达到新的要求,但是如要想要再转为个人居间,如何操作、是否可行,目前还没有权威的消息和渠道。这类机构居间该何去何从,大家也很迷茫。


其实,不少优秀的居间行业从业者一直都兢兢业业开发、服务客户,受到大量客户尤其是容易被机构“冷落”的散户的好评。合法合规开展业务的居间人,不仅是给期货公司介绍客户,也为缺少交易经验的客户在资讯、软件使用、风险提示方面提供了很多支持。受访的行业从业者普遍表示,十分支持完善相关法规,加强期货居间人管理,同时,他们呼吁新办法也能对正规开展业务的优秀居间人形成有效的保护,有针对性地打击不良居间,避免行业遭遇劣币驱逐良币效应,促进期货居间业务更加规范、健康地发展。


投资者:居间人可拾遗补阙,提供一对一精准服务


和很多行业一样,期货公司居间人的质量也存在着良莠不齐的情况,而通过居间人进入期货市场的投资者不在少数,有因为不良居间人专业水平低,缺乏职业道德,损害投资者利益、引起期货公司和投资者纠纷的情况存在。同时也有不少诚实守信的居间人积极服务客户需求、维护期货公司正当权益。


《管理办法》中提出,居间人不得有参与配资、带单、代为交易、供集中交易场地或设施、向投资者作获利保证、诱使投资者进行不必要的期货交易等行为。这些要求对目前市场上不良居间人的大部分行为进行了约束,无疑将促进居间业务合规开展。


但不能忽视居间人为期货市场投资者和期货公司带来的贡献。来自上海的投资者邹先生介绍,自己在2016年开始接触商品期货,最开始通过期货公司网络开户,期货公司客服并不热情,在询问是否有针对客户的咨询、培训等相关的业务时也没有得到回复。“作为期货小白,对期货不了解的情况下,期货公司对小散户没办法做到一对一的精准服务。”他说,在网上发现居间人这样一个群体的存在,通过居间人开户后得到的服务与期货公司是完全不一样的。其中最重要的是他的居间人会提示交易风险,及时通知交易所公告,告知软件使用方式等,所有沟通都能及时得到反馈。有交易经验的居间人还会分享交易心得,让客户避免一些错误。居间人对期货市场还是很重要的,不能因为有害群之马就一刀切。


期货投资者龙先生也认为,通过居间人开设期货账户,居间人已经替客户协商好了手续费等成本,降低了客户参与期货市场的难度。事实上,龙先生在2009年到2012年曾在期货营业部工作,感受到从业人员开发客户的局限性,而居间人是有业务才有报酬,这降低了期货公司的运营成本,也是期货市场的有利补充。


“居间人是竞争性行业,群体高度市场化,好的居间人可以为客户分配资源,不好的居间人很快会被客户抛弃、被市场淘汰,个人品质和业务能力对居间人来说都非常重要。”他说,居间人行业也需要成长空间,应该对居间人区别管理,优胜劣汰,促进其长远发展。


专家学者:有利于市场规范,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


期货公司居间人是我国期货发展历史上特定时期的产物,在期货市场发展中居间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从法律规范的角度来看《管理办法》,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春彦介绍,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已经将原本《合同法》的居间合同改为中介合同。中介合同规定在《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中第二十六章,其本质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管理办法》所称的居间人应是《民法典》的中介人。


他具体解释,首先,《民法典》关于中介合同的规定,应当适用于《管理办法》的居间人。其次,中期协作为期货行业的自律组织,也应有权在《民法典》基础上,制定规范居间人行为的管理办法,提高居间人的门槛,提高期货行业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这有利于期货市场规范发展,保护期货市场交易者合法权益。再次,对于居间人而言,《管理办法》亦有助于提高其自身服务于期货公司或者期货交易者的能力,进而进一步提高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最后,从监管角度出发,《管理办法》的施行有利于提高期货行业监管水平,使期货市场能够发挥价格发现、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功能,更有能力服务于实体经济。


“信义义务是资产管理业务的最为基本的要求,期货居间业务属于广义的资产管理业务,居间人亦应当遵守信义义务,而信义义务包括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他说,居间人违反上述义务,应当根据《民法典》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及即将制定的期货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项责任是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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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亚宁  主管:赵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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