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限制、福利规定、付费要求...99%的人不知道澳洲父母移民竟有这么多“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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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常说,影视圈有“潜规则”,其实澳洲父母移民也有“潜规则”。这个“潜”不是说它在暗地里执行,而是相对于“公开”写入法律、法规的各项条文来说,澳洲父母移民审理中心(Parent Visa Centre)一直这么执行。今天以问答的形式来给大家列一下那些“潜”且可能很多申请人不太了解的“规则”,以助您加速审理进程,获得您的最大权益。
问题1:我父母现在还未决定能不能马上来澳洲居住,因此,我想给他们先办一个103排队的父母移民签证申请,占上位子,等以后父母决定马上要来澳洲了,我可以再由103排队转到143或173付费队伍里边去,这样行吗?
A由103排队转143或173付费或者143付费转103排队,这些都是法律上允许的。但是,移民局处,只允许每位申请人保留一份父母移民的签证申请。也就是说,如果申请人想由103排队转143或173付费或者143付费转103排队,就必须撤消原申请,另外提交一份新申请。而提交一份新申请,意味着必须重新交纳申请费,并且以新申请提交的时点来收取签证申请费。因此,实际上意义上来说,付费转排队,还是排队转付费,提交的都是新申请,申请人必须重新缴纳新的、全部的申请费。
问题2:我父母原先是排队,现在转去申请付费,原来在队伍中的等候时间,能否用来抵消现在新申请中的等候时间?
A可以的。上面说了,无论是排队转付费,还是付费转排队,都必须撤消原申请,提交一份新申请,并按当时新申请提交时的费用,再交一份新的申请费。但是只要是从103排队转143或173付费,移民局将会免去申请人原先在排队申请队伍中的等候时间,给予新的付费申请以优先审理资格。
问题3:我原先是申请143付费父母移民永居签证,结果到分了签证官后,我们家通知我,无法拿出足够的资金支付第二笔贡献费,我父母可以由143付费永居类转到173付费临居类吗?原来在队伍中的等候时间,能否用来抵消现在新申请中的等候时间?
A由143付费永居类转到173付费临居类,是可以的,但还是上面说的,必须撤消原申请,提交一份新申请,并按当时新申请提交时的费用,再交一份新的申请费。但是从143转到173,移民局是不会免去申请人原先在143申请队伍中的等候时间的,更不会给予新的173申请以优先审理资格。
问题4:我在提交父母排队或付费移民签证时,把父亲当作为主申请人,母亲作为副申请人,如果原来作为主申请的一方撤出,是不是可以由作为副申请人的一方顶上作为主申请人?
A根据移民法律的相关规定,在提交父母排队或付费移民签证时,一方作为主申请人,另一方作为副申请人,如果原来作为主申请的一方撤出,完全可以由作为副申请人的一方顶上,作为此申请的主申请人。但是必须要先通知移民局撤出一方,然后再提出书面要求,将原副申请人变为主申请人,同时变为主申请时,因为原来的副申请人仅支付了申请人费用,现在需要补付有关主申请人申请费差额。
问题5:我为父母办了143付费类父母移民,结果分到签证官后,我发现我不具备经济担保能力,也无法找到认识的朋友帮我提供经济担保,因此,如果我愿意付费,在社会上找一个愿意为我父母提供经济担保的人,是不是这样就解决了经济担保问题?
A从移民局的角度来说,谁愿意、谁有能力为申请人提供经济担保,只要通得过担保条件审核,都无所谓。
但是,一旦评估机构同意该经济担保人有资格为申请人提供经济担保后,经济担保人便需要以其个人的名义,将$10,000(一位申请人)或$14,000(两位申请人)的担保金,交给联邦银行,完成Bank Guarantee的手续,这样$10,000或$14,000就存在那位愿意提供经济担保的、陌生人的名下。10年,漫长的等候时间,这笔钱到时能不能收回,就有可能变成一个未知数。
因此,奉劝需要走此种路线的申请人,一定要做“联合经济担保”,即委托人与担保人联合申请经济担保,这样$10,000或$14,000的担保金,就可以选择放在委托人的名下,这样$10,000或$14,000的保证资金在未来就不会出现收不回来的大问题,!
问题6:为什么有些父母来澳访问后可以在境内递交父母移民签证,而有些父母不可以?问题的主要原因在哪里?
A我们知道,父母签证分为境外类别与境内类别。境外类别有普通类别(103 子类别)及付费类别(143子类别或173子类别,随后是143);境内类别也有普通类别(804 子类别)及付费类别(864 子类别)。因此许多人会想,能不能让父母以探亲名义过来,然后在境内直接递交申请。
特别是像普通类别,一排就是十几年,反正一旦把申请交上去了,父母便可以在境内拿着过桥签证一直合法地等下去,管它什么时候能拿到签证呢!
事实上这里边有两个重要问题:一,境内类别只允许老年父母申请。即申请人必须是:(1)男性申请人已满65岁; (2) 如果是女性申请人, 其年龄具有在澳大利亚接受养老金的资格,这取决于她的出生日期,年龄应介于63 至65 岁之间。
二,申请人在澳大利亚递交804或864 子类别申请时,所持有的签证上没有8503 条款,且没有其它申请方面的限制。前一点对于许多老年父母来说不难实现,但后一点对于许多从中国来的老年父母来说就很困难。
因为,基本上人人获发的“探亲签证”上都留有“8503 No Further Stay (不能进一步逗留)”的条款。因此使得中国老人想在澳洲境内直接递交父母签证的愿望难以实现。除非有特殊或另人同情的理由,阻碍老人在探亲签证届满时离开澳洲,这样老人可以在探亲签证到期前申请8503 Waiver(免除)。
一旦豁免得到批准,就可以立即在境内提交老年父母签证(804或864子类别),这样就可以顺利绕过原先的障碍。
笔者就有这样一位申请人,老人来澳探亲只因为儿媳即将生第二个孩子。结果在老人即将签证到期前,老人的儿媳生下了第二胎。因为老人的儿子工作很忙,一旦老人回了中国,家中就没有人能照顾儿媳。
老人就来找到我们,说要申请探亲签证延期,我们说很难,因为她的签证上有8503条款,并且在境内照顾儿媳之类的理由,并不能构成豁免8503的“特殊或另人同情的理由”,因为移民局通常对8503的豁免很苛刻。
结果呢,老人一家自己去了移民局试试运气,心想行就行,不行就不行。结果过了一段时间,他们兴奋地打回电话来说,8503豁免成功了。
这样原本只想延一下“探亲签证”能呆得久点,现在则开始想能不能办理境内老人父母签证了。于是我们帮老人设计,提交了境内864子类别申请,没过多久申请认定为有效,老人获发过桥签证。一步棋走活,步步棋走活。
问题7:我是澳洲永久居民,是不是一登陆澳洲,我就可以作为担保人,为父母办理父母移民签证申请?
A作为父母签证的担保人,必须是已经在澳洲成为定居居民(settled residents)永久居民。也就是说,光有永居身份是不够的,还必须在澳洲定居下来。欲满足作为澳洲定居居民, 澳大利亚永久居民必须在澳大利亚居留至少2年。居留签证包括任何实质性签证(SUBSTANTIVE VISA)包括任何永居签证,学生签证, 457签证和过桥签证A,B,C,D和E。
目前担保人作为永久居民在澳大利亚的2年居住是签证申请递交时就需要满足的条件, 并不是在签证做决定时才需要满足的条件。居住在海外的澳大利亚公民返回澳大利亚,须在澳大利亚居住至少3个月才可符合作为’定居居民的条件。
问题8:付费父母移民,是否在登陆之后两年可以领取养老金或其它福利金?
A不可以,无论付费和不付费父母移民都要在澳洲永居十年之后才能领取养老金。其它类福利金,付费父母移民签证持有人,要等侯10年,而不付费父母移民签证持有人,要等侯两年,就可以领取。关于养老金发放,父母必须在这10年中,至少有5年在澳洲连续居住。
连续居住的意义为:不得滞留海外超过三个月,但如果父母证明自己为澳洲居民可以容许滞留至六个月。这个10年的居住要求是为了确保领取养老金和残疾人福利金的人保持与澳大利亚有一个长期的联系。
除了居住要求之外,申请人还需要满足年龄要求。申请人年龄必须在65周岁以上。老人在1952年6月30日前出生的,符合要求的年龄为65岁。老人在1952年7月1日后出生的,符合要求的年龄逐渐由65岁增加到67岁。
申请人出生日期 | 养老金年龄 | 养老金年龄变更日期 |
自1952年7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 | 65岁六个月 | 2017年7月1日 |
自1954年1月1日至1955年6月30日 | 66岁 | 2019年7月1日 |
自1955年7月1日至1956年12月31日 | 66 岁六个月 | 2021年7月1日 |
自1967年1月1日之后 | 67 岁 | 2023年7月1日 |
问题9:父母之一通过付费移民取得永居,而另一位通过配偶移民获得永居,这样的安排到底好不好?
A首先,申请人要计算一下,是父母二人一下子拿到永居好,还是一位先付费另一位通过配偶移民获得永居好?要知道,父母只有取得永居签证登陆澳洲,十年之后方可领取养老金。
因此,早拿永居实际上就意味着早拿养老金。况且,父母付费移民支付的全部费用中,有14,000澳元是十年后可以返还的,并且可以获得存款利息。因此,申请人应把此14,000澳元视为放在政府处的“定期存款”,而不应视为是一种成本。
其次,即使父母二人要按此方法取得永居,还应考虑到如下法律限制,即:如果父母付费移民永居签证是于2009年7月1日或之后批准的,那么拿到永居的父或母是不能立即担保其配偶申请配偶永居签证的。必须在获批永居之日起五年后,方可担保另一半通过配偶类签证申请永居。
此规定仅限于父或母获批永居之日或之前已有的配偶,获批永居之后的新配偶不在此限制中。这样就要计算一下,父母的年龄是不是足够的年轻?经历这两步走是否划算?在整个时间里,要把申请父母付费移民本身需要近两年的等候时间计算进去。这样实际就是七年之后,才能申请另一半的父母来澳成为永居。
第三,以上限制并非绝对的,移民局的政策里边也说,如果有“Compelling Circumstances”即,有令人信服且强有力的特殊情况,父或母也可以不需要等五年时间立即办理另一半通过配偶签证取得永居。
问题10:我是父母移民的申请人,我们有一个已成年的孩子,也想与我们一起申请父母移民,请问,我们已成年的孩子,能加入到申请当中来吗?
A孩子只要是大于18周岁小于23岁,如果想加入父母的移民申请中,一同申请父母移民签证,无论是143,173还是103,都需要证明经济上依赖于父母(‘financially dependent on their parent’)。
那如何来证明“经济上依赖”呢?移民法律上说得很明白:该孩子必须在申请前有大量的一段时间(Substantial Period),全部的或主要的(Wholly or Substantially)依靠父母提供经济上的帮助,以满足衣、食、住、行之需。
同时孩子对父母的依赖是超越了对任何其他的依赖(greater than any reliance),这种关系才能被算作为是“依靠关系”。只有有了被认可的“依靠关系”,该已成年的孩子,才可以与父母一起申请父母移民签证。
问题11:我是我父母移民的申请担保人(Sponsor),曾在Centrelink领取过家庭福利津贴,我想找其他人帮我做经济担保(AOS),我父母的申请就没有问题了吧?
A经济担保(AOS)是由经济担保人(Assurer)做出法律承诺,对新到达的移民在一定期限内提供经济支持, 其目的就是使使新移民的福利开销由指定的澳大利亚永居居民或公民来担保承担,以减轻澳洲政府的负担。
但是,根据移民法规,申请担保人(Sponsor)同样需要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满足Sponsorship Undertaking(申请担保义务)的要求。签证官同时会对申请担保人的经济能力做一个全方位的评估。
申请担保人是否领取政府福利将成为评估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不一定有人帮助提供经济担保(AOS), 父母移民申请就一定能获得成功,作为该申请的申请担保人,通常是子女或配偶,需要能让移民局相信能满足Sponsorship Undertaking(申请担保义务)的要求。
问题12:很多办理付费父母移民签证申请的客人,都会问到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我们中途撤销申请,那么这些费用还能退吗?"
A移民法明确规定了关于第一阶段或第二阶段签证申请费的退还问题。
一般来说,以下三种情况,可以退还第一阶段的签证申请费用:
(1) 该签证申请是不必要的;
(2) 该签证申请的递交是由于移民局的错误;
(3) 申请人在签证决定前死亡等。
那么对于申请人支付的第二阶段巨额的贡献费,也称“第二阶段的申请费用”,移民局的退费政策如下:
(1) 申请人在签证申请作出决定之前书面撤销申请;
(2) 申请人在第一次持该签证入境澳洲之前死亡;
(3) 根据法规的最终决定,签证不予批准;
(4) 签证虽获批,但是在申请人持该签证首次入境澳大利亚之前,签证被取消;
(5) 签证获批,但是在申请人持该签证首次入境澳大利亚之前,签证停止生效;等
除了上述情况外,父母移民签证申请一般是无法退款的。我们遇见过很多客人,在提交了第一阶段申请之后,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改变主意不想继续申请了,或者签证获批之后不想来澳洲生活等,提出退还“第二阶段的申请费用”的。
编者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