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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这司机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既理赔了又要告他,究竟是咋回事呢?

2017-11-12 梅州信息港


无证驾驶员肇事后逃逸

保险公司被判赔钱给第三人

那么当保险公司

转而向侵权人即驾驶员追偿时

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近日,五华法院审结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最终判决驾驶员谢某赔偿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已付的赔偿款120000元

图文无关

2015年2月8日,谢某驾车行至五华某路段时,将李某驾驶并搭载两乘客的逆向行驶的摩托车撞倒,造成李某死亡和另外两位乘客受伤。因谢某知道自己属于无证驾驶,心虚弃车逃逸。


经交警部门认定

谢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中一名伤者将谢某、保险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7万元多。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范围内赔偿此款。保险公司按法院生效判决赔偿后,转而向法院起诉谢某,要求其返还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款120000元。

图文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

谢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并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具有全部过错,依法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交强险的投保人,已依照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事故受害人赔偿12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依法取得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已付赔偿额的追偿权,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梅州日报民生一线

编辑:小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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