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购房后发现面积“缩水”
购房面积“缩水”,梅州一业主怒告开发商却败诉了!
对咱普通老百姓来说
买房子那可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
辛辛苦苦攒够钱买了房
结果发现房子“缩水”了
......
谭先生购买了一套预售的商品房
当拿到不动产权证时
原本该高兴的他却愁容满面
因为他发现
不动产权证上登记的房屋面积
与合同约定面积出入较大
谭先生以房屋面积“缩水”严重为由
要求开发商退还多收的房款
开发商以房屋是按套计价出售为由
拒绝了谭先生的请求
近日
蕉岭县人民法院
审理该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依法判决驳回谭先生的诉讼请求
2015年3月
谭先生看中了蕉岭县
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
遂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第三条约定,该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建筑面积共144.16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24.36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19.80平方米;
第四条约定商品房属现房,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4792.54元,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4134.30元,总价款为596000元;
第五条,约定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约定。
谭先生付清房款后
开发商向其发出了《收楼通知书》
谭先生接受所购房屋
2016年6月,谭先生在领取房产证时发现,不动产权证上登记的商品房套内面积只有120.01平方米,比约定少了4.35平方米,这意味着他多交了20847.55元的房款。谭先生随即找到开发商协商此事,协商无果后,谭先生将开发商诉至蕉岭法院,要求开发商返还多收的房款合计20847.55元,并支付从收款之日起至退回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的6%计算的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
原告谭先生认为:
不动产权证上登记的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明显不符,认为房屋按套计价销售不成立,应当认定涉案房屋是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销售,被告应返还因套内建筑面积减少而多收的房款。
被告开发商认为:
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就涉案商品房买卖选定的计价方式是按套计价出售,不适用“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的条款约定。谭先生主张所谓套内建筑面积减少需退回钱款的诉求没有事实根据。其次,被告交付的商品房户型和房屋大小的尺寸完全符合原建筑设计图纸,不存在面积差异问题。而《商品房买卖合同》系网签合同,因此会出现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及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情况。法院认定系按套计价出售
对照原告提交的《不动产权证书》中的《房地产分户图》与某建筑公司出具的设计图、房屋平面图,以及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梅州市测绘所房地产查丈原图》,蕉岭法院认定三者尺寸基本相符。后向住房和城乡规划局和房产管理局调查,证实该房屋的报建施工图与竣工验收相符,无更改设计。
蕉岭法院经审理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
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原、被告自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争议的焦点有两点:一是房屋的计价方式,到底是谭先生所说的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销售,还是开发商所说的按套计价销售;二是涉案房屋面积是否存在差异。
对于第一点,合同中明确约定商品房属现房,按套计价出售,所以不适用“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而合同中出现的“单价”是以总价款除以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得出的价格,因为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为网签文本,“单价”是网签过程中电脑系统自动折算所致,并非合同当事人约定。
对于第二点,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与《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专有建筑面积概念不同,涉案房屋的户型结构和房屋大小的尺寸均与经审批备案的建筑设计图纸相符,并未作任何更改。因此,法院驳回了谭先生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
谭先生不服一审判决
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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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梅州日报民生一线
编辑: 小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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