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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重点!7个“三类股东”过会案例及近期证监会反馈意见分析

2017-11-12 林日升 投行下午茶

引言:

“三类股东”即契约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在新三板投资中频繁出没。在转板潮流下,“三类股东”自然而然成为了拟IPO公司的股东。鉴于目前证监会对“三类股东”的态度不甚明朗,本文整理证监会对拟IPO公司“三类股东”的反馈意见,希望对业界有所助益。

一. 7例过会案例

已过会案例有以下两个特点:

1.招商财富的资管计划占了4例;

2.信托计划作为股东过会的案例只有北京银行,近期无案例;

关于“三类股东”的审核态度仍甚为模糊,近期(2017年10月)申报的与“三类股东”有关的拟IPO公司都被暂缓表决。以下案例的虽具有一定的参考性,但笔者仍建议大家保持观望审慎地态度,待证监会有明确态度时进行申报。


目前已过会案例中存在“三类股东”的有:

1.金域医学:三级股东有资管计划(工商登记为其管理人招商财富);

2.长川科技:三级股东有契约型基金(工商登记为其管理人天堂硅谷);

3.碳元科技:三级股东有资管计划(工商登记为其管理人招商财富);

4.海辰药业:二级股东有资管计划(工商登记为其管理人招商财富);

5.常熟汽饰:三级股东有资管计划(工商登记为其管理人招商财富);

6.中原证券:一级股东有契约型基金(工商登记为渤海基金);

7.北京银行:一级股东有信托计划(工商登记为外贸信托公司)。


(一)603882 金域医学:招股意向书附录 2017-08-21

深圳金石泽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为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尚(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招商财富的唯一股东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财富通过设立“招商财富-金石母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招商财富-金石母基金2 享有发行人部分权益。根据《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备案登记表》,“招商财富-金石母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招商财富-金石母基金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分别为为29 人和53 人。“招商财富-金石母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招商财富-金石母基金2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均已按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登记程序。

 

经查询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系统,金石泽汇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并已按规定履行了备案程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招商财富系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招商财富通过设立“招商财富-金石母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招商财富-金石母基金2 “招商财富-金石母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招商财富-金石母基金2 资产管理计划”权属清晰,不会对发行人股权结构清晰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二)长川科技 300604 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 2017-03-30

浙江天堂硅谷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浙江天堂硅谷盈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出资来源自契约型私募基金,该基金已于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其名称为天堂硅谷—盈丰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编号为 S39124,基金管理人为浙江天堂硅谷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天堂硅谷合丰提供的资料,该基金的投资人共有16人,其筹集资金主要用于投入浙江天堂硅谷盈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受让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和杭州高科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持天堂硅谷合丰出资额。

(三)碳元科技603133 招股意向书附录 2017-02-28


经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招商财富的唯一股东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财富通过设立“招商财富-金石母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招商财富-金石母基金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认购金石泽汇的财产份额从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根据《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备案登记表》显示,“招商财富-金石母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招商财富-金石母基金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分别为29人和53人。“招商财富-金石母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招商财富-金石母基金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均已按相关规定在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登记程序。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招商财富系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招商财富通过设立“招商财富-金石母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招商财富-金石母基金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招商财富-金石母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招商财富-金石母基金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权属清晰,不会对发行人股权结构清晰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君睿祺投资上层股东招商财富系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招商财富通过设立“招商财富-金石母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招商财富-金石母基金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招商财富-金石母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招商财富-金石母基金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权属清晰,不会对发行人股权结构清晰稳定产生不利影响;截止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招商财富通过相同方式投资多家拟上市公司并成功完成上市(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市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其他股东的上层股东中不存在资产管理计划或信托计划。

(四)海辰药业300584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16-12-28

江苏高投创新科技的有限合伙人之一为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招商财富-毅达创赢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招商财富-毅达创赢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招商财富-毅达创赢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招商财富-毅达创赢4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认购江苏高投创新科技的有限合伙份额。4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共计4个自然人。

(五)常熟汽饰 603035 招股说明书 2016-12-22

深圳金石泽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及认缴出资额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姓名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1

金尚(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30

0.8

普通合伙人

2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8,370

99.2有限合伙人

合计

28,600

100

【未进一步披露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情况,根据金域医学碳元科技披露的相关内容可以推断其出资为资管计划】

(六)中原证券 601375 招股说明书 2016-12-15

渤海基金是经国家发改委批准、按契约形式设立的基金,基金规模200.00亿元,首期募集规模60.80亿元,基金首期资产委托渤海公司管理。根据《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协议》,渤海公司独立管理渤海基金资产、决定渤海基金的投资与退出投资,代表渤海基金签订与投资相关的协议、行使投资产生的股东权利或义务,以及在投资后持续监控投资项目等。渤海基金本身并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且依据基金合同及管理协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并不直接决定任何基金的投资决策,该等决策与基金财产的使用与处分均由渤海公司独立完成。

(七)北京银行 601169 招股说明书 2007-09-18

外贸信托公司通过“北京市商业银行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以信托方式持有本行236,842,105股股份,每股价格1.9元。该信托计划资金规模为4.5亿元,于2004年8月11日成立,期限为一年,目前已有条件延期至2008年8月11日。截至2007年7月30日,外贸信托公司作为委托人和优先受益人享有2.5亿元信托资金对应的优先受益权;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荣丰”)作为劣后受益人享有1.15亿元信托资金对应的劣后受益权;上海宫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宫保”)作为委托人和劣后受益人享有0.85亿元信托资金对应的劣后受益权。


二.近期反馈意见分析


以下为与“三类股东”相关的反馈意见:

(一)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2017-10-16

2016年8月至2016年10月,发行人对契约型股权基金股东进行清理,主要解决方法:由契约型股权基金股东将股份转让给相同结构的合伙企业或直接转让予自然人。请发行人说明受让方是否系契约型股权基金原合伙人或受益人,是否存在代持关系或其他特殊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分析:

原定于2017年10月25日上会的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暂缓表决,具体原因不明。该司为挂牌公司,根据反馈意见和预披露信息,2016年8月至2016年10月期间,该司通过将契约型股权基金股东持有股份转让给相同结构的合伙企业或直接转让予自然人的方式清理了契约型股权基金股东。这种方式可以同时解决清理契约型基金和保持投资人的持股比例的两个目的。但是,也有缺点,证监会质疑股份转让的受让方是否系契约型股权基金原合伙人或受益人,是否存在代持关系或其他特殊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2017-09-18

发行人股份在新三板挂牌期间的交易情况,股东中是否存在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或信托计划,如有,请说明股东的适格性;


分析:


原定于2017年9月26日上会的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也被暂缓表决,具体原因不明。该司也为挂牌公司,契约型基金是新三板的重要投资者,根据检索,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基金中存在大量名称中带“新三板”字样的以挂牌公司为主要投资标的的契约型基金。因此,在拟转板的三板公司的股东中会经常出现契约型基金。证监会对之的关注点主要为股东的适格性。


(三)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2017-09-11

请发行人详细说明:……(10)发行人股东、股东的股东或合伙人的认购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契约型基金、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金融产品、是否存在结构化融资,相关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


分析: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已经过会,原是三板挂牌公司,这一反馈意见主要针对该公司挂牌期间具体情况提出。与其他类似反馈意见不同的是,本条反馈意见的关注要点还包括“是否存在结构化融资”,并且明确了对“相关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的关切。三类股东常存在结构化融资现象,结构化融资的通俗理解为资金来源中存在不同风险等级的融资,部分投资属债权性质,例如分为“优先级”、“次级”和“劣后级”,前者通常具有固定收益,性质上偏债权投资,后者风险较高,但有超额收益,性质上偏股权投资,“次级”则兼具两者特征。由于存在部分债权融资,因此难以认定为自有资金投资。中介机构在相关反馈意见回复中均表明不存在结构化融资的情况。


(四)珠海市赛纬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2017-09-04

说明……华慧创投的股权结构,包括但不限于各股东的详细情况、机构股东的成立日期、住所、经营范围、主营业务、详细股权结构、自然人股东人数、实际控制人情况、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注册资本及主要财务数据等;说明点石贰号、华慧创投、嘉兴投资、溢利投资是否属于契约型基金、资管计划、信托类股东,发行人股东是否适格,是否存在国有股东、国有股东是否存在转持义务的情形;说明股权结构中是否存在故意规避股东合计不得超过200人规定的情形,以上情况是否对公司的本次发行并上市造成法律障碍。


分析:


珠海市赛纬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被否。该反馈意见主要关注股东情况,“三类股东”的权益持有人情况较为复杂,很可能存在故意规避股东合计不得超过200人规定的情形,反馈意见中做了针对性的提问。


(五)江西耐普矿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2017-07-21

发行人于2015年在新三板挂牌。请发行人说明在新三板挂牌,转让、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补充披露招股说明书中的“新三板股东”的基本情况,是否存在资管计划、信托持股或契约型基金,发行人的股东人数是否超过200人,如是,说明是否履行相关纳入监管的审批程序。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分析:


江西耐普矿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被否。同上条,该反馈意见关注了股东是否超过 200人的问题。


(六)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07-07

2015年6月,众源新材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证券简称为众源新材,证券代码为832582,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请补充披露公司在新三板挂牌期间披露的信息与发行人招股书中的信息披露的差异,是否构成重大差异。三板挂牌期间,是否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或被采取监管措施;公司是否存在契约型基金等三类股东的情况。


分析: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成功过会,属于转板企业。反馈意见关注了挂牌期间的合法合规性和挂牌期间披露信息与IPO申报材料的一致性,这两点是三板公司转板普遍遭遇的问题。关于“三类股东”的提问仅停留在“是否存在”的层面,但从答复的角度应该对该反馈意见做深入的理解,从股东适格性等角度进行详细阐述。


(七)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2017-06-30

标明属于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契约型基金的发行人股东情况,说明发行人股东适当性,法人或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直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


分析:


2017年7月12日,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会,它也属于转板企业。反馈意见明确了穿透的标准——“直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笔者认为应对这一标准做扩大解释。因为如果仅将穿透的标准定为自然人和国资主体,间接股东中存在大量公众股东和机构投资者的上市公司将无法完成穿透,事业单位及已备案的金融计划也应包含在内。


(八)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2017-05-03

发行人是新三板挂牌企业,但申请文件中未披露相关情况。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在新三板的挂牌时间及履行的程序,挂牌后在运营、股份转让、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存在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2)说明在挂牌期间的所有公开披露信息与本次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及招股说明书披露内容的差异;(3)补充披露直接或间接股东中是否存在资管计划、契约型基金或信托产品,说明相关产品作为发行人股东的适当性。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分析:


佩蒂股份原是三板公司,已经在创业板成功上市。从反馈意见中我们可以看出,证监会不仅关注拟IPO公司的直接股东中是否存在三类股东,还关注间接股东中三类股东的情况,而落脚点是作为拟IPO公司股东的适格性。


三. 结论


根据反馈意见,证监会的审核特点有三:其一,不仅关注拟IPO公司的直接股东中是否存在三类股东,还关注间接股东中三类股东的情况;其二,在穿透的要求上并不止步于已备案金融计划,而是要求穿透至自然人、国资主体等最终权益持有人;其三,审核落脚点是作为拟IPO公司股东的适格性。


在已过会案例的公开披露文件中对三类股东问题的描述大多言之不详,甚至未明确披露三类股东的情况,过会公司和涉及的三类股东本身具有较为强势的背景,参考价值有限。


证监会对三类股东问题的审核思路可能是预防特殊人群借此通道掩饰身份与洗白资金,但若完全禁止涉三类股东拟IPO公司上市,会对方兴未艾的股权投资造成较大的不利影响。因此,笔者认为,从拟IPO公司角度,理清三类股东的具体权益持有情况、通过协议方式稳定权益人结构并静观其变是当下的权宜之计。


引一段《周易》与大家共勉:可贞无咎,固有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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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作者:林日升律师,供职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兼任北京千十科技有限公司法务总监。深耕于IPO、并购重组及私募基金领域法律研究,曾在并购菁英汇、梧桐树下V、金融监管研究院、PE实务等知名公众号上发表数十篇专业文章,积累阅读量数十万。


代表作有《拟IPO公司欠缴社会保险该怎么办?》、《IPO审核中证监会关于券商直投的态度分析》、《基金业协会认可的私募基金之105种投资范围》、《从如意情被否看亿级净利润企业IPO需关注的4大障碍》、《拟IPO公司“代持”问题的审核态度分析》、《IPO硬伤-医药公司商业贿赂问题之简要分析》等。


好读书,喜写作。微信rishenglin,近照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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