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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专区┃典型国际海洋划界案例相似性研究

2014-11-17 于金星等 溪流的海洋人生

【编者按:文章简要研究了2012年国际法院最新判例——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领土和海洋划界案,总结了本案中国际法院关于海上争议岛屿主权判定把握的要点,国际法院受理该案件的理由和受理的内容。国际法院用三阶段方法确立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海上边界。提出了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必须研究国际最新判例相似性的建议。本文发表在《海洋测绘》2013年第4期上,在海洋维权日趋迫切的当今,发表本文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现提供给朋友们阅读了解。因为排版关系,文献序号略。于金星,1959年出生,女,天津人,高级工程师,硕士,主要从事数字海图应用与海洋划界研究。】

文/于金星 张新军 贾俊涛 朱颖

一、引言

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在独立之后都对莫斯基托海岸(Mosquito Coast)和圣安德烈斯群岛(San Andrés)提出一系列主权主张,1928年两国签署《关于哥伦比亚和尼加拉瓜未决领土问题的条约》,200112月6日,尼加拉瓜就西加勒比与哥伦比亚两国在“领土所有权和海洋划分”方面存在的一些与法律有关问题上发生争端,提出了请求书,对哥伦比亚提出诉讼。

20121119日,联合国主要司法机构——国际法院(ICJ)在荷兰海牙对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领土和海洋划界争端一案做出判决,法院认为,哥伦比亚对(在加勒比海的)争议海域的岛礁拥有主权,并在该海域绘制了单一的海洋边界(后简称本案为尼-哥案)

⑴法院一致同意哥伦比亚共和国对于位于阿尔布开克(Alburquerque),新巴霍(Bajo Nuevo),东东南珊瑚礁(East-Southeast Cays),基塔苏埃尼奥(Quitasueǹo),龙卡多尔(Roncador),塞拉纳(Serrana)和塞拉尼亚(Serranilla)等岛礁拥有主权。

法院以14票比1票同意受理尼加拉瓜共和国的划界主张案,该案包含在尼加拉瓜最终诉求I(3)中,该主张要求法院裁定并宣布,在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大陆沿岸构成的地理和法律框架内,适当的划界形式是对两国大陆架的重叠部分做两等分所形成的大陆架边界。

⑶法院一致同意,不支持尼加拉瓜共和国在终诉求I(3)中的主张。

⑷法院一致同意裁定,在尼加拉瓜共和国和哥伦比亚共和国之间,划定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单一海洋边界线(参见图1,其中红线是法庭判决的海洋边界)

⑸确定基塔苏埃尼奥和塞拉纳周围的单一海洋边界,分别是:QS32(基塔苏埃尼奥中的一个岛)12 n mile 圆弧线,以及QS3212 n mile内的低潮高地所形成的12 n mile圆弧线;塞拉纳礁及其附近的珊瑚礁的12 n mile圆弧线。

⑹法院一致驳回尼加拉瓜的主张,该主张要求法院宣判,哥伦比亚阻止尼加拉瓜进入西经82°以东的自然资源的行为是违反国际法规定的义务的。

通过对这个典型案例的分析和研究,提出了对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相关问题的建议。

二、岛屿主权的判定

哥伦比亚与尼加拉瓜之间关于大陆架划界主张重叠区的几个岛屿争端持续了将近11年。法院回顾了两国之间的争端,即在加勒比海的岛礁——阿尔布开克珊瑚礁,东东南珊瑚礁,龙卡多尔,塞拉纳,基塔苏埃尼奥,塞拉尼亚和新巴霍的主权争端。上述岛礁高潮时露出水面,具备岛屿的地位,然而,关于基塔苏埃尼奥,法院认为只包括一个小岛(简称为QS32)和一些低潮高地(低潮时露出水面高涨潮时被淹没)

法院指出根据1928年“关于哥伦比亚和尼加拉瓜之间的领土问题”的协议条款,哥伦比亚不仅对圣安德烈斯(San Andrés)、普罗维登西亚(Providencia)和圣卡塔利娜(Santa Catalina),而且对构成“圣安德烈斯群岛的组成部分”的其他岛礁、小岛和礁石等拥有主权。因此,为了确定主权,法院必须首先确定哪些岛礁构成圣安德烈斯群岛。然而,法院断定,关于圣安德烈斯群岛的组成,无论是1928年的条约还是历史记录都没有给出结论。

法院发现,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都没能依据保持占有原则(根据一个原则在独立的基础上,新的国家继承前殖民地的领土和边界)确定对那些争议地区有权益。因为没有任何证据明确地指出这些争议地区是属于尼加拉瓜或哥伦比亚的殖民地。所以,法院转向另一个角度,即主权能否根据一个国家对特定地区宣示主权的行为所判确定。法院认为,过去几十年来哥伦比亚连续并始终在争议海区行使了主权。这种行使主权权利的行为是公开的,在1969年争议形成之前,没有受到尼加拉瓜的任何抗议。

此外,哥伦比亚对这些岛屿实施管理行为的证据和尼加拉瓜对这些地区行使主权证据的缺乏形成了对比,因此,这些事实对哥伦比亚在争议海区岛屿主权的主张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法院还注意到,尽管不能作为主权的证据,尼加拉瓜在争议海域的行为,第三国立场和地图都对哥伦比亚的主张提供了支持。

法院做出结论,哥伦比亚对阿尔布开克、新巴霍、东东南珊瑚礁、基塔苏埃尼奥、龙卡多尔、塞拉纳、塞拉尼亚拥有主权。虽然哥伦比亚获得了7个争议岛屿,但实际控制的海域面积反而有所缩减。

三、海上边界的判定

⒈ 法院同意受理尼加拉瓜提出的划界案

法院注意到,在尼加拉瓜的请求和诉状中,尼加拉瓜要求法院在由两国岸线确定的尼加拉瓜的大陆架和哥伦比亚的专属经济区之间以中间线的形式画一条“单一的海上边界”。在尼加拉瓜的答辩状和最终诉求I(3)中,尼加拉瓜要求法院确认对尼加拉瓜200 n mile外大陆架和哥伦比亚200 n mile大陆架的重叠部分做两等分形成的大陆架边界。这是个新的主张,涉及大陆架划界,起因于两国争议,没有改变其诉讼主题。法院的结论是,尼加拉瓜在最后提交的I(3)申诉是可以受理的。

⒉ 法院不支持尼加拉瓜的主张

法院注意到,在最近的判例中,任何国家(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缔约国)200 n mile外大陆架权利的主张必须符合《公约》第76条,须经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审议。由于《公约》的目的和宗旨,如在序言中所规定的,哥伦比亚不是缔约国的事实不能改变尼加拉瓜在76条下的义务。法院注意到尼加拉瓜提交给委员会的只是初步信息,法院发现,在现在的进展中,尼加拉瓜没有确立拥有延伸到与哥伦比亚从岸线起算的200 n mile大陆架权利相重叠的大陆边缘,因此法院作出结论,不支持尼加拉瓜最后提交的I(3)中的主张。

⒊ 法院判定的海上边界

尽管不支持尼加拉瓜在最后提交的I(3)的主张,法院还是被要求在哥伦比亚海洋权益和尼加拉瓜海岸200 n mile以内重叠部分实施划界。

法院首先确定哪些是两国的相关海岸,即投影会造成重叠的海岸。对于尼加拉瓜而言除了珍珠尖(Punta de Perlas)附近的一小段,相关海岸是尼加拉瓜的全部海岸线。对哥伦比亚而言,相关海岸是除了基塔苏埃尼奥,塞拉尼亚和新巴霍以外的其他岛屿的全部海岸线。然后,法院考虑有潜在权利重叠的相关海域范围,相关海域从尼加拉瓜海岸线向东延伸200 n mile,在北面和南面,相关海域的界限以不侵犯现有的边界和第三国的利益的原则确定。

为了实施划界,法院遵循判例法中所采用的三阶段方法。

第一阶段,(法院)选择基点,构建一条尼加拉瓜海岸与哥伦比亚相关岛屿西部海岸的临时中间线,其中,哥伦比亚岛屿的西部海岸与尼加拉瓜的海岸是相向海岸。

第二阶段,(法院)审查临时中间线可能需要调整或改变的相关情况,以产生公平的划界结果。法院指出,需要调整的情况有:哥伦比亚相关海岸和尼加拉瓜相关海岸的长度比差别很大(1:8.2),避免切割其他两国海岸相向的海域划界。法院进一步指出是否调整或改变临时中线,应当留意正当的安全关切;而两国的行为,获取自然资源的问题,已经在该地区生效的划界在本案中并非调整时需要考虑的情节。

已经确立了本案应当适用的相关情况法院开始调整临时中间线。在这一背景下法院把位于尼加拉瓜大陆和阿尔布开克珊瑚礁、圣安德烈斯、普罗维登西亚和圣卡塔利娜的西海岸之间的相关部分与位于岛屿东面的部分加以区别其中西海岸是海岸相向的海岸东面的关系更为复杂。在相关海域的西部相关环境要求中间线向东调整为此应该分别给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岛屿的基点赋予不同的权重即哥伦比亚岛屿的基点权重为1,尼加拉瓜的基点权重为3,在此基础上构成的加权线呈有大量转折点的弧状(加权线的构造),因此为了减少转折点的数量以测地线链接各特征点(简化的加权线见图1,1~点5)

但是法院认为如果把调整的临时中间线再进一步向南(5以南)或向北(1以北)延伸会产生不公平的结果因为这样显然会留给哥伦比亚更大的份额。事实上尼加拉瓜的相关海岸线长度是哥伦比亚的8倍以上并且这条线会切断尼加拉瓜从哥伦比亚主要岛屿以东地区向尼加拉瓜海岸线的投影部分。

法院认为公平的结果是该边界线沿纬度平行线向东延续直至尼加拉瓜海岸200 n mile处。在北部地区这条线延纬度平行线通过龙卡多尔12 n mile领海的最北端点。在南部海域海上边界线是先沿着阿尔布开克珊瑚礁和东东南珊瑚礁的12 n mile领海弧线然后由东东南珊瑚礁12 n mile领海的最东点向东的纬度平行线。

因为基塔苏埃尼奥和塞拉那被留在边界线的尼加拉瓜一侧所以围绕这两个岛做12 n mile弧线构成边界线。

第三阶段法院注意到边界线以有利于尼加拉瓜的大约1:3.44的比例划分两国之间的相关海域而两国相关海岸的比例约为1:8.2。因此问题是在本案的环境中这种比例失调是否太大以至于使结果不公平。法院得出结论考虑到本案的所有情况不认为这种比例失调产生了不公平的结果。

本案判决的结果哥伦比亚获得了7个争议岛屿在尼加拉瓜共和国和哥伦比亚共和国之间划定了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单一海洋边界线。尽管哥伦比亚获得了岛屿主权但实际控制的海域面积反而有所缩减尼加拉瓜获得了较大面积的海域。

四、其他相关问题

⒈ 尼加拉瓜要求的一项声明

除了关于海上边界的主张在最后的提案中尼加拉瓜要求法院审理并宣判:“哥伦比亚停止或阻碍尼加拉瓜获取和处置西经82°以东自然资源的行为不符合国际法所规定的义务”。

法院注意到尼加拉瓜的这项请求是在关于海上边界诉讼的背景下提出的在法院作出裁决之前海上边界还没有建立。法院判决的结果是在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两国之间全部相关海域划分了海上边界判决给哥伦比亚的部分海域涉及尼加拉瓜所要求的有关获取自然资源的宣判。在这个背景下法院认为尼加拉瓜的声明是没有根据的。

⒉ 法院组成与各国法官的意见

国际法院判决本案的法庭由捷克斯洛伐克的彼得·通卡(Peter Tomka)任庭长墨西哥的贝尔纳多·塞普尔韦达·阿莫尔(Bernardo Sepúlveda Amor)任副庭长日本、法国、新西兰等13个国家的法官任法庭法官中国法官薛捍勤是组成法庭的法官之一。对法院的判决日本提出了反对意见法国、新西兰、中国、美国、加纳分别追加了个别的意见或附加了声明。

五、结束语

尽管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划界规则但是这些规则原则、抽象缺乏可操作性,2012年国际法院的最新判决——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领土与海洋划界案——代表了国际海洋划界实践的最新发展,中国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必须积极探讨和研究海洋划界方法论中呈现的若干规律和趋势。在本案中关于岛屿主权争议双方如果有已存在的协议条约对此做了规定一方如果保持占有或对其付诸了实施行为的应当对其主权归属更有发言权。实际上关键日期在诉讼中至关重要。关于海洋地物所产生的权利应根据多种因素综合考虑比如地理环境、是否会截断大陆架划界线等。法院最后判决的海上边界采用了加权等距离线和比例失调检验的方法做出划界案加权等距离线规避了因有争议的地物在划界中可能截断划界线的问题其意义在于追求公平的结果。而“比例失调”本身却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在至关双方利益的划界线和划界面积什么情况下属于比例失调没有明确的标准。

上述问题在1999/2000年也门/厄立特里亚国际仲裁案、马来西亚/新加坡白礁案、20123月国际法院判决的孟缅划界案中也有相似的体现。尼-哥案给我们带来的一些思考主要存在于国际法院对一些海洋争端案件的管辖权领土争端中一方实施行为的国际法意义对案件裁决带来的影响以及大陆架划界所用到的等距离线及其调整方法和比例失调检验方法的改进和完善

到目前为止我国仅与越南完成了北部湾海域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划界与周边八个海上邻国存在海域划界问题和岛礁主权争端周边国家正在积极研究这一国际案例的新发展新变化寻找对他们有利的因素因此我们必须抓紧进行有关相似性研究深入挖掘并充分利用有利因素不利的因素要做到心中有数结合我国的自然地理情况通过分析寻找化解不利局面的辅助因素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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