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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每年10天照护假,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要求公布遗嘱……厦门一部护老法规或将出炉!

厦门日报社/ 厦门日报 2021-03-05


厦门是一座爱老、敬老的城市

一部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规

正在审议


昨日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

听取了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若干规定(草案)》

(以下简称《草案》)

的说明和初审报告



为什么要制定这部法规?


到去年底,厦门60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达36.84万人,占户籍总人口的14.04%。人口老龄化、高龄化与家庭小型化、流动化的矛盾日益突出,制定一部较为全面系统、能够积极妥善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的法规,十分必要且迫切。


多年来,我市老龄工作在实践中形成了很多成熟管用的经验成果。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通过法规把我市既有工作成果和实践经验固化下来,有利于更好促进老龄事业持续发展和“爱心厦门”建设。




这部《草案》里都有哪些内容?
1独生子女享每年10天照护假

《草案》提出

独生子女的老年父母患病住院治疗期间

其子女可以享受

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照护假

照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赡养人应当保证老年人享受不低于家庭平均生活水平,赡养人的配偶应协助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老年人与其配偶分开赡养。


鼓励赡养人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家庭成员应经常探望;对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养老机构可提醒其前往探望。

网络图片


2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
要求公布遗嘱

相关部门反映

老年人与子女之间的财产纠纷

在涉老纠纷中的比例较高

有必要对老年人财产保障进一步强化


《草案》提出,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财产权益。老年人以遗嘱方式处分财产的,在遗嘱依法公布前,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要求公布遗嘱,或要求保管遗嘱的个人、机构公布遗嘱。


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违背老年人意愿,要求老年人提供经济资助或生活保障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网络图片


3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市人大社会委在调研中发现

需长期护理的老年人家庭经济负担重、

工作与照护矛盾突出

社会上对出台长期护理险呼声渐高

国务院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

今年又拓展到49个城市进行第二轮试点

必要性和可行性都比较明朗

厦门作为经济特区理应跟进


为此,《草案》提出,要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为更好发挥民生工程兜底作用,对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做到应保尽保,《草案》修改建议稿明确对本市户籍老年人分类给予社会救助,推动建立针对独居、空巢、留守、失能、失智、失常等老年人的定期巡访机制,及时提供必要服务,保障其基本生活质量和生命尊严。


同时,《草案》完善了社会福利制度,对入住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本市户籍低保家庭老年人等对象,可按其支付能力享受低偿托养服务。



4开辟老年人维权“绿色通道”

市人大社会委调研发现

老年人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淡薄

维权取证难


《草案》增加了相应条款,鼓励老年人通过公证等法律服务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支持法院开辟老年人维权“绿色通道”。


村(居)工作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医生、护士等发现有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的行为,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要对以老年人为对象的非法营销、传销、诈骗和非法集资等行为进行查处。金融机构在老年人办理转账、汇款、购买金融产品等业务时,应提示相应风险。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检举、控告、申诉,有关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5公厕应安装适老辅助设施



现实中

约97%的老年人或将选择在社区居家养老



《草案》修改建议稿提出,逐步建立嵌入社区、辐射家庭的新模式,探索社区循环互助养老服务模式。


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应按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市、区政府应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予以补充完善。


鼓励对既有居住建筑进行适老化改造,建设社区步行路网,清除小区步行道路障碍物。公共厕所应安装适老辅助设施,方便老年人使用。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对家庭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的,市、区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6解决老年人“信息化困扰”



市人大社会委调研发现

社会信息化高速发展

但部分老年人不会操作App、

不会使用智能手机、

或因某些原因不使用手机

遇到以信息化手段提供的服务

就“进不了门”“办不了事”


一名老人因手机无法出示“健康码”,差点无法通过安检。


为减少老年人遭遇“信息化困扰”,《草案》修改建议稿补充规定,使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公共服务的,应考虑老年人的特殊情况,同时提供相应的人工服务。


《草案》还提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申领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上门采集人像信息、指纹信息等便利服务。


厦门日报社新媒体中心出品

记者:詹文  摄影:王协云 蒙婧 部分由厦门市民政局供图

编辑:施璐玮 值班主任:蔡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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