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了四张银行卡,男子被判八个月!警方提醒→→
卖了几张电话卡、银行卡给他人
宅在家中就能赚几个“小钱”
这么轻松的赚钱路子让人眼馋
但却少有人知道
这样竟然属于犯罪行为!
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一起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提醒广大市民注意
2021年4月,陈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将名下的四套银行卡出售给刘某(另案处理),并获利人民币3000元。
经查证,2021年4月,连某等25名被害人被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中部分被诈骗款人民币20余万元流入被告人陈某出售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中,部分被诈骗款人民币100余万元流入被告人陈某出售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部分被诈骗款人民币9万余元流入被告人陈某出售的中信实业银行账户中,且上述三个银行账户的资金流水达人民币700余万元。
当月14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某,并缴获手机一部。到案后,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现已随案移送。
法院认为
被告人陈某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
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一审以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依法追缴被告人陈某
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该罪旨在对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单独定罪,打击信息网络犯罪的各类帮助行为以遏制信息网络犯罪。
当前,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问题日益突出。自“断卡”行动开展以来,海沧法院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买卖“两卡”犯罪活动,惩处多起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活动,此类犯罪行为集中表现为被告人为获取不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本人开办的多张银行卡出售、出租给他人,被诈骗分子用于接收、流转巨额诈骗款项。大量“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被犯罪分子收购后用于实施诈骗犯罪活动,给追查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挽回被害人经济损失带来巨大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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