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三家校外培训机构“欺客”,立案调查!
舞蹈培训机构合同藏“陷阱”
根据举报线索,殿前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日前对位于悦华路的一家校外舞蹈培训机构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机构与消费者签订的《舞蹈健身协议》中,对舞蹈健身费用作出“概不退款,概不转让”的约定,涉嫌使用格式合同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经查,该机构已签订的违规合同总金额达25万余元。
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了解到,该校外舞蹈培训机构不仅在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和收据中,都加盖了“概不退款,概不转让”印章,同时还在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舞蹈健身协议》)中,对退款作出“已开展健身课程后因个人原因放弃课程学习,视为违约,已交健身费不予退款”“在入学超过1个月尚未开展课程因个人原因放弃学习的,已交健身费不予退款”等约定。
“这些条款帮助经营者免除了自身对其服务应当承担的退还服务费的责任,同时也限制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指出。
目前,殿前市场监督管理所已对该校外舞蹈培训机构涉嫌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依法立案处理。
两家培训机构广告“吹牛皮”
在同安区,执法人员在对一家培训机构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机构在展板广告中宣称其聘请了“来自美国国家地理学院特聘专家名师”“国际青少儿英语自然习得教育专家、教育部外研社高中新课标教师讲解DVD录制人”等诸多“名师”,但这些所谓的“名师”均无材料佐证。
另外一家培训机构则在经营场所入口处的广告海报上,宣称“首次将新思维系列课程引入同安……成功帮助学员提升学习效率3-15倍”,但企业负责人无法证实上述宣传内容的真实性。
上述两家校外培训机构均涉嫌发布与事实不符的相关信息,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立案调查。目前两起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取证中。
据了解,此次行动中,执法人员针对校外培训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虚假宣传、合同违法等行为进行重点排查整治。
同时,市市场监管局也向全市营利性校外培训发出《提醒告诫书》,要求经营者规范广告发布行为,严格遵守价格法规,不得制定内容有失公平的格式合同。
家长在为孩子选择校外培训机构时,一定要选择有正规资质的机构,签订合同时要看清合同内容,对于“消费者不得退卡”“消费者不得变更合同”“本店保留最终解释权”等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要提高防范意识,警惕合同陷阱,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若对合同有疑问,也可拨打12315电话咨询相关条款的合法性。
记者:陈泥 通讯员:陈鸿莺 卢晓兵 章晓婉
编辑:曾欣悦 值班主任:蔡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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