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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首例!判了!

厦门日报社 / 厦门日报 2022-05-13


随手从楼上扔东西

你还觉得无所谓吗?

厦门首例高空抛物罪案

判!了!




昨日

海沧法院公开开庭宣判

被告人胡某高空抛物罪一案



经审理

海沧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胡某

构成高空抛物罪

判处拘役五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该案系全市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


事情是这样的


7月14日晚8时许

家住厦门某小区的陈女士一家三口

正在小区内散步

突然间,一个酒瓶从高空坠下

在孩子脚边砸得四分五裂


掉落在草丛里的酒瓶碎片/ 海沧警方供图


通过小区物业提供的现场监控

民警迅速锁定

该栋住宅楼高层业主胡某为嫌疑人


戳图回顾详情↓↓


经家人劝说,胡某主动到派出所自首,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原来,当晚8时许,胡某于酒后与家人发生争吵,一时情绪失控,先后将一酒瓶和一碟子从家中阳台(33楼)扔下。砸落在小区楼前的业主进出楼道路上,对恰好经过该处的业主造成惊吓,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物受损。



经法院查明
01

除7月14日外,在2021年6月22日,被告人胡某饮酒后在厦门市海沧区的住处,因琐事与家人争吵后,还曾将塑料儿童护栏从位于33楼的家中阳台窗户扔出,砸落在小区楼前的业主进出楼道路上,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物受损。

02

9月26日15时许,在本案审理期间,胡某在厦门市海沧区的住处,再次将使用过的纸尿裤等从位于33楼的家中阳台窗户扔出,砸落在小区楼前的业主进出楼道上,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物受损。




海沧法院认为

被告人胡某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淡薄,在居民小区内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上,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官说法】

高空抛物行为+情节严重程度

认定高空抛物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

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体而言:

一是实施“高空抛物”的行为。关于“高空”的认定,物品必须是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如居民楼、办公楼、商场等“建筑物”,脚手架、施工电梯、吊装机械等“其他高空”。“抛掷物品”,即向外投、扔、丢弃物品的行为。


二是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情节严重”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如高空抛掷行为的次数、抛掷的高度及物品种类、抛掷位置是否为人员密集区域、抛掷时间是否属于出行高峰、抛掷行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


漫画:张平原


本案中,被告人胡某平多次从位于33楼的家中阳台抛掷瓷盘、酒瓶、塑料儿童护栏等物品,砸落在小区业主进出楼道路上,对途经该处的小区业主造成惊吓,其行为已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法院据此综合认定被告人胡某平构成高空抛物罪。



高空抛物罪单独入刑

民法典也有相关规定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高空抛物罪”单独入刑。“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外,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也就是说,谁抛的物谁担责;找不到抛物的人,那不能排除嫌疑的人要担责。


为了避免“全楼背锅”的情况,民法典要求公安等机关负有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的职责。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如果真正的“罪魁祸首”现身,可以向侵权人追偿。



高空抛物 害人害己

千万别做这样的事!



厦门日报社新媒体中心出品

记者:谭心怡 通讯员:海法宣 综合海沧法院、厦门日报、人民日报

编辑:罗小州 值班主任:蔡萍萍

厦门日报原创作品,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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