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前典当的房屋拆迁了,补偿款该归谁?一张典契出现,法院判了……
一座老宅
百年前被典当 如今遭遇拆迁
补偿款该归谁?
土地改革之后
此前的房屋典当契约是否有效?
百年前的契约
能否保障后辈继承人的权益?
来看思明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民国年间
何氏兄弟将讼争房屋
以800银圆典当给了张老先生
张老先生自1924年搬入后
一直与家人住在这个房子里
其后辈至今仍居住于此
2007年,讼争房屋面临拆迁,根据1952年的《福建省厦门市土地房产所有证》显示,房屋所有人为何氏一家。于是,拆迁单位与他们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对何家后辈进行产权调换以及安置过渡补偿等。
房子要拆迁时
一直居住在此的张家后辈
没有得到任何补偿
这才发现拆迁单位将安置补偿
给了何家后辈
当年签订典契是合法有效的。典契有何氏兄弟及中间人、见证人签字画押,确认收到典银800元的字据,还有民国政府盖印确认。根据厦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属档案中心存留的1948年《厦门市禾山区户地原图》记载,讼争房屋的权利人为张老先生。就算讼争房屋在1952年登记在何家名下,可在典期到期后,何家也没有赎当,讼争房屋应视为绝当。希望法院确认他们5人有权继承讼争房屋,并享有拆迁安置补偿利益。
典当契约
根据祖辈父辈描述,当时是因张老先生无房居住,何家又有余房,所以暂时把房子借给张老先生居住,根本没有典当一说。原告提供的“典契”内容缺失、意思不清,真实性无法确认。况且,在1952年土改后,讼争房屋经确权登记于何老先生名下,有《福建省厦门市土地房产所有证》为证。现在长辈过世,房屋理应由他们8人继承。原告不是讼争房屋的产权人,也就无权享有讼争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权益。
厦门市国有土地使用证
各有各的说法
各有各的道理
法院会怎么判定呢?
思明法院审理认为
原、被告双方祖辈就讼争房屋之间
存在典当合同关系
首先,典契内容虽有缺失,但关键内容依然清晰可见,其行文风格、画押方式等均与当时交易习惯相符。
其次,张老先生及其后辈近百年来实际居住于讼争房屋。《福建省厦门市土地房产所有证》与1948年《厦门市禾山区户地原图》所记载的图幅号、地号与宅号、占地面积等均能吻合,可认定讼争房屋即为典契中约定的典当房屋。
再次,多数被告长期也居住生活于该村,但未有证据证明曾向张老先生或其后辈主张腾退讼争房屋,各被告虽主张双方祖辈存在借用房屋关系,但该主张与证据不符,也与常理不符。
原被告祖辈之间就讼争房屋存在典当关系,且已经绝当,现讼争房屋被征拆,征拆权益应由原告方享有。
法官表示
本案原告依靠手中留存的祖辈间签订的典契
才还原了讼争房屋的交易情况
上百年前的真实交易依然受到法律保护
实际产权人的继承人
对百年老宅拆迁应享有的权益应当维护
厦门日报社新媒体中心出品
记者:谭心怡 通讯员:思法宣
编辑:罗小州 值班主任:蔡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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