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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500万!1000万!厦门再出利好!

厦门日报社 / 厦门日报 2023-04-02


九项措施为文化产业提速

十条举措助影视产业腾飞


今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正式发布

《厦门市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厦门市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点击图片查看政策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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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市宣传文化系统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开展“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的务实举措。一揽子真金白银的政策礼包,将有力激发相关市场主体动力活力,推动我市文化及影视产业实现“开门稳”“开门红”,加速跑进高质量发展的春天里。



文化企业运用数字化技术

发展新体验场景

每个项目最高补助500万


本报记者 林铭鸿 摄


《厦门市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今日发布,通过大力培育文化产业市场主体、积极推动文化产业集聚发展、加大扶持数字文化产业发展、持续完善文化金融支持方式四方面共九项措施,吸引优质文化企业来厦投资发展,支持我市文化企业做大做强,推动厦门打造新时代文化强市。


这组措施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九项措施助力打造新时代文化强市




本报记者 林铭鸿 摄


支持文化企业做大做强












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文化企业,按“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


支持文化企业争先创优












对获得中宣部认定的全国文化企业30强、全国文化企业30强提名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奖励。对首次获得认定的国家级文化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给予运营企业3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认定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运营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支持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建设和发展












对入选国家文化产业发展项目库、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千帆出海”行动计划项目的,给予运营企业每个项目最高500万元奖励。


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发展












对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且通过相应考核的,分别一次性给予运营企业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经营补助。


支持文化产业平台发展












对闽台特色文化交流交易活动、对外文化贸易、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专业服务等平台型项目给予资助,最高300万元


支持文化产业数字化发展












鼓励文化企业运用新型数字科技体验技术,大力发展线上线下一体化、在线在场相结合的数字化文化新体验场景,每个项目最高补助500万元


支持贷款贴息补助












对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贴息年限最长3年,年贴息率按最高不超过当年末对应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LPR)的50%,每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市区贴息比例叠加不超过100%。


支持依法设立文化类产业基金












发挥文化产业基金效能,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厦门文化产业领域。


支持发挥融资增信基金作用












对运营状况好、信用优,且符合本市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基金担保条件的文化企业的银行融资,由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基金按规定提供增信担保。探索设立文化产业增信子基金。



投建数字影棚

购买数字影视设备

最高补贴影视企业1000万


本报记者 林铭鸿 摄


《厦门市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今日发布,通过培育壮大影视产业市场主体、积极扶持影视精品创作发行、支持举办影视节展活动、积极吸引影视剧组来厦拍摄和加大培育影视人才发展五方面共十条举措,推动我市建设新时代中国影视中心。这组措施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与以往发布的影视产业扶持政策相比

此次政策更注重扶大扶强

有利于激发出重点影视项目

对产业生态的带动作用


对数字化影视产业

在硬件和软件上的多方位支持

也是此次政策的新亮点

从支持力度上看

政策含金量也有明显提升

最高奖励金额达到1000万元





十条举措推动建设新时代影视中心


湖里区委宣传部供图


支持影视企业发展












对在本市新设立、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的影视企业,按营业收入的1.5%给予奖励,每家每年最高500万元,奖励期限最长3年。


支持影视产业公共服务平台运营发展












对入驻影视企业达50家以上的影视园区(含招商平台),按入驻影视企业年度累计营收的1‰给予奖励,每个园区(平台)每年的奖励金额最高200万元


支持数字影视产业发展












对影视企业投资建设数字影棚、购买数字影视设备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按投入成本的10%,最高给予1000万元补贴。


支持影视精品项目创作












对入选中宣部、省委宣传部、市委宣传部等重点支持的影视作品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


支持在传统平台播映优秀影视作品












公映票房5000万元以上的电影,可按档获得奖励,最高300万元。首播电视剧登陆央视或“上星”的,也有可观的奖励,如果能登上央视一套黄金时段,每集奖励达18万元。


支持在网络平台播映影视作品












在国内知名视频网络平台首播的网剧,每部最高可获100万元奖励。


支持创先争优












影视作品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300万元;获得金鸡奖、飞天奖、华表奖的,奖励200万元;获得金鸡提名奖、百花奖、金鹰奖的,奖励100万元


支持举办影视节展活动












影视节展、优秀影片交流等活动,每场最高可获100万元补助。引进院线电影来厦举办全国首站首映礼的执行单位,单场最高可获20万元补助。


支持影视剧组在厦拍摄












对在厦拍摄剧组的食宿费及租用车辆、摄影棚和器材等费用给予补助,每个剧组最高200万元


支持影视人才来厦发展












对影视产业人才在厦年度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达2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所得的10%给予奖励,最高500万元,奖励期限最长3年。对影视技术人才,参照本市总部经济政策中有关骨干员工补贴标准执行。



厦门日报社新媒体中心出品

记者:郭睿

编辑:罗小州 值班主任:蔡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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