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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2000元买的手机,店家就是不发货!厦门一法院判了……

厦门日报社 / 厦门日报 2023-08-28


每年电商促销季

商品比平时优惠

很多小伙伴也会“积极参与“

感受买买买的快乐



但是

好不容易抢到货、付完款

商家却迟迟不发货

这又是什么操作?



近日

厦门翔安法院

发布了一起案件


去年双十一,小王通过多方比价,在某电商平台上A公司经营的网店里抢到一张2000元的抵用优惠券,下单了一部手机


然而,在小王把尾款5988元支付给A公司后,A公司却迟迟不发货。经小王多次催促,A公司仍以需与快递公司核实、缺货为由拒绝发货




小王认为A公司故意不发货:“我付了款,店家说缺货无法发货,但网店里这款手机却还在销售。”



A公司表示确实是缺货,而非欺骗消费者,同意退款并补偿差价2000元。


双方协商未果

小王诉至法院

要求A公司退还货款、赔偿差价损失

并支付三倍赔偿款




商家收款后不发货

是否属于欺诈?

消费者能否要求三倍赔偿?


2022年12月8日,小王向电商平台投诉商家拒绝发货问题,经电商平台核实,判定投诉属实,平台向小王赔付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小王与A公司之间所订立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小王向A公司购买手机,A公司收到货款后,以各种理由拒绝发货,A公司行为属于欺诈行为


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合同,A公司退还货款、赔偿差价损失以及支付三倍赔偿款。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经营者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属于欺诈行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原告小王主张被告A公司收款后拒绝发货,并向法院提供了其向电商平台投诉A公司拒绝发货问题被电商平台判定属实的证据。A公司主张自己没有欺骗原告或故意不发货,但未能举证证明。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外,电商平台向小王赔付500元,系在电商平台内出现违约行为,电商平台向小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影响小王对商家索赔。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

如果遇到此类情况

应注意保留聊天记录、

商品优惠界面、交易记录等证据

与商家协商不成可向平台

或者拨打12315热线寻求帮助

必要时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厦门日报社新媒体中心出品记者:谭心怡 通讯员:翔法宣

编辑:曾欣悦 值班主任:蔡萍萍

厦门日报原创作品,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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