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非婚生子女没份?厦门法院这样判→
近日
海沧法院发布一起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村里土地被征收
非婚生子却没领到补偿款
贝贝(化名)是陈某与钟某的
非婚生子
2018年,贝贝出生后,落户母亲钟某老家南平。2020年,钟某犯案获刑无法抚养贝贝,经海沧法院调解,贝贝归其父亲陈某抚养。同年,贝贝户口迁至陈某老家厦门A村,搬到A村居住,并依法取得A村的集体成员资格。
不久之后
因发展建设需要
厦门A村土地被征收
但厦门A村以贝贝不属于
本次分配方案的分配对象为由
拒绝发放80000元的新增人口补偿款
“我儿子户口在这,也跟我生活,凭什么不能拿征地补偿款?”陈某很愤怒。
“你儿子不享有承包地,其生活基础不在本村,所以不是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享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无权取得征地补偿款。”A村负责人表示,陈某儿子是非婚生子,不符合发放方案中的“正常嫁娶入人口”,A村从来没有给非婚生子女发放征地补偿款的先例,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对于是否发放无法得出结论,所以没办法发放。
双方争执不下
陈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
享有同等权利
海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贝贝的父亲在A村依法承包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虽然贝贝出生后户籍随母亲落户在他处,但贝贝在由其父亲抚养后户籍转入A村,并实际居住生活在A村,生活基础随之转移至A村。因此,贝贝取得被告的集体成员资格,属于厦门A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新增成员。
贝贝的原籍所在地村委会已出具《证明》,证明贝贝在其辖区未给予分配责任田,也未获得任何征地拆迁补偿款权益,自其户口转出后即取消其在本村的村民待遇。
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故贝贝依法享有与其他婚生子女同等的待遇,厦门A村在按新增人口分配征地补偿款时拒绝分配给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贝贝,有悖公平,侵犯了贝贝的合法权益。
最终
法院依法判决
厦门A村付给贝贝征地补偿款80000元
判决后双方均无异议,案件现已生效
取得村集体成员资格
依法享有相关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本案中
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确定了分配方案
即按照人口分配补偿款
本案中的儿童
取得了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所以也依法享有该村其他成员相同的权益
故应当享有土地征收补偿款
其请求该村支付的诉讼请求
应当予以支持
厦门日报社新媒体中心出品
记者:谭心怡 通讯员:海法宣
编辑:卢婷雯 审核:蔡文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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