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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没打过一个电话!单亲妈妈起诉儿子返还370万购房款,法院判了
杨晴表示,由于是母子关系,所以没有签署借款协议和借条。虽然在子女经济条件有限时,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否则严重违背了法律公平正义的理念。
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提供供养的义务。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杨晴还表示,自己名下已没有住房,儿子与自己关系不睦,她也无权处置杨阳名下的房屋,随时面临着被扫地出门的风险。庭审中,杨晴提交了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杨阳认为,他与母亲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母亲出售名下房屋是为了给他购买婚房,他从没有过向母亲借款的意思,双方也没有借条、收条、借款合同等书面文件或任何口头约定,此外,母亲也从未向他催要过这笔钱。
因此,杨阳认为这笔钱是母亲赠与自己的。杨阳表示,杨晴将钱款转过来时,自己正准备结婚,作为母亲,为孩子置办房产是风俗习惯,而且这笔钱也会作为新组成家庭的启动资金,是母亲对孩子开始新生活的资助和赠与。在出资时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从社会常理出发应认定该出资为赠与。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赠与事实的证明标准高于一般待证事实,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法官表示,该案中,杨阳并无证据证明母亲明确表达过案涉款项系赠与的意思表示,仅通过二人的母子关系及款项用于给其购买婚房的事实推定案涉款项系赠与性质。
对此,法院认为,杨阳在与其外祖母的聊天记录中明确表示“把通州的房子卖了,让我妈拿着她原来卖房的钱再换一个房,我再攒钱买一个房。”这表明杨阳同意将案涉370万元款项归还杨晴,故杨阳主张案涉款项系赠与性质的抗辩意见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赠与事实难以成立。
此外,法官表示,从伦理人情的层面来看,父母将为子女出资购房作为赠与的情形较为普遍。但是,父母资助子女购房并非其法定义务,子女成年之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提供供养的责任。
相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法定义务。如果父母倾其所有资助子女买房,而子女却不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法院仍将出资行为推定为赠与性质的话,显然对父母而言显失公平,有违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
该案中,杨晴作为单身母亲,将原有住房出售后名下已无任何房产,而儿子杨阳因其妻子与母亲存在矛盾,已经三年多未与母亲联系,未尽到作为子女的赡养义务。
如果将案涉款项认定为赠与,则在母子关系不睦的情况下,母亲不仅积蓄全无,还可能面临被儿子赶出家门的风险,因此,从利益衡平的角度,亦不应将案涉款项性质认定为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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