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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正式实施!这类人群,终身免费用血!
11月1日
《福建省献血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
《条例》共二十八条
其中部分条款内容
与《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相比
有所不同
一起来看看吧
用血报销权益扩大
《福建省献血条例》第十八条:
献血者累计献血量未达到八百毫升的,按本人献血量的三倍享受免费用血;达到八百毫升的,终身享受免费用血。献血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父母、子女配偶(以下简称“直系亲属”)就医的,可以免费使用血液,总量以献血者所献血液总量为限。献血量达到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标准的献血者,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就医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免费使用血液。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本人终身享受免费用血;其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父母、子女配偶就医的,可以按照总量八百毫升免费使用血液。
划重点解读
免费用血人群范围扩大
删除用血报销中
关于不合格献血量的限制
用血报销咨询:0592-2213736
02
“三免政策”再添优待条款
《福建省献血条例》第二十一条:
划重点解读
新增“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
新增两项优待条款
▲请注意
因全省实施细则尚未发布,目前优待人群可享受政策仍以厦门无偿献血荣誉卡背面条款为主。待实施细则发布,厦门血站将及时发布通知。
03
奖励或表扬无偿献血行为
《福建省献血条例》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奖励或者表扬:(一)献血量累计达到一千毫升的个人;(二)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一次以上的个人;(三)超额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四)在献血宣传、教育、组织动员、志愿服务以及采供血、临床用血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五)在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六)对献血事业捐赠或者作出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划重点解读
新增奖励或表扬的个人与单位
此前,《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扬、奖励;成绩或者贡献特别突出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奖励:
㈠荣获无偿献血和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表彰奖励的;
㈡宣传、组织无偿献血有显著成绩的;
㈢在特殊、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病人无偿献血的;
㈣对无偿献血事业捐赠作出特殊贡献的。
《福建省献血条例》将献血量累计达到一千毫升的个人,超额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在献血宣传、教育、组织动员、志愿服务以及采供血、临床用血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在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等纳入奖励或表扬范围,以鼓励更多团体与单位加入无偿献血行列。
此外,《福建省献血条例》新增将每年十二月定为全省无偿献血宣传月,还对献血点的设置、流动等作出规定。
无偿献血活动,资料图。厦门日报记者 林铭鸿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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