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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出庭将划分等级,律师级别谁说了算?

2017-02-07 法治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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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0年来,“律师分级出庭”只要一提出,就是热浪滚滚的话题!在2017年1月12日,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在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从孟建柱的“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讲话中了解到,要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尤其着重提到“开展律师分级出庭试点,提高辩护代理工作质量”……再次激起了律师界千层浪。


出庭律师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后在英联邦国家普遍实行,也为部分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 英国律师制度实行二元制,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二者彼此分立,互不统属。其中出庭律师又称高级律师。


美国律师制度脱胎于英国,但并非完全模仿英国律师制度。美国律师不分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律师既可以办理出庭代理诉讼业务,也可以办理各种非诉讼业务。此外,律师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担任公职律师或私人律师。公职律师专门为政府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服务,在政府机关工作的公职律师仅仅为本部门提供法律服务,而不面向社会。


“可能在某些律师看来,这样的做法会导致某些业务的垄断。若他们真正了解律师制度自身的规律和特点,便不应对此感到担忧。”谢佑平介绍,以英国刑事案件中的律师出庭为例,在高一级别法院出庭的律师一般都在被法院认可的律师名册里。


“刑事辩护是维护被告的人权,站在被告的个人角度跟国家对话,这在国外被视为很神圣的业务,一定要有高水平、负责任的律师参加。小律师要自己努力,也会进入这个行列。”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谢佑平教授认为:规定律师分级出庭并不是一种倒退,而是借鉴了香港地区及英美国家在律师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



孟建柱: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作者丨黄琴

来源丨中国长安网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1月12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深化律师制度改革。

孟建柱指出,如何对待律师,反映一个国家民主与法治程度。我们要认真贯彻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等文件精神,努力把律师服务管理工作提高到新水平。

孟建柱强调,把律师制度改革与司法责任制改革统筹起来,发挥好律师对司法的专业监督作用,促进司法公正。开展律师分级出庭试点,提高辩护代理工作质量。总结上海、四川等地实行律师调查令等做法,加大对律师依法执业权利保障力度。落实好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制度,推动在司法人员和律师间搭建常态化、规范化交流平台,让司法人员从每一次接待、沟通、庭审做起,为律师参与诉讼提供便利,使其从细微处感到服务暖心、执业放心。

孟建柱表示,要建立政法单位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动工作机制,对律师投诉,由专门机构及时调查、依法处理并反馈结果;对侵犯律师合法人身权利和执业权利的,要坚决纠正并严肃处理,向全社会释放充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信号。

孟建柱同时指出,要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依法诚信执业。对利用律师身份或假冒律师名义,策划煽动有关利益群体,干扰破坏正常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查处,以维护律师行业整体声誉和形象。 


关于分级制的各大流派的观点



律师分级制一直在争议中前行。2015年11月的广州律师业内论坛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律师制度改革考虑建立律师专业等级制度,从一级到助理律师等,“建立这种等级,是要跟今后律师业务收费挂钩,而且要衡量律师的出庭资格。只有达到一定等级的律师,才能在高级别的法院执业,比如高级法院或最高法院。”他举例说,死刑案件律师要有专门的执业资格,否则不得出庭辩护。

 

据悉,更早在2010年7月,海南省司法厅发布的《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把律师的等级制度与与出庭级别挂钩。这个征求意见稿引起巨大的争议,有年轻律师就称“涉嫌歧视年轻律师”。还有一位年轻律师说,律师执业初期的三年本来就非常艰难、收入微薄,倘若“律师出庭等级制度”真正实施,年轻律师刚入行的日子会更难熬。 之后据报道,该征求意见稿中的33条仅仅在网上公示了几天就不见了,修正稿也没有了。


质疑派


@青然

非诉业务律师怎评?年限短有能力律师怎发展?分级考试由谁出卷?

 

@啓辰

是熬时间和熬资历吗?难道初级就一定比中级水平低吗?中级就必然比高级差吗?感觉是形式主义,应该让行业服务质量和能力及市场自发调解,自然法则一定会淘汰不合格的律师!

 

@大国尚武

初级律师代理完一审,二审到了中院又得换中级律师了,不但增加了委托人成本,也增加了初级律师代理接案的难度。不知这是不是行政手段干预市场呢?

 

@何韵紫

限制初级律师只能在基层代理,中级律师不能在高院,可高级律师可以在任意地域代理,这样的分级制度真的科学吗?

 

@John

如果一个基层的案件提起上诉到了中院,基层的原律师是不是都不能继续代理了?这样的话大家找律师没人愿意找初级的了,是否有利于行业的发展?


建议派


@沭阳*王敬辉律师

律师事务所属于社会中介机构,律师的选择应当由当事人自行确定,不应限制当事人的选择权。很多当事人二审时更愿意选择熟悉案情的一审代理律师,分级制度一旦实施,势必导致很多当事人无法继续选择一审的代理律师,复杂案件临时更换代理律师,损害的将是当事人的利益,国家对此不应过多干预。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可以着重查处违法违纪的执业律师,加大惩处力度,而不应想当然地作出相关规定。

 

@于雄提律师

其实分级改革也使许多执业时间长,但不出庭的律师占了不该占的位置。应该针对刑辩律师先实行试点。许多有水平的年轻律师会受到限制。

 

@仰望天空

分级不公平,应当不分,律师层次高低应由市场客户选择,分级不符合国情!

 

@慶禮

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已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赋予了与律师同等并列的代理权限地位。建议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一并正名纳入为初级律师,可在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出庭代理。

 

@梅昌学律师

关键不在律师分级,重点在法律工作者怎么样规范化管理!

 

@四海皆兄弟

目前律师业尚处发展阶段,业务有待规范,执业保障应着重加强。律师无论从数量还是质量,都不能与现今经济发展相适应。当前首要是发展,一昧套用发达国家律师管理模式,不利于律师队伍壮大发展。

 

@欣哥

律师分级是很可笑的想法,初级律师也好,高级律师也好,法律工作者也好,案件的输赢在于证据的充分和真实性,在于法官的公正审理。通过司法考试却没有法律工作者案源多,不是法律工作者的错误,而是个别律师本身的能力所致,大浪淘沙,能者居之!

 

@望月

法学水平因人而异,不是执业时间越长越有质量。宫本武藏初出道时挑战成名已久的吉冈流,创下76人斩的奇迹,虽然是武学,道之所在,万法归一。

 

@张震

如果在国内搞分级出庭,什么样的标准是公平的?有的地方律师可能一辈子没有机会在最高院出庭,但是你能忽视他们的能力吗?中国幅员辽阔,以一个统一的标准对律师分级是不能反映现实的!而且,在律师队伍里分级会变相制约律师的发展,这与律师的独立执业是背道而驰的!

  

@刘律师---理公律师

律师考核升级制度一片空白,律师代理案件又是市场化行为,应是行业自治调节,但当前的律协难当大任,所以目前分级出庭改革还是不成熟。


@最高法院一法官

我倒是挺赞成到高院最高院的律师要有一定条件!但方法不是分级,而是实行减员制!即首先承认所有律师都天然有权到高院最高院,但高院最高院审委会或者法官有权根据其代理案件表现,决定是否今后列入禁止再次代理的黑名单!与之相对应,律师或律协也可动议建议法官惩戒委员会惩戒法官。


 坚决反对派


@张俏

如果是仅仅以执业年份长短做为律师分级标准是极其不合理的!

 

@书贵律师

坚决反对!扼杀中小律师职业发展前途。

 

@沉默是金?

严重侵犯当事人的人权!请问,我就佩服和信任某律师,我一审败诉了,我还要委托他上诉,凭什么剥夺我选择代理人的权利?

 

@chenrl

改革要有百年的眼界来规划,法律的朝令夕改极大损害了法治的权威!一个有序自由竞争的市场值得去呵护,分级改革本身就违背了司法界最重要的制度——公平正义!


吐槽派


@Capricorn

没意思。执业十年并不表示多高尚,也并不表示理论水平多高。比如一审是初级律师,二审变中级律师,可是二审的律师并不一定比一审的律师更了解案情啊。我第一反应就是无聊的举措。

 

@诺言奔

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你却要去分级,管多了~

 

@无锡一哥

分级制度使得当事人的选择权自愿受限,分级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比律师反而更权限更大,律师职称评定与分级制度不统一。感觉想学香港的大律师与事务律师又学不像。

 

@孟迅

这是要将律师收编的节奏啊…

 

@厚德载物(林律师)

时间长=能力高麽?刑法高级律师能比专做婚姻家事的所谓低级律师在代理婚姻家事案件中更能体现当事人利益? 一个号称有十五年以上从业经验的老律师,在代理刑事二审时只会老三章,既没时间认真阅卷又不去会见,代理水平能比“初级”律师好麽?

 

@陈惠君

法官分级出庭吗?舍本逐末,避重就轻。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行为,不宜强制。

 

@马晓凡

趁早改行。

 

@山楂汤圆

真是纸上谈兵,闭门造车的举措。举例如果一审在基层法院,请的是初级律师,上诉后到中院,由于此规定当事人就必须要更换律师吗?限制了律师应有的执业权利不说,同时加重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负担。辛苦成为执业律师后本来案源问题就是一大生存问题,现在又给限制,看来能熬到中级以上真是难于上青天。


以上内容推荐律师 :尹富强律师

尹富强律师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北京市律协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律协企业法律风险专委会委员

北京市朝阳区律协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朝阳区律协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朝阳区律协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委员、疑难组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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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3911622880

执业机构: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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