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他把钱借给别人,却不受法律保护,只因他做了这一点

2017-10-30 雅安日报/北纬网 四川雅安

人一辈子,谁还没有点困难的时候,所以亲戚朋友之间钱款的拆借也成为社会生活的一部分。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不是什么钱都可以往外借,否则不仅面临无法收回的风险,更有可能违反相关法律。


近期,市民尹某就遇到一件烦心事,明明手里有吴某向他借钱时出具的借条等证据,但他起诉到法院要求吴某还款时,法院却对他要求吴某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了诉讼请求。


究其原因,是因为借款行为是发生在尹某明知吴某向他借钱用于赌博的情形下发生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出借人明知或应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

所以,尹某对吴某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驳回相关诉讼请求。


尹某和吴某是熟人,吴某长期在尹某经营的茶楼内与他人赌博。


2014年和2015年,吴某分两次向尹某借款15000元和10000元,后来按照尹某的要求,吴某将第一次借款本金、第二次借款本金和利息打捆,向尹某出具了借款28000元的借据一张。在随后的一段时间,吴某陆续偿还了尹某14000元。后因吴某未再还款,经尹某多次催收仍未果,尹某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双方之间虽有借贷关系发生,但是被告吴某借款的目的是用于赌博,用途不合法,违反了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且原告尹某对被告吴某借款用于赌博是明知的,故该借款行为当属无效,法律不予保护。


最终,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原告尹某的诉讼请求。


普法时间


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相互借钱较为平常,但个人之间的借款在法律上称为民间借贷,仍要受到国家法律的规制,对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包括赌博在内的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其借款不受法律的保护。


此种债务不仅难以讨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3条“在诉讼中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制裁的,可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的规定,出借人还有面临轻则训诫、责令具结悔过,重则罚款、拘留的风险,可谓得不偿失。


记者:周昆

编辑:韩昆

审稿:唐砚玉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