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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首例!核载44人大客车塞进82人,司机乘务员均被刑拘!

2018-02-03 幸福松山湖


又是一年春运时,大量外出务工的人员返乡过节与家人团聚,回家心切,各运输企业也进入到一年最为繁忙的时候,但所有的这一切都应该建立的平安的基础上。2月1日晚,也是2018年春运的第一天,东莞交警在松山湖辖区内查获一辆严重超员的长途卧铺大客车,核载44人的车厢里挤满了82人,超员率高达86%,其超员程度令人咋舌。东莞警方经过缜密侦查取证,认定此案达到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目前涉案人员已被东莞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而刑事拘留超员大客车涉案人员,在东莞尚是首次。


案件经过:

2月1日晚,东莞交警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今年2月份第一次打击酒驾专项整治统一行动。20时30分许,在松山湖月湖路与生态园大道交叉路口执勤卡点,一辆车牌号为粤S7**75的大客车被执勤交警拦停进行例行检查,这是一辆由东莞石排开往广西龙州的长途卧铺大客车。


当执勤交警上车检查时,车厢的前半段似乎并没有什么异样,但当执勤交警走到车厢后半段时,车厢内的景象却让交警大吃一惊:后半截车厢几乎所有的空位上都密密麻麻的蹲满了乘客。


后经民警现场清点乘客人数,原本核载44人的卧铺客车,却硬生生的搭载了82人,超员38人,超员率达到86%,属于严重超员。


而当时驾驶车辆的司机黄某趁执勤交警正在清点人数的时候逃离现场,只留下满载乘客的大客车和一名副班司机。交警部门依法将涉案车辆和副班司机带回交警大队做进一步调查处理,并联系交通运输部门将所有乘客实行转运安置。司机黄某后在副班司机的反复劝导之下,于当晚22时30分许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具体分工:

在司机黄某投案后,执勤交警随即对其进行了审问,但司机黄某的答复却是一问三不知,声称自己是一名司机,只是按照“指令”做事,随着审查的深入,陈某、吴某等与本案存在密切关联的几名责任人浮出了水面。


司机的角色:

据司机黄某供述,黄某只是一名受雇于吴某的司机,其驾车从石排车站出站的时候,车上一共只有20名乘客,再加上两名司机和一名乘务员,一共23人。但是出站之后,黄某驾驶的大客车却并不是朝着车上旅客的目的地前行,而是辗转来到了一个废弃的加油站旁边。在这里,已经集结了大批等待上车的乘客。“他(吴某)告诉我一共就52人,还有两个小孩,他们就只坐到前面就会下车。”我当时想着也就超了8人,还没有达到20%,而且他说那些超员的乘客一会就会下车的,所以当时也没有太在意。对于作为驾驶员应尽的职责和义务,黄某表示其实自己也知道超员了,但是不知道超了这么多,只怪自己当时疏忽大意了。


黄某交代称,之所以在车辆被查之后逃离现场,是因为自己知道所驾驶的大客车已经超员了,想一走了之逃避处罚。


那这个“吴某”又是何许人也呢?


乘务员的角色:

原来司机黄某口中的这个“吴某”就是此车的乘务员,也就是那个直接向司机黄某下“指令”的人。


吴某虽然名义上只是一名乘务员,但却手持大权,除了安排乘客上车、整理行李的本职工作之外,他还直接指挥司机黄某的去向,在车上向在站场外上车的乘客收取费用也是他的工作之一。


据吴某交代,当天晚上,车辆从石排车站出站之后,他就根据事先和李某约定的路线,指挥司机黄某将车开往离石排车站不到一公里的一处废弃加油站。当车到达废弃了的石排下沙加油站时,除了大批的乘客已经在此等候之外,李某也已经在此等候。


“乘客都是他(李某)负责联系的,什么时间在什么地点等,这也是他负责和乘客沟通,我只是按照约定带司机开车过去接人,每一名乘客收取车费380元。超员是肯定超了的,具体超多少,还没有具体请点。”吴某称,当时忙着整理行李,还没有来得及清点人数,只是知道有几十人。


那这个“李某”又是何方神圣呢?这些乘客他又是如何联系的呢?


驻站人员的角色:

李某是这一条运输线路安排在石排车站的驻站人员,平时负责与车站对接发布车辆运行信息。但是李某做的“工作”远远不止这些。


2月1日晚,当粤S7**75的大客车从石排车站发车之后,李某随即电话通知吴某指挥司机黄某将车开至石排下沙加油站,在那里一次性上了近60名乘客。“以前坐过我们这辆车的乘客都留了我们的电话,这些乘客都是电话和我联系的,这几天和我联系的乘客特别多,我就将我们车的车牌号码以及乘车的时间、地点告诉了他们,让他们在那里等。”


而当执勤交警责问其这样的安排可能导致的安全隐患时,李某竟称当时也是考虑到这些人回家心切,就没想严重超员可能带来的影响了。


法律责任:      

据负责此案的陈警官介绍,此案中的大客车核载44人,实载82人,超员38人,超员率达到86%,属于严重超员。司机黄某、乘务员吴某、驻站人员李某的行为已经达到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目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黄某等三人已被东莞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定,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交警提醒:      

车辆超员超载对安全行车造成了极大的危害,诱发了大量的道路交通事故,据统计,50%以上的群死群伤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与超员超载有着直接关系。开客货车的驾驶员及管理者容易受利益驱动,很容易出现“多拉快跑”的情况。而当车辆超员超载时,车辆性能会出现偏差,同时也会增加驾驶员的心理负担和思想压力,容易出现操作错误,影响行车安全。


时下正值春运道路运输高峰期,东莞交警希望广大驾驶员能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驾驶,文明出行。同时也提醒旅客朋友,当选择道路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时,一定要到正规站点选择合法车辆乘坐。



来源:东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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