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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疑似病人如何报告?东莞市司法局发布防疫法律指引



2月2日
东莞市司法局官网发布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指引》
以确保东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科学、有序进行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指引》对各级行政机关开展疫情防控可采取的工作措施,以及公民、企业等社会力量配合政府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法律义务进行了明确。同时,对疫情防控期间造谣、传谣,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传播疫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药品,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虚假广告,非法经营,妨害公务等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晰。
该指引共包括42条条例,下面将选取部分大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解答。
关注一: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疑似患者故意传播传染病,或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应当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根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注二:单位和个人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应如何报告?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2020年1月22日,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发布了新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监测方案(第三版)》,该方案对“病例的发现与报告”的规定如下: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发现符合病例定义的疑似病例后,应立即进行隔离治疗,并报告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和辖区疾控中心,由医疗机构在2小时内组织院内或区(县)有关专家会诊,如不能诊断为常见呼吸道病原体所致的病毒性肺炎,应当及时采集标本进行病原检测。
疑似病例连续两次呼吸道病原核酸检测阴性(采样时间至少间隔1天),方可排除。
关注三: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等应如何处理?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关注四: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怎么办?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关注五: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应如何制裁?

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规定如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关注六:影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吗?

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法起诉侵害单位或个人。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该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关注七:由于疫情防控原因,劳动者不能及时返回上班的情况如何处理?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上班的职工,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基本生活费。


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回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单位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
更多内容,点击"阅读原文"查看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指引全文。



出品:松山湖融媒体中心

来源:南方+、东莞市司法局

编辑:葉zi

责编:天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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