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曾经的罪犯,在狱中却未能改过自新,重回社会后旧习不改,反而更加肆无忌惮地进行集资诈骗犯罪活动,祸害百姓,最终再次锒铛入狱。
案情简介
2005年10月25日,包某某和高某某注册成立了云南金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座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该公司经营范围是农业科技开发、研究、咨询及技术转让、饲料销售。
公司成立后,在昆明以中老年人为主要对象进行虚假宣传,宣称金座公司是中国境内首家规模化种植高新农业科技企业,系中德、中美合资香椿林业产业项目,主要经营农、林、牧、药立体农业复合型产业,其业务分布在昆明、楚雄等地,每个基地都分别种植有几百亩乃至上万亩的红油香椿及金银花、板蓝根、益母草等活体植物,另外还有养殖野猪、獭兔、生态猪、生态鸡的养殖基地和大型山庄、度假村等,广泛动员客户投资上述产业,并承诺给予8%~15%不等的高额返利。
从2005年至2009年,金座公司向1.2万余名中老年人非法集资共计4.8亿多元。其中,返还集资本金1.82亿余元,支付高额利息1300余万元,支付员工“业绩”提成1.74亿余元,其余资金被包某某及公司高管以个人存款、投资、房产等形式占有甚至挥霍掉。
包某某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支付2.5万元委托中介公司虚假注册成立了云南金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500万元。包某某通过各种途径把自己包装成世界杰出华商协会会员、农民企业家、2009年“改革开放30周年影响农村改革中国三农先锋”、“中国骄傲——第8届中国时代十大杰出企业家”等形象,并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大量印制散发宣传资料,虚造声势,骗取投资人信任。而事实上,包某某在1985年1月曾因诈骗罪被呈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通过发邀请函、频繁打电话等方式,金座公司邀请大批中老年人到公司参观考察,并用参观车带着他们到生产基地观看椿树、獭兔、生态鸡、进口鹅、家猪、野猪等。参观期间,包某某往往卷着裤腿在基地认真整理苗木,很具迷惑性,公司工作人员还向老年人进行极具诱惑力的讲解,给他们传递投钱给金座公司包赚不赔的假象。
2009年5月,因无法从金座公司及时收回钱款,投资者向公安部门报案,昆明市公安机关当即立案侦查。2011年5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云南省最大非法集资案。法庭审理后认为,包某某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包某某、陈某某、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社会不特定人员资金,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包某某、崔某某等故意销毁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情节严重,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另认定郭某某等41名被告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1年5月26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云南省最大非法集资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三罪并罚判处包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陈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43名同案犯也分别受到相应惩处。金座公司的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是假借响应国家“三农”政策,发展农林、开发种植养殖业,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借助“洗脑”宣传及部分群众缺乏法律观念和理性心态的现状,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给参与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此,广大公众要提高“免疫力”,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号称“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投资理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一些投资人受到小投入高回报的诱惑,参与了非法集资活动。因此,“头脑灵活”的刘某某铤而走险,向熟人伸出了黑手……
案情简介
刘某某,大专文化,2005年底他在互联网上发现陕西省某公司推介“年产15000吨复合无铅汽油”项目,认为这是一个赚钱的好机会,但苦于没钱投资。2006年4月,他找到陕西籍无业人员田某某等人,注册成立了某科技公司,刘某某自任法人代表,并与田某某签订《个人委托贷款中介协议》。
该协议约定:公司委托田某某为“年产15000吨复合无铅汽油”项目通过银行采用“个人委托贷款”形式定向寻找投资人。协议签订后,田某某等人实际上并未通过合法渠道融资,而是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规定最低投资额起点为1万元,投资期限分一年期、两年期和三年期三种,投资一年期年回报率为8%,两年期年回报率为10%,三年期年回报率为12%,并以该公司的名义与投资人签订《项目借资合同》。
经查,该公司共与323人签订《项目借资合同》429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305万元。由于该公司没有正当的经营业务,公司的运转靠后面投资者的投资支付前面投资者的到期本息及介绍人的提成返点,维持到2007年2月,公司开始入不敷出,资金链断裂。刘某某、田某某等人随后潜逃。非法吸纳的约900万元资金除用于公司经营,支付投资人短期回报外,其余资金被刘某某、田某某等人挥霍一空,使投资人遭受巨额损失。
该公司以从事高额利润项目为幌子,编造各种借口,以骗取公众的信任。本案三百多名受害人,年龄层级复杂,遍布全国8个省、直辖市以及新疆14个地州市,分布范围广泛。刘某某等人就是利用投资者贪利和盲目从众的心理,虚构投资项目,许诺月息8%~12%的高额回报,编造各种光环和名誉,骗取群众的信任。本案中受骗人有许多是刘某某的熟人,刘某某正是利用这种熟人关系,介绍、宣传虚构的投资项目,骗取他人的信任,致使多人上当受骗。
2007年2月2日,乌鲁木齐市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并查封、冻结该公司的厂房等固定资产,查封、冻结该公司180万元现金,随即对6名犯罪嫌疑人涉案资产进行追缴。2010年10月25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田某某等三人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万元。本案中,刘某某等人采取“放长线钓大鱼”的作案手法,以支付8%~12%的高息、红利或定期分配实物等为诱饵,使323人参与到非法集资活动中。在犯罪开始初期,刘某某等按允诺的条件,以高于银行利息的回报让集资参与人获得暂时的实惠,进而利用获利集资人作“活广告”四处宣扬,不断扩大集资规模,以达到“钱生钱、利滚利”的目的。但俗话说,“羊毛出在羊身上”,犯罪分子支付给广大集资者的所谓高额回报,往往都是集资者自己后续集资者集资的钱,而非嫌疑人的获利返还。
“资金管理保障计划”无保障
三亚商业信托广州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刘某某从未想到,利用不法手段敛财不但使自己成为公安部A级通缉犯,最终深陷囹圄,还导致受害人群体连续十二年上访,给社会稳定带来不良影响。
案情简介
海南省三亚市商业信托总公司广州分公司从1992年10月开始,以签订“资产委托契约凭证”的名义,采取较封闭的会员传销形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集资额从1万元起,每月兑现利息,年回报率12%至18%。第一次存款须有会员介绍,成为会员后,客户可以发展下线,每介绍他人参与集资1万元,可提取60元的“手续费”,以后每个月还可领取8元至20元的“佣金”,每月“业绩”最好的前三名还有奖励。
1992年12月至1998年3月,该公司共集资人民币1.86亿元、3447万港币,集资人数2300余人,参与者大部分是离退休干部和下岗人员。筹集的资金大部分存入负责人刘某某个人活期储蓄账户,由其支配使用,其中部分款项用于投资酒店、期货公司、餐馆等,大多因投资失败无法收回。
1998年3月25日,该公司因群众举报被工商部门查封,主要责任人刘某某携款潜逃。由于集资款无法得到清退,从案发日起至2010年9月,集资参与者频频上访,并多次发生冲击政府机关、三亚市驻穗办、驻穗企业的群体性事件。
1992年,刘某某通过关系,找到三亚市驻穗办主任陈某某,请三亚市驻穗办作为主管部门协助成立三亚市商业信托总公司,资金由刘某某负责筹集。公司成立后,刘某某又经三亚市驻穗办同意,在广州市设立了三亚市商业信托总公司广州分公司,并将自己与“有关领导”的合影挂在营业场所,为非法集资活动披上政府背景的“外衣”,给人以正规金融机构的假象。参与该公司资金投资要先由公司业务员介绍客户入会,客户成为会员后,可以发展下线即介绍新客户入会,并按发展下线的层次收取佣金,这种做法在吸引众多群众参与的同时,还极具隐蔽性。这种手法承诺的回报率高,且一直能按照承诺还本付息,加上开户奖、客户佣金、最高业绩奖等奖励,综合年回报率最高已超过20%,因而备受参与者追捧,吸引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刘某某通过非法集资获取的资金,大部分被存入其个人活期储蓄账户任意支配、肆意挥霍,恶意逃避监控。该公司被工商部门查封后,刘某某立即携款通过深圳逃往香港,其后又潜逃至泰国,在泰国以打工为生,给参与者造成数千万元的损失。
1997年9月,原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分行根据群众举报和调查,认定海南省三亚市商业信托总公司广州分公司涉嫌从事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并向公安部门报案。广州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后,对该公司负责人刘某某侦查布控,刘某某携款潜逃后,广州市公安局立即采取行动,扣押、封存该公司的现金和资产,对刘某某实施追捕,并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公司审计,清查集资款的流向。其后,三亚市政府成立工作组在广州组织开展了债权债务登记工作。经统计,三亚市商业信托总公司广州分公司案发时尚未归还的集资款本金人民币6741万元、625万港币,折合未清退集资款余额人民币约7400万元,涉及参与者1300余人。2003年11月25日,广东警方成立的专案组在国际刑警的协助下,经过5年多的全力追捕,终于在泰国曼谷将刘某某引渡归案。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高回报为诱饵,代表单位与存款人签订“资产委托契约凭证”,向不特定的群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刘某某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发生在1992年12月至1998年3月25日间,其行为从1995年7月1日起触犯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七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5年8月,刘某某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2010年9月,在广东省相关部门的协助下,三亚市政府组织了三亚集资案债权清退工作,案件在案发十三年后得到妥善处理。
我国诸多信托公司在过去20余年经历了多次清理整顿,其业务范围、相关的监管法规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但信托公司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其设立应得到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专有名称;其次,信托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信托公司的功能定位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即便是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也不具备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资格。信托公司设立集合资金信托必须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此外,信托产品的发行必须是私募性的,对投资者的准入有较高门槛,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投资信托产品,目前投资一个信托计划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本案中,刘某某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设立的企业中冠以“信托”字样,给人以金融机构的假象,同时在办公场所设立营业柜台,仿照银行营业网点模式开展业务,让不明真相的群众真假难辨,最终给这些群众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投资者在参与投资活动时,要充分认识、了解相关机构的性质和功能,特别是发现组织者在投资活动中遮遮掩掩、偷偷摸摸或者使用一些非常规的手法(如传销方式、一对一服务等)时,一定要多长个心眼,谨防受到不法分子的蒙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