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园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发展秩序,松山湖将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整治工作。目前,园区内暂无已取得资质认定的回收拆解企业,若市民发现园区内有场所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或者拆解活动,欢迎拨打电话22892102进行举报。
对照《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从场地、设备设施、人员、消防安全、作业程序、管理制度等方面,逐项进行规范,于2022年8月31日前完成资质重新认定工作。回收拆解企业在项目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时,应及时按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回收拆解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污染环境的;不再符合《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有关环境保护相关认定条件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须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汽车流通系统”)进行备案。分支机构不得拆解报废机动车。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予以查处。省外回收拆解企业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需跨省转移报废车辆的,应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向生态环境部门办理报备手续。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3、规范回收拆解场地监控
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安装电子监控系统,对报废机动车回收、储存、拆解、固体废物储存及处置等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监控,录像资料至少保存1年。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予以查处。4、规范回收拆解行为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核验报废机动车的车辆型号、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等信息,如实录入“汽车流通系统”,按有关规定上传拆前、拆后照片。必须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不得拆解存在抵押、质押情形的机动车。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予以查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报废机动车监督解体工作,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现场或者视频监督下解体。发现回收的报废机动车疑似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工具时,以及涉嫌伪造变造号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予以查处。5、规范使用《资质认定书》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资质认定书》,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予以查处。回收拆解企业应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通过“汽车流通系统”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后,将注销证明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交给机动车所有人;不得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予以查处。回收拆解企业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予以查处。6、规范五大总成、回用件及动力蓄电池回收管理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如实记录“五大总成”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录入“汽车流通系统”。“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通过“汽车流通系统”出售给再制造企业,并按规定编码;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应当破坏后交售给冶炼或者破碎企业。出售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可继续使用零部件的,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予以查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装置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拆卸的动力蓄电池应当交售给有资质的回收网点、符合有关要求的梯次利用企业或综合利用企业,并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系统。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予以查处。7、规范固体废物处置管理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遵守《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建立固体废物处置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拆解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和处置信息,并通过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企业网上申报平台)开展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工作;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贮存、运输、转移和处置危险废物。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予以查处。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尾气后处理装置、危险废物应当如实记录,并交由有处理资质的企业进行拆解处置,不得向其他企业出售和转卖。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注
意
事
项
未取得相关资质认定而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皆属于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