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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信用!市场监管部门提示,年报报送别错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受到多部门联合惩戒及罚款处罚。

请我市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代表机构于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粤商通”APP或关注“东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报送2022年度年报。

特此公告。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30日




出品:松山湖融媒体中心

来源: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编:凌乐仪

审校:黄少宏 陈启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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