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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真,摩托车被盗不报案,可能会惹上事!

2016-12-06 玉溪那点事


在玉溪

最多的交通工具是什么



摩托车、摩托车、摩托车 



几乎人手一辆摩托车

摩托车与我们的生活紧密相连

成为了我们最亲密的

交通伴侣



那么,问题来了

假如你的摩托车被盗

你会选择

报警 or 不报警



大家先不要急着给答案

先给大家款款李先生的故事

案情回顾

近日,元江李先生的摩托车被盗,因为觉得报警没用,索性就没报警,就此对被盗的摩托车不闻不问。


事出几天,在民警一次出警中,发现一辆牌照为云FF73XX红色男士摩托车被丢弃。民警通过走访附近群众、初步查看发现该摩托车车头锁有被撬动痕迹,疑似被盗摩托车。


于是,民警将摩托车带回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经调查,查找到该摩托车车主李先生所有,但派出所近期并未接到过关于他的摩托车被盗的警情,便联系了李先生。


询问后得知,李先生于11月初发现自己摩托车被盗后,想到摩托车找不回来,索性就没有报警。当看到自己失而复得的摩托车时,又惊又喜。



民警在为李先生办理归还摩托车事宜后,给李先生介绍了摩托车被盗不报案的厉害关系。听后,李先生不禁后怕不已!


究竟,民警跟李先生讲了啥?

民警只讲了一个案子。

案子是这样的…


马鞍山市民陶某和史某因摩托车被盗后未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被盗摩托车撞死行人、肇事者弃车逃逸,二人遭死者亲属巨额索赔。经法院调解,二人分别赔偿受害人亲属1.5万元。



律师指出,如果陶某和史某在各自的摩托车被盗后,都做到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样就有证据证明存在摩托车被盗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中规定,陶、史二人作为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应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在该案中,陶某和史某却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样,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二人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主要原因

第一,陶某作为肇事摩托车的车主,在不能排除其不是肇事者的情况下,应当对交通事故受害方承担赔偿责任。陶某主张自己的皖E/058XX号摩托车于2005年9月11日被盗,应当就此事实向法庭举证,否则根据证据规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换句话说,陶某的摩托车是否被盗,目前还属于待证事实。


第二,史某作为肇事摩托车悬挂车牌车主,对皖E/215XX号摩托车和车牌有管理责任。其皖E/215XX号车牌悬挂于肇事摩托车之上,对肇事摩托车能上路行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也是本案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因此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时,史某主张自己的皖E/215XX号摩托车被盗,也应举证进行证明。


第三,虽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经废止,该办法第三十一条关于机动车车主在一定条件下承担垫付赔偿责任的规定,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没有被明文反映,但司法实践中,仍然延用民法理论中物的管理责任的相关规定,认为机动车车主对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现实生活中,没几个能像李先生一样幸运。


即使不报警也能把摩托车找到。大家不要心存侥幸心理,小编再啰嗦几句,不要嫌麻烦,摩托车不幸被盗后,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样,对公安机关来讲,获得了违法犯罪的线索,有利于及时打击违法犯罪;



对摩托车车主来讲,不仅能增加找回被盗摩托车的概率,还能免除一些后顾之忧,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民事赔偿纠纷。


总之,为了避免摩托车被盗应加强防范,不要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来源:热情元江(hhgzt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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