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内容已被发布者删除 该内容被自由微信恢复
文章于 2017年1月31日 被检测为删除。
查看原文
被用户删除
其他

提醒!玉溪这些路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2017-01-23 玉溪那点事


营造文明、祥和的节日气氛,减少城市空气、噪声污染,预防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现将2017 年春节期间在中心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7 年1月27日(除夕)至2月3日(大年初七)期间,禁止在红塔区行政辖区以下范围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中心城区东起环山路(含山水佳园)、抚仙路,西至昆玉高速公路至火车站片区(含玉龙花园),南起腾霄路,北至河滨路、玉江大道、红龙路(东风北路至东风游乐场路段)范围内;


(二)区内文物保护单位、车站、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学校、敬老院、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三)出水口生态公园、玉湖公园、聂耳公园、九龙池公园、红塔山公园、观景台、汇龙生态园、玉泉寺、白龙潭风景区等风景旅游景点及2017 年“中国·玉溪哇家灯会”活动区(河滨路交通管制区域)。


二、2017 年1月27日(除夕)00:00时至2月3日(大年初七)24:00时期间,市民可以在除以上禁放区域和场所外燃放烟花爆竹。


三、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必须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举行。


四、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处1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在本通告禁止销售的区域内零售和批发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

六、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本通告的实施,区安监、质监、工商、公安、环保、供销社等单位按各自职责积极协助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七、敬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严格杜绝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中心城区市容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广大市民有义务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举报(举报电话:2680000 )。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2017 年1月23日

玉溪人都在看


点击右下方↓“写评论”参与互动讨论!喜欢本文,点下面的大拇指呗!

点击上方↗[●●●]发送给朋友或分享到朋友圈.

点击左下方↙“阅读原文”进入灯展购票。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