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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时间,骑车、开车的玉溪人注意啦!!

2017-05-04 玉溪那点事



最近,细心的市民都会发现

交警对电动车的整治力度明显加大

早上,出门的时候看到

凤凰路全路段都有交警执勤

凤凰路极中心路段

凤凰路极中心路段

凤凰路路段

凤凰路与文化路交叉口附近


为确保辖区内道路交通秩序良好,连日来,红塔交警大队在辖区内大力整治车辆乱停乱放违法行为。

红塔交警大队科学安排勤务,合理部署警力,加大巡逻力度,在辖区内各主干道严查车辆乱停乱放行为,加大对银行、商铺附近各类机动车随意停车的检查力度,发动广大经营者参与到劝导驾驶人不要违法占道停车的活动中,为创建文明城市出一份力。(via:玉溪交警)

关于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部分)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等有关活动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其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制动性能等技术参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条: 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在本条规定的申请办理登记期限届满前,可以凭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和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州、市或者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登记点交验电动自行车,填写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电动自行车的购车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


  第四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原登记该电动自行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换领。


第五条: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划定的地点停放;没有停车场或者划定停放地点的,应当在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停放。


第六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以及其他交通安全的规定和下列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一)制动、鸣号、灯光、夜间反光装置及转向、后视装置等安全部件齐全有效;

(二)不得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三)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不得闯红灯;

(四)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立交桥上层、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区域;

(五)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

(六)只能在核定载重量范围内附载1人并确保乘坐安全;

编辑:

 小兔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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