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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司机注意了!轻微交通违法别不当事!不改会被罚款扣分

2017-06-21 每日新报


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别不当事!

千万千万! 

 


交管部门将加强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的警告、教育和提示工作,扩大管理覆盖面,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对以下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处罚。




民警现场执勤执法过程中,对于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纠正违法行为,依法开具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处罚种类为:警告)后放行:


(一)未按规定粘贴有效临时行驶车号牌,当场予以改正的;


(二)使用的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号牌上汉字、字母或者数字边缘不足5mm且影响号牌识认,当场予以改正的;


(三)对因雨雪天气、道路泥泞等客观原因,来不及清洗车辆导致机动车车身及其号牌均被泥浆遮挡当场予以改正的;


(四)载货汽车装载货物影响车辆号牌识认,当场予以改正的;


(五)因号牌被盗、丢失等原因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且当事人能够出具报警记录或者受案回执单等相关证明的,自报警之日起十日(工作日,下同)内被查处的,将被处以警告(相关信息录入公安交管部门信息系统),并应到车管所申请补领号牌。自报警之日起十日后被查处的,按照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行为予以罚款处罚并记分;


(六)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号牌损坏、残缺或者号牌老化、褪色等非人为因素影响号牌识认的,将被处以警告(相关信息录入公安交管部门信息系统),并应在十日内到车管所申请换领号牌。因上述行为十日后再次被查处的,按照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行为予以罚款处罚并记分;


(七)机动车已安装号牌但未使用号牌专用固封装置的,将被处以警告(相关信息录入公安交管部门信息系统),并应在十日内到车管所申请换领并使用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因上述行为十日后再次被查处的,按照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行为予以罚款处罚并记分。



按照公安部交管局相关要求,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属于以下情形之一,未造成后果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处罚。


(一)驾驶机动车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


(三)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


(四)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


对于上述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信息系统自动予以记录,待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接受处理时,各违法处理窗口民警对其进行教育,并开具处罚决定书(处罚种类为:警告)。


目前,我局已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对所有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短信提示。在此提示广大驾驶人,如果您目前使用的联系方式与机动车备案登记的联系方式不一致,将无法收到交通违法提示信息,建议您尽快到市车管所、各车管分所以及交警安监大厅进行核准变更,或登录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www.tjgaj.gov.cn)、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互联网综合服务管理平台(tj.122.gov.cn)在线申请变更。


新报记者 徐燕

新媒体编辑 姜晓凤 徐丹

轻微交通违法,也要立即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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