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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案如何确定“真凶”?新规来了

央视财经 2020-08-23

近些年,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事件在全国各地频繁发生,“头顶上的安全”引发全社会关注。


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在总结侵权责任法实践经验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对相关内容作出了补充完善。


△央视财经《天下财经》栏目视频


新增规定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拒绝高空抛物不再是一种倡议,而是正式成为法律层面的一项禁止性规定。



真凶难确定一直是高空抛物致伤案件的一大难点,以全国高空抛物第一案为例:


2000年5月11日,郝某在自家楼下被烟灰缸砸中,住院5个月,差点成了植物人。因为无法确定涉案烟灰缸是从哪一层哪一户抛下的,郝某的妻子将具有抛掷嫌疑的22户邻居一齐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22户人家各赔8101.5元。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程啸:可能有的人会觉得自己很冤枉,只是住在楼上却没有做这种坏事,为什么要承担1/20?这确实也是一个问题。


为此,草案特别规定:“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同时,草案还增加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律师 张保军:可以把物业多增加为一个责任人,这样使得未来赔偿能够得到一个较好的执行实现。


如果经调查还是无法确定具体侵权责任人,按草案规定,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程啸:所谓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是法院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的。比如他是在这栋楼的南面因高空抛物受到损害,那么肯定只能是南面的,并且得达到一定高度的,比如3楼甚至4楼以上的,可能造成这种损害的人来承担。当然如果住户能够证明自己家里真的没有人,期间不可能有人会从本户扔东西下去,也可以不承担责任。


如果最终找到了侵权责任人,那么之前已经给予补偿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按照草案规定,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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