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消防安全不应忽视
近来上海疫情仍在发展当中,各区域管控措施仍在持续。在各管控区域中“小区封门”“里弄关门”现象比较普遍,部分区域甚至将大门上锁——在防止疫情传播的同时,这也带来极大的消防隐患。特别是随着使用酒精等易燃物质的消杀使用,引发火灾的风险较大。在此情况下,一旦遇到火灾,人群疏散将受到重大影响、消防车也将很难及时扑救。由此产生的次生灾害后果很严重。在疫情封控期间,更需要注重消防安全相关的工作。
依据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在住宅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方面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负责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居民住宅区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自行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专业机构对共用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在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方面
居民住宅以外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应当承担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同一建筑有两个以上产权人或者使用人的,应当共同协商,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并确定责任人或者共同委托管理人对共用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统一管理。
在日常管理方面
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或者受其委托承担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的单位(以下统称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日常管理责任:
◾ 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 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检测,并按照要求设置相关安全标志、标识;
◾ 组织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 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巡查制度;
◾ 建立消防控制室管理、巡查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情况的管理档案;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在巡查要求方面
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工作、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制度,确定巡查的部位、频次和内容。
巡查人员在巡查时,应当确认建筑消防设施的外观以及运行状态是否正常,标志、标识是否清晰、无缺损,并应当做好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发现建筑消防设施被损坏、挪用、埋压、圈占、遮挡、擅自拆除或者停用等情形的,应当立即修复或者排除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
寄宿制学校和幼儿园、福利院、医院、养老机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组织开展夜间建筑消防设施巡查。
在问题报告与处理方面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故障报告受理制度,及时排除建筑消防设施故障。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维护保养、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告知委托单位予以处理;对可能造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区消防救援机构。
区消防救援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此外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需要各方积极参与。
区人民政府应当:
◾ 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
◾ 加大建筑消防设施的公共资金投入力度;
◾ 组织开展建筑消防设施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的管理机构应当:
◾ 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安全检查;
◾ 协调处置建筑消防设施安全隐患。
在使用、管理过程中:
◾ 禁止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 禁止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 禁止占用防火间距,破坏防火防烟分区;
◾ 禁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禁止指使、强令他人从事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生产和作业。
疫情期间居民和住宅管理人员均需注意:
◾ 任何时候都要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包括小区消防车道,住房的消防楼梯、消防走道及环形车道等,切勿在走廊、楼梯口等处堆放杂物;
◾ 在使用酒精等易燃物质消毒时应杜绝明火, 避免在密闭的较小空间内使用,避免对带电设备使用;
◾ 易燃物质存放时应远离火源、热源,且不与其他危险品合放;
◾ 切记厨房用火不离人,睡前检查用电器具是否断电,燃气阀门是否关闭,明火是否熄灭;
◾ 发现燃气泄漏,要迅速关闭气源阀门,打开门窗通风,切勿触动电器开关和使用明火,并迅速通知专业维修部门来处理;
◾ 安全用电,不在同一插座上同时插接多种大功率电器,不乱接乱拉电线,不可对插座、电源、电气设备喷洒消毒液;
◾ 积极学习掌握火灾逃生自救常识,遇到火灾时要沉着、冷静,不要慌乱和贪恋财物,按照逃生方法尽快避险逃生或等待救援
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同克服疫情带来的困难,相信上海的明天会更好。
文 / 雷李坤
新媒体编辑 / 范琳琳
©上海市建筑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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