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因疫情推迟婚礼,最终没办离婚了!更扎心的是……
当事人:
预订婚宴未举行
6万定金难退
酒店:
此前未听员工反馈退费
疫情期间退费应有书面通知
律师说法
Lawyer
疫情期间属不可抗力应退费
解除合同须采取书面形式于法无据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说,今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指出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既然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那么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疫情导致无法办理婚宴属于不可抗力,合同双方互不担责,当事人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赵良善认为,裴女士在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无法如期举办婚宴时,第一时间行使解除权,提出解除合同,返还定金,但是销售人员一直单方要求延期,而双方并没有达成关于延期的合意,裴女士的主观意愿及客观行为是在主张解除合同、返还定金。赵姓销售人员属于酒店的员工,其在职期间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裴女士要求解除的通知到达赵姓销售人员即视为送达至酒店,至于赵姓销售人员现阶段离职与否,不影响其在职期间所做出的职务行为效力,同样,赵姓销售人员如果未将裴女士解除合同、返还定金的要求上报公司,则属于赵姓销售人员的工作失职,酒店可根据双方的《劳动合同》向赵姓销售人员追偿,但是员工和酒店的内部行为不得对抗裴女士。赵良善说,酒店称疫情期间解除合同须采取书面形式,于法无据,因为《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口头形式的通知仍然是有效的,只要送达至酒店或者酒店的员工,就应当认为是有效送达。鉴于此,酒店应该退还定金。但是,如果酒店有证据证明,裴女士确实和酒店就延期行为达成了合意,且确定了具体的延期日期,即新的婚宴日期,这种情况下,不再适用疫情这一不可抗力因素,按照普通合同定金罚则执行。
尽可能补签补充协议
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国元律师说,本案中,裴女士与酒店方签订有书面的合同,应当以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合同约定2020年2月15日举行婚礼,但因疫情原因酒店未能营业,就属于我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况下的合同履行不能,应当解除合同或者协商变更合同主要条款,互不承担责任。王国元认为,现在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的原因是对之后口头协商内容的不认可与推诿,“裴女士主张解除合同退还定金就应当提供与酒店赵姓工作人员协商的相关证据,而酒店方称更改过婚期在裴女士不认可的情况下也同样需要提供证据,否则,其提出的调解方案就属于强制消费,没有任何依据。”王国元提醒,在签订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对协议的主要条款作变更,尽可能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以便出现纠纷时能有相关证据,避免没有存留证据合法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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