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主和Vlogger们,使用背景音乐时必须了解的法律规则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赵先生的事务所 Author 赵智功
对于年轻人来说,几乎已经没有人对传统中心化的广播电视感兴趣,年轻人们会根据各自的爱好和闲暇时段,选择互联网原创视频作为自己的日常娱乐内容。
美妆服装类视频、科普教育类视频、美食旅游类视频、健身健康类视频、数码科技类视频、搞笑娱乐类视频,现如今每个人都有机会成为自己频道电视台的明星主角。Vlogger、Up主、YouTuber或原创视频制作者(以下统称为“原创视频制作者”)已经成为了一个新兴的社会职业。
为了视频制作效果,每个原创视频制作者几乎都会使用到一个重要的素材:音乐。
大家都知道,音乐作品是具有版权的,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应当经过许可并支付报酬。可是我们似乎从来没有听说过某位原创视频制作者向音乐版权方进行过版权许可申请或支付报酬的情况。为什么?
有许多的原创视频制作者和KOL朋友经常问我:原创视频或Vlog中使用别人的音乐作为背景音乐,是否属于侵权?
今天为大家详细回答这个问题。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必须声明的是:基于我们国家的版权保护环境和现有的音乐版权管理制度,今天谈论的问题似乎有点超前,比较悲观来说,回答这个问题类似于在全国人民家里还没有黑白电视机的时代,给大家普及iPhone的使用知识一样穿越。
但是我相信,在音乐版权的这个小村庄里,将来有一天家家都会有彩色电视,家家都会用上智能手机。这篇文章写给未来,希望能给相关利益方一些启示。
世界访问量最高的404视频网站YouTube早就开通了视频音乐版权服务。无论是版权方作品、翻唱(Cover)或是视频同步使用,都有详细的音乐版权署名、PROs信息(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及使用规则。
音乐版权的所有者通过YouTube平台提供的Content ID对自己的音乐及权利进行管理,允许平台将版权音乐用于官方视频和用户生成的视频中,并分享这些视频在YouTube 平台上赚取的广告收益。
简单来说,如果我们在一个视频中看到一则广告,并且该视频含有音乐并显示“此视频中的音乐”信息,那么“由以下相关方许可给YouTube”下列出的唱片公司和出版社就会获得该广告所带来的一部分收益。
平台所带来的音乐收益音乐人大部分都是委托版权集体管理组织(PROs)进行收取的。歌曲作家和作曲家可通过加入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来收取作品的使用版税。
因此,如果一个翻唱乐队在伦敦一家酒馆演奏某巴西歌曲作家的作品,或者有粉丝分享了自己翻唱该巴西歌曲作家作品的视频,则该巴西歌曲作家有权对此收取版税。这些都是由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来负责具体操作的。
所以404网站YouTube的原创视频制作者在上传视频之前,必须确认以下事项:作品背景中是否有音乐?该作品中是否有人演唱或演奏翻唱作品?使用这些受版权保护的作品通常需要向歌曲作者和作曲家支付版税。
如果没有注意,就会收到来自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投诉。
当然,并不是只要使用了音乐就一定会收到来自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投诉通知。
比如使用非常短的音乐片段,用于演示说明,或用于公益教育等,这些情况在美国属于合理使用(Fair Use),是可以不经过版权方同意,也不需要支付费用的。
既然合理使用这么好用,那什么情况下属于合理使用,什么情况下不属于合理使用,如何区分呢?
按照美国版权法107条的规则,只有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才属于合理使用:
一、要看有关使用行为的目的。简单来说,要考虑是商业用途,还是非营利用途,是否在原作品上具有改造作用,进行新的表达和赋予新的意义,如果使用别人的音乐作为商业广告背景音乐,明显不属于合理使用。
二、版权的作品的性质。简单来说,有的作品是不适合进行合理使用的,比如迪拜的帆船酒店的建筑设计图,明显就不适合合理使用,不存在拿来看一看学习一下合理使用的说法。音乐作品是具备合理使用的性质的。
三、所使用的作品中,被使用部分与整个作品的比例是否适当,比例失当则不能视为合理。简单来说,一个10分钟的视频,只有1分钟是原创内容,剩下9分钟是在播放别人的歌曲,明显不属于合理使用。
四、有关的使用行为对作品潜在的市场价值有无重大不利影响。简单来说,如果使用一首优雅的古典音乐用作低俗哗众取宠的视频背景音乐,不属于合理使用。
以上是美国的情况。
下面回到国内。
国内视频平台,如哔哩哔哩Bilibili(以下简称“B站”)的原创视频内容也是非常优质的,但是B站没有推出类似于某404网站的音乐版权管理制度。B站作为企业并没有问题,是因为我们国家整体音乐版权环境和制度的问题,是因为我国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缺失(音著协),是因为法律执行对于知识产权赔偿力度不够等原因造成的。
这就是国内音乐版权方连黑白电视都看不上,而知识产权发达国家音乐版权方躺在沙发上玩智能手机差距的原因。
为了回答最开始的问题,我们假设国内的版权保护环境已经与国际接轨,B站也开通了视频音乐版权人保护功能,具体的使用场景会是怎样的呢?
原创视频作品背景中有音乐,或有人演唱或演奏翻唱他人音乐作品,如果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合理使用的范围,涉嫌版权侵权,会面临两个风险:
一、被平台警告的风险(版权方通过平台投诉,或平台自查视频下架);
二、被权利人直接权利主张的风险(版权方通过发送律师函或法律起诉的形式主张权利)。
那么如何在我国的法律框架下属于合理使用而避免侵权呢?
我国合理使用的规定是以情况列举规定的,共十二种情况。与原创视频制作最接近的是第二种情况。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在自己的作品中引用他人作品,是指将别人的作品作为自己作品的根据,以创造新作品,说明新观点。为对他人作品进行评论,而摘引他人的文字、美术作品、录音或录像是较为常见的。对某些作品的创作来说,适当引用是必须的,如果不引用,创作中的某些问题就难以直观地解释或表达。
试着想象如果我们要介绍某首歌曲或介绍某个音乐风格,不引用具体的音乐录音、乐谱或图片等内容,全凭语言描述及依靠读者的自行想象,读者几乎等于盲人摸象,到最后也没人知道大象长什么样子。
符合这项规定须具备四个条件:
一、引用的目的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
二、引用的比例必须适当,引用不应当超过评论、介绍或者说明;
三、引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
四、引用他人的作品,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只有符合上面的条件,才构成法律上的合理使用,不会被平台投诉警告或被权利主张。简单来说,应当遵守的一些规范包括:
一、原创视频制作目的是为了表达自己的原创观点,而不是欣赏他人的音乐;
二、使用他人音乐比例应当适当,整个视频内循环播放一首歌是不建议的,建议多首歌各使用1分钟左右;
三、使用他人的音乐应当是已经发表的,通过特殊渠道,把音乐人未正式发售的音乐作为背景音乐是不构成合理使用的;
四、合理使用他人音乐作品时,应当充分尊重作者的署名权,应当给予相应的原作者署名及介绍。
小鹿角APP——音娱产业数据终端
媒体、报告、教育、招聘、问答、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