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独生子女陪护住院父母,每年可带薪休假10天!还有这笔钱记得提醒父母领取
7月21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改后的规定指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家庭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此外,80岁以上老人按月领取高龄补贴。本规定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问候老年人。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家庭成员应当经常探望;对较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养老机构可以提出建议,督促其前往探望。
鼓励用人单位依照规定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提倡个人参加储蓄型养老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
鼓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为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者对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支持老年人个人或者家庭成员自愿投保。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月发给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给一百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长寿补助金,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人员为本地一百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提供一次免费体检。
商业、金融、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各类服务行业,应当设立老年人优待服务窗口。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家庭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前款规定的老年人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特别扶助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予以调整。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收住独生子女死亡或者无子女的老年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或者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老年人发放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予以调整。
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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