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八卦 ||《民法总则》绿色原则背后的故事

2017-06-19 法墨书香 法墨书香

编者按

北上广不相信眼泪,京津冀不相信好肺。每年冬天,生活在帝都的我们在净化空气的同时,上演着“丧尸来了”……当新鲜空气都成为奢望时,还我蓝天便成为所有人的心愿。“绿色原则”入法则是《民法典》对人民夙愿的亲切回应。


2016.06

一审稿

民法总则草案一审时,草案即将“绿色原则”纳入基本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2016.11

二审稿

延续一审稿。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值得提倡,但是在“基本原则”章节中作出规定,不如在“民事权利”章节从民事权利行使角度加以规范,更为适当。

2016.12

三审稿

采纳二审稿建议,将“绿色条款”移到民事权利一节,修改为:“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弘扬中华优秀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绿色原则”从“基本原则”降格为“民事权利”后,舆论哗然。

杨立新

雾霾已经达到了特别严重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还对绿色原则予以否认,我们怎么继续美好的生活?


梁慧星

在网上发出紧急建议,呼吁恢复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第155条。

王利明

看到四审稿的第一时间,就给法工委打了电话,表达了恢复三审稿155条的愿望。

在众多知名学者的强烈呼吁下,“绿色原则”庆幸地未与我们失之交臂。

2017.03.08

四审稿

恢复绿色原则的基本原则地位。

2017.03.15

最终稿

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更多“绿色原则”的前世今生,请关注王利明老师的《民法总则详解》,各大电商、书店都有售!


民法总则详解

     作者:王利明

     定价:168

     中国法制出版社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