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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卦 ||《民法总则》绿色原则背后的故事
编者按
北上广不相信眼泪,京津冀不相信好肺。每年冬天,生活在帝都的我们在净化空气的同时,上演着“丧尸来了”……当新鲜空气都成为奢望时,还我蓝天便成为所有人的心愿。“绿色原则”入法则是《民法典》对人民夙愿的亲切回应。
2016.06
一审稿
民法总则草案一审时,草案即将“绿色原则”纳入基本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2016.11
二审稿
延续一审稿。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值得提倡,但是在“基本原则”章节中作出规定,不如在“民事权利”章节从民事权利行使角度加以规范,更为适当。
2016.12
三审稿
采纳二审稿建议,将“绿色条款”移到民事权利一节,修改为:“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弘扬中华优秀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绿色原则”从“基本原则”降格为“民事权利”后,舆论哗然。
杨立新
雾霾已经达到了特别严重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还对绿色原则予以否认,我们怎么继续美好的生活?
梁慧星
在网上发出紧急建议,呼吁恢复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第155条。
王利明
看到四审稿的第一时间,就给法工委打了电话,表达了恢复三审稿155条的愿望。
在众多知名学者的强烈呼吁下,“绿色原则”庆幸地未与我们失之交臂。
2017.03.08
四审稿
恢复绿色原则的基本原则地位。
2017.03.15
最终稿
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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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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