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起,中标单位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八大员!所有人员必须到岗、每天人脸考勤
继湖南、海南、广西、重庆发布关于人员配备标准管理办法,近日湖北省也发文了。
《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自2021年3月15日起实施:中标后不得更换、撤离项目负责人和总监,每天须人脸识别考勤。
《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办法》自2021年12月14日起施行:即日起,中标后不得变更、撤离项目经理、总监和所有关键岗位人员,每天须人脸考勤。
广西《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及履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提出:2022年1月1日起,项目经理等每天人脸考勤不得少于两次,总监代表等人员不得同时在2个及以上工程项目现场任职。
重庆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从业人员配备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管理岗位人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是指:
1.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专职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标准员、部分装配式建筑工程中的构件工艺员、信息管理员、构件质量检验员。
2.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电工、普通脚手架子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子工、信号司索工、塔吊司机、塔吊安装拆卸工、施工电梯司机、施工电梯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司机、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3.施工现场技能人员。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建筑工程项目中任职。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标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
施工现场项目部专业管理人员应保持稳定。中标单位自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关键岗位人员。下列情形除外:
1.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2.因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实物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3.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
4.非本单位原因工程项目延期开工达6个月或停工时间达3个月以上的;
5.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6.因人员调动不能在本单位执业的。
在施工期间,所有岗位人员都应到岗履职,并通过实名制人脸识别考勤设备进行每日考勤。
关键岗位人员月考勤率低于70%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录1次违规行为。
关键岗位人员应保证到岗履职的持续性,除因单位组织的外出学习培训、会议、休假、疾病等原因外,每72小时内应至少考勤1次。
人员配备标准
注:1.此标准为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最低配备标准,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工程项目施工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人员。
2.对于施工条件、工程技术复杂或超大规模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施工员、专职安全员、质量员人数。
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根据施工现场对应设备和设施实施。
湖南
此前,湖南省住建厅发布了《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自2021年3月15日起实施。
中标通知书中应注明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证号。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标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期间,所有关键岗位人员都应到岗履职,并通过实名制人脸识别考勤设备进行每日考勤。
月考勤率低于70%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录1次违规行为;月考勤率低于50%的,质监机构核实后记录1次违规行为,并责令整改。有关检查处理情况,应录入“湖南省工程项目动态监管平台”。
在组织各类检查时,应将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到岗履职情况作为检查重点。
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数量进行优化缩减,仅规定不同规模最低岗位数量。
海南
2021年12月14日,海南省住建厅印发《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包括:
承包单位派驻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资料员、劳资专管员;
监理单位派驻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还包括施工项目负责人、设计现场负责人(即设计现场代表)。
1、企业参与某一项目投标的,从投标文件提交之日起至评标结束之日,其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在其他项目投标中重复使用。已经中标的关键岗位人员不得重复参与其他项目投标。
2、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将投标人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纳入评审内容。
3、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中应根据中标人投标文件注明关键岗位人员姓名、职务、资格或相关证书证号及身份证号。分阶段配备的,还应注明人员任职阶段。
4、除不可抗力等9种情形外,企业自中标(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以及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所有关键岗位人员不得申请变更。对擅自变更或撤离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到岗履职1、考勤方式。关键岗位人员采用人脸等生物识别技术实施实名制信息化考勤,到岗时间依据服务平台中记载的考勤时间进行计算。
注:在《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监督管理办法》中也提出:施工现场人员每次出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使用考勤设备进行劳动考勤。采用人脸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
2、履职时间要求:
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及设计现场负责人,其在岗履职时间不得少于应到岗时间(扣除法定节假日时间)的80%;
总监理工程师每项目在岗履职时间不得少于应到岗时间(扣除法定节假日时间)的40%;
除上述人员外的项目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应在管理职责内全勤在岗(原则确定为22天)。
3、探索将在岗履职与业绩认定挂钩。对关键岗位人员综合平均考勤时间低于应到岗时间50%的,不予认定为该企业业绩。
4、项目经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及设计现场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未履行管理义务:
(一)项目经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及设计现场负责人在岗履职时间少于应到岗时间80%,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时间少于应到岗时间的40%;
(二)半年内缺席四分之一及以上次数工地例会的;
(三)未按法律法规或规范要求在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或加盖执业印章,或由他人代签的;
(四)未按法律法规或规范要求参加工程分部分项关键节点施工或验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项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项目中标后履约不符合要求或未履行管理义务:
(一)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综合平均考勤时间低于应到岗时间50%的;
(二)关键岗位人员应到岗时间低于招标文件或合同要求的。
附件1:海南省建筑工程承包单位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注:1.工程实施工程总承包的,在此基础上配备施工项目负责人、设计现场负责人以及其他管理人员,组建工程总承包项目部。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符合条件的可同时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
2.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当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2人及以上时,其中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与机械起重设备安全管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1人时,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机械管理人员。
3.对于复杂的体育场所、综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施工员、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
附件2:海南省建筑工程监理单位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注:1.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监理单位可以任命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兼职负责安全监理、测量复核和见证取样工作。
2.对同时担任多个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单位应在其监理的每个建筑工程项目现场监理部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3.本办法所指监理员是指从事具体监理工作,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4.工程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数量,由业主和监理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注明。
广西
近日,广西区住建厅发布《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及履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行。明确: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是指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
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施工单位(含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承接施工业务的工程总承包单位,下同)的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取样员、机械员、劳务员。
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见证员。
1、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进场工作前必须将个人实名信息录入广西建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公共服务平台。
2、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到达施工现场和离开施工现场均必须通过“桂建通”平台进行人脸识别考勤,作为到岗履职证明。
3、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考勤标准为:
当日考勤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当日在施工现场履职时间不少于4小时,且最早和最晚考勤时间间隔不得小于4小时。不满足以上要求的为无效考勤,按当天缺勤计算。
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率=当月主要管理人员实际到岗总天数/当月施工天数(当月施工天数按22天计)。
4、项目正常施工期间,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等每月实际到岗天数不得低于当月施工天数的80%。总监理工程师不得低于30%。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不得低于50%。
5、文件明确了《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判定标准》(附于文尾)项目经理违反6条规定的,可判定其履职不到位,其中包括:
连续两次未参加监理例会,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连续两次未组织项目部例检(周检)
施工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机械员、取样员、劳务员以及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见证员不得同时在2个及以上工程项目现场任职。
评价监督1、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率不达标的项目,应及时督促项目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2、对拒不整改的,应采取约谈项目及企业负责人、责令停工整改和扣减企业诚信分等措施。
3、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到岗率应作为我区建设领域有关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有关奖项评选条件。
附件1:施工单位项目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重庆
2021年12月28日,重庆市发布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从业人员配备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管理岗位人员:
1非本企业原因,工程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停工达60天以上的;
2非本企业原因,工程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停工达60天以上,除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专职管理人员外的;
3非本企业原因,工期超过施工合同工期60天,且未签订补充协议或未办理书面正式手续的;
4不履行工作职责,不能胜任工作,被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责令更换的;
5因退休、刑事犯罪、失踪、患不能继续工作的疾病、死亡的;
6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可变更的情形,变更必须在出现本条规定的情形下,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变更。
现场施工管理人员是指:
建设单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安全专职管理人员、质量专职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劳务(资)员等。
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标准员、测量员、材料员、机械员、试验员、预算员、劳务(资)员、资料员、信息管理员等。
监理单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见证取样员、资料员、信息管理员等。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根据工程规模满足如下的任职条件:
大型工程: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高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8年以上,担任过同结构类型的工程技术负责人
施工总承包单位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根据工程规模满足如下的任职条件:
大型工程: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中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6年以上,担任过同结构类型的工程的同类负责人
注: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单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数量配备等内容详见正文。
文件原文: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我厅组织起草了《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1,现向省内公开征求意见。请各地及有关单位认真组织讨论,并将征求意见表(详见附件2)于2022年1月31日前反馈我厅。
邮寄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新时代商务中心1902
联系人:王旭
邮政编码:430064
电话号码:027-67120972
电子邮箱:zazz@hbszjt.net.cn
附件:
1.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表
2021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和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消防审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从业人员的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是指:
1.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专职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标准员、部分装配式建筑工程中的构件工艺员、信息管理员、构件质量检验员。
2.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电工、普通脚手架子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子工、信号司索工、塔吊司机、塔吊安装拆卸工、施工电梯司机、施工电梯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司机、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3.施工现场技能人员。
第三条 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数量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
1、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
2、施工现场技能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3),且必须按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和职责详见附件4)。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需要配备其他相应的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与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关系。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时,应重点查验施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质量员是否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专职安全员、质量员)不得同时在其他建筑工程项目中任职。
经现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其他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标准员)可在同一城市担任不超过3个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
第五条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办法规定配备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建筑施工企业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项目经理配备情况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数量。
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中应注明项目经理姓名及证号。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将项目负责人信息录入“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
第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施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且应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一致。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在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现场核查时,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查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查验各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和人脸识别验证情况,确保配备到位、人证相符。项目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后,承建项目施工单位应及时将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信息及人员变化情况录入“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
工程项目分期开工或不同标段先后开工时,应按分期(标段)实际开工工程规模配备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
同一区域工程项目分别办理施工许可的不同标段,施工单位为同一家的,施工单位可以按一个项目配备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
对超高、超大、超复杂的特殊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配备,鼓励承建项目施工单位应编制人力资源配备专项计划方案,分阶段配备关键岗位人员,并报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后实施。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和专业分包单位完成合同约定施工任务,经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确认后,承建项目施工单位可安排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逐步撤离现场和项目收尾管理相关工作。
第九条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标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
施工现场项目部专业管理人员应保持稳定。中标单位自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关键岗位人员。下列情形除外:
1.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2.因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实物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3.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
4.非本单位原因工程项目延期开工达6个月或停工时间达3个月以上的;
5.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6.因人员调动不能在本单位执业的。
第十条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更换由承建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经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后,报告工程项目相应的监管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符合招投标文件相关要求规定及具备任职资格条件,且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更换应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经办理完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更换手续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承建施工单位应在3日内将关键岗位人员撤离或更换信息录入“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
相关机构对符合撤离或更换规定的,不得无故押证。存在争议的,向同级或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映。对违规提前押证或拖延放证的,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责令纠正,造成影响的,应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责任。
第十一条 现场监理部应加强对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到岗和履职情况的检查,并落实监理报告制度。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专人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对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整改单责令其改正并报告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现场项目部专业管理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一线监督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应检查施工项目部专业管理人员是否按本办法和合同要求足额配备到位、是否按要求到岗履职,并形成监督检查记录。
履约考勤期自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止,施工单位现场从业人员纳入实名制管理。在施工期间,所有岗位人员都应到岗履职,并通过实名制人脸识别考勤设备进行每日考勤。
关键岗位人员月考勤率低于70%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录1次违规行为;月考勤率低于50%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核实后记录1次违规行为,并责令整改。有关检查处理情况应录入“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
关键岗位人员应保证到岗履职的持续性,除因单位组织的外出学习培训、会议、休假、疾病等原因外,每72小时内应至少考勤1次;对因上述原因短期不能到岗的,施工单位应安排具备同等任职条件的人员顶岗履职,并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长期不能到岗的,应及时按程序申请人员更换。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施工现场检查时,应将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配备、到岗履职情况作为检查重点,以此作为评价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运行情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
对施工项目部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按规定履行职责、不按规定进行人脸识别验证的,各级住房和城乡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责令改正,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录1次违规行为。对记录2次及2次以上违规行为的,应按规定认定上报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承揽本省工程项目组建的施工项目部,其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法或认可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其证书应能通过相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查询其真伪,或提供由相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
第十四条 拆除工程应根据工程特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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