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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高呼“警察打人”,背后真相究竟如何?

2017-05-18 苏州交警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是对每个公民的起码要求,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是公安交管部门和民警依法行政的本职工作,也是维护正常交通秩序的需要。交通参与人违法后理应虚心认错,按规定接受处罚,对民警的处罚不理解或者不服,可以事后采取法律救济途径提出自己的意见,也可以向主管部门反映。如果采取极端行为抵制、对抗执法,不仅无助解决问题,还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5月12日,在常熟市海虞北路工商银行门口,一女子朱某就公然辱骂、殴打交警和辅警队员。目前,朱某被处理行政拘留8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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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上午10时40分许,市交警大队五星中队交警正在常熟市海虞北路珠江路口进行交通整治。突然,一辆别克车在非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交警见状马上把车辆拦了下来,并要求驾驶员朱某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当交警拿着朱某的证件在开罚单时,朱某突然把交警手上的驾驶证抢走,踢了交警一脚,还大喊:“警察打人啦!你们欺负我一个女孩子算什么样子。”朱某的叫喊引起了路人围观,交警为防止事件扩大,立即通知派出前来处理。

在交警通知派出所的时候,朱某嘴里不停地辱骂着交警。交警告知朱某派出所民警已在增援的路上,这件事会依法处理,朱某听后,立即带着自己孩子想要逃离现场,交警随即带着辅警队员把朱某拦住,告知她不能离开现场,要等待派出所过来处理,但是朱某不依不饶,大声质问道:“你们有什么资格让我留下来!”“你们凭什么挡着我的车子。”全然不顾身旁的孩子已经被她吓得大哭。

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全程录音录像,朱某看见交警身上的执法仪,声嘶力竭地喊道:“你不要拍到我的脸。”说着从交警手中试图抢过了执法仪,交警再次依法告知她:“我们在执行职务,请你不要激动。”朱某仍旧我行我素,不听劝告,还用“畜生”等不堪入耳的脏话辱骂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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骂了一会儿,朱某说自己要打电话,并冲到自己车旁边,将站在车边上的一名辅警队员往边上拼命拉扯,顺手扇了辅警队员两个耳光,又再次试图伸手去抢夺执法记录仪,场面一度失控。最后,派出所民警及时赶到现场,将朱某带回了派出所。面对派出所民警的询问,朱某对自己辱骂、殴打执法人员的事实矢口否认,态度恶劣。因有视频为证,朱某现被处行政拘留8天的处罚。

除了朱某辱骂、殴打交警外,5月9日早上,五星中队民警在常熟市海虞北路金沙江路口查处非机动车违法行为时,男子徐某还驾驶电动车撞向了正对他进行处罚的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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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徐某驾驶电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交警将其拦下后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但徐某不愿说出自己的姓名,百般纠缠,屡不配合。见纠缠无果,徐某启动电动车试图离开现场,见有交警拦在其车前,他竟直接向交警身上撞去。最终,徐某也被处行政拘留8天的处罚。


        

        在此,我们衷心的提醒和告诫广大交通参与者,法律是国之重器,警察行使的是公共权力,保护的是公共利益,警察依法执法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配合是前提,任何理由和行为都不能作为对抗的借口。

        警察现场执法大多数是现场调查、强制措施,对警察执法有疑议的可以采取投诉、检举、复议、控告、信访、诉讼等救济程序,而不是在现场抗拒警察执法,这就是“警察执法优先,公民存疑后置”的法制社会重要原则。采取极端行为抵制、对抗执法,不仅无助解决问题,还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在现场请绝对服从警察,给自己尊严也是给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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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权威不得挑战执法尊严不容侵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四款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转自:常熟公安微警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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