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流动人口小型客车登记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了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治理道路交通拥堵,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流动人口小型客车登记管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小型客车是指国家机动车类型分类规定所列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小型客车登记是指小型客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变更登记特指机动车共同所有人姓名变更和机动车所有人外地转入变更。
二、流动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居住证且连续居住时间满一年或者参加社会保险,合并计分分值达到一定标准以上可以申请小型客车登记。
三、流动人口申请小型客车登记计分项目和分值设置: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居住证且连续居住时间满一年的为50分,连续居住时间每增加一个月加5分。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并正常缴纳满一个月为50分,每多缴一个月(不含补缴)加5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并根据前款规定进行分别核算,合并计分。
四、2017年计分登记达标分值为100分,每年12月20日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发展状况向社会公布次年的计分登记达标分值。
五、个体工商户业主是流动人口的,申请小型客车登记适用本通告。
六、本通告实施前办理注册、变更、转移登记的小型客车按原规定执行。小型客车外地转入登记时间按转出地车辆管理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的时间为准。
七、申请人所得计分分值当年度内有效,第二年需重新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制定本通告的操作办法
九、本通告适用全市范围,自2017年X月X日起施行。
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17 年 X 月 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