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对广大驾驶人来说
这是安全行车的前提
但仍有不少驾驶人心存侥幸
为全力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苏州交警各部门组织警力
持续开展酒驾醉驾等违法交通行为
一批“醉猫”进行曝光
以警示广大交通参与者
姓名:葛某军
违法时间:2022年12月10日20时08分
违法地点:御亭路
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
姓名:雷某明
违法时间:2022年12月10日20时21分
违法地点:金澄路
违法行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姓名:吴某霆
违法时间:2022年12月11日21时02分
违法地点:问渡路
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
姓名:陈某
违法时间:2022年12月11日20时59分
违法地点:阳澄湖西路
违法行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姓名:缪某祥
违法时间:2022年12月11日21时31分
违法地点:太阳路
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
酒后驾驶
人体容易出现视觉障碍
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
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
带来非常大的安全隐患
同时要承担极大的违法成本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 醉酒驾车的测试 2004)中规定:
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请广大车主
杜绝交通违法行为
严禁酒后驾驶
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编 辑丨张浩东
核 发丨刘 军
分 享 安 全 理 念
共 建 苏 州 规 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