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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通报!沈阳这家供暖公司被罚3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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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我国北方地区经历了来自蒙古国的沙尘天气。这是一次跨国界的环境事件。图为沙尘天气下的沈阳,辽沈晚报记者查金辉摄


昨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通报了全市生态环境系统
8起实施差异化执法的典型案例!
有供暖公司被罚35万元;
也有企业因情节轻微、
积极整改而免于处罚!


↓↓


去年9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沈阳市生态环境部门免于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清单》,明确了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和没有造成后果的认定条件,并提出对小微企业实施包容审慎执法,进一步落实差异化执法。2020年,沈阳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实行差异化执法、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等有效措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案例一:沈阳新奇日化有限责任公司超标排放污水被罚30万元


2020年9月22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大东分局在对沈阳新奇日化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存在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委托第三方公司对公司污水排放口排放的污水进行监测,发现该企业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检测结果超标1.4倍。企业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是典型的环境违法行为,而化工企业因排水量较大,污染物浓度较高,一旦出现超标排污情况,将对下游污水处理厂或水环境造成重大影响。大东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要求企业立刻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企业依法处于30万元罚款。



案例二:沈阳中天热力有限公司违法使用超标燃煤被罚9.15万元


去年12月1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于洪分局执法人员对沈阳中天热力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燃用煤炭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违法行为。根据检验报告,该单位贮存的商品煤干基灰分值为41.16%,根据相关规定判定为不合格。现场负责人李某对违法事实认可无异议。


一旦燃煤企业使用超标煤炭,极易导致污染物排放浓度不稳定,并间接导致企业污染物总量排放超标。于洪分局依法责令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9.15万元



案例三: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违法使用超标燃煤被罚19.4万元


去年11月10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在接到相关煤质监测报告后,到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于10月购置了553吨煤炭,干基灰分达到44.3%,超过规定标准11%。
该企业客观上已将超标燃煤全部使用,环境污染的后果已经间接产生。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责令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9.4万元



案例四:沈阳城市公用集团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被罚25万


沈阳城市公用集团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系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一家橡胶制品生产企业,2020年10月12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该单位进行例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沈阳市执法队在现场检查期间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其整芯带车间静电除尘排气筒排放的废气实施手工监测,监测数据显示该单位颗粒物(粉尘)平均值超标1.88倍,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与传统的燃煤企业相比,橡胶制品行业无论是生产工艺还是大气污染物排放种类都更加复杂,因此橡胶制品行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其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更高。本案中该企业超标数值较高,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该企业依法处以25万罚款



案例五:沈阳合兴供暖公司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污被罚35万元


去年12月9日,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位于大东区的沈阳合兴供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检测报告显示废气中颗粒物(粉尘)排放浓度超标3.83倍,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涉案企业作为燃煤供暖企业,本应高度关注污染物排放,但颗粒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3倍以上,属污染物排放较重的情节。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该企业依法处以35万罚款



案例六:沈阳名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扬尘污染免于处罚


去年8月11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浑南分局到沈阳明顺土石方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负责经营的沙厂存在作业面未完全封闭,导致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浑南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现场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于现场责令企业改正,企业立即在当日下午对作业面进行覆盖,并承诺10日内将物料彻底清运,彻底消除污染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后果的,免于行政处罚。在本案中,该企业虽然因未及时覆盖裸露沙堆,导致了扬尘污染的事实,但并未造成大面积扬尘污染,当日完成整改,污染未向周边明显扩散,同时又在10日内彻底消除污染隐患,清运全部沙堆,完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执法部门依法决定对企业不予处罚,下达免于处罚决定书。



案例七:沈阳巨能热力供暖有限公司未经验收投入使用免于处罚


2020年11月5日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位于大东区的巨能热力供暖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1台燃煤热水锅炉配套的环保设施未验收,该锅炉正在使用,其违法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
涉案的供暖企业因行业特征限制,无法在夏秋季节生产,不满足监测条件,因此无法进行验收。同时,该企业违法情节轻微,积极整改,且未造成严重违法后果。沈阳市执法队经集体合议,最终决定对该企业不予处罚,下达不予处罚决定书。



案例八:沈阳酷丽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违法处置危险废物免于处罚


去年7月23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沈阳酷丽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有少量危险废物显影液桶未在第一时间放置在危险废物贮存库里,存在危险废物不按照规定贮存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时发现,该企业日常生产均及时将危险废物存放在贮存库中,但本次生产操作过程中忘记及时贮存。
但通过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该企业未及时贮存危险废物数量较少仅为0.0037吨,且危险废物本身系包装物,未造成污染后果,该企业发现违法行为当日便立即改正。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据上述情况,经集体合议,依法下达不予处罚决定。

来源:辽沈晚报(lswbwx)记者张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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