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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已实施!沈阳这些人省钱啦!你符合标准吗?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公告中明确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要注意这些事项
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
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为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
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1年4月销售货物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4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不动产200万元。
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第二季度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38万元(=10+40-12+200),超过45万元。
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38万元(=10+40-12),不超过45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
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举例说明某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10万元、16万元和18万元。
如果按月纳税,则5月和6月的销售额均超过了免税标准,需要缴纳增值税,只有4月的10万元能够享受免税;
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1年二季度销售额合计44万元,未超过免税标准,44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
根据相关规定,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此前已出台政策的相关口径,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月销售额提高至15万元以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适用的免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不同主体适用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情况一: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事项。如何适用政策与销售额以及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期限有关。
比如,如果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40万元,有两种情况:
一是纳税人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5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二是该纳税人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45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情况二: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比如,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满5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依法纳税。
这些增值税优惠政策将延长
以下政策在2020年12月31日到期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以下政策在2020年供暖期结束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实际问题解答
问我有一家小型公司,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公司预计2021年4月份销售货物将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请问是否可以继续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答
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你公司预计4月份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万元,超过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标准,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你公司4月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继续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据此,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50万元×1%=0.5万元。
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是否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答
不需要。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问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异地预缴增值税的,若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是否还需要预缴税款?答
不需要。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由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至15万元以后,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执行口径,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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