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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黑吃黑”?这样的“职业打假”统统该打击!

2018-01-09 龙商网 超市周刊



作者 | 王彩霞


  1月7日消息称,某“职业打假人”带着公证员购买10箱茅台并封存,随即以假冒产品为由将销售者诉至法院,要求退赔购物款并10倍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购买者为“职业打假人”而非普通消费者,故驳回购买者10倍赔偿的诉求。购买者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该“职业打假人”以法院为工具,浪费司法资源,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原告江某在北京某商贸公司购买了贵州茅台酒10箱,共计60瓶,单瓶价格为950元,总价5.7万元。后经贵州茅台厂家鉴定,所买茅台酒为假冒产品。江某随即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购物款5.7万元,并要求10倍赔偿57万元、承担公证费。法院经审理查明,江某协同北京方正公证处工作人员在被告处购买了茅台酒,后在公证员见证下,贵州茅台的打假员对上述茅台酒逐瓶鉴定为假货。被告则辩称,商品质量是生产者的责任与销售者无关,江某购买商品之前就委托公证处进行公证,且购买后对涉案的商品未进行使用就直接封存,可见其并非以生活需要为目的,而是以营利为目的。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退还货款5.7万元,支付公证费2500元,驳回原告10倍索赔的诉求。江某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被驳回。


  法院认为,江某大额购买上述“贵州茅台”酒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通过诉讼手段为自身牟利,以获取巨大经济利益为目的。此种行为不仅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更重要的是,这种以诉讼为手段、以法院为工具的行为,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也极大影响法院司法权威。江某若出于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需要,完全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据悉,买家系“职业打假人”,已涉数十起索赔官司。


  又是一起所谓“职业打假人”行打假之名牟“不义之财”未遂的案例。关于“职业打假人”,笔者早就想说道说道了。这类“畸形怪胎”,从诞生之日起就让人觉得说不出的别扭。奇葩的是,我们的商业土壤和相关法规,竟然让他们投机了这么多年。


  就上述事件,笔者有几点与大家分享。


  第一点:职业打假人的界定很不清晰,“打假”是个褒义词,代表着正义。职业打假人应该是管理部门培养的一批执法者,专事毫不留情地打击制假售假不法行为,维护商业秩序正常运行。所以,案例中的“职业打假人”应该且必须加引号,因为,江某显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职业打假人。


  第二点:上述行为是典型的站在法律道德制高点行不义之举的龌龊投机行为。“职业打假人”的“打假”是假的,真实目的在于获取不义之财,一定程度与制假售假的目的没什么不同,都是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收益,都在应该打击之列。如果任其合法存在,是对真正打假者的一种侮辱。


  第三点:所谓的“职业打假人”竟然带着公证员“打假”,不禁令人吃惊,原来公证员还可以这么用?按理说,公证员是最有法制观念的群体之一,在职业打假领域的灰色地带居然存在着这样“打假”的事?值得思考。


  第四点:法院只是认定购买者为“职业打假人”而非消费者,但对这种以行为应该如何管控?不给所谓的职业打假提供法规的温床才能从根本上减少类似事件发生,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退还货款5.7万元,支付公证费2500元,驳回原告10倍索赔的诉求”远远不够。


  第五点:买到假货十倍赔偿的相关法规真该重新修订了。有观点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需要支付江某10倍的赔偿款。《食品安全法》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但笔者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应该是“职业打假人”是否合法,而非赔偿金额的问题。如果是赔偿金额问题,那江某的行为是不是合法的?


  第六点:严惩法办售卖假茅台的某商贸公司,没二话。再者,不承认“职业打假人”的合法存在决不等于承认制假售假的合法性。同时严惩所谓“职业打假人”,消灭不正确也没错的灰色消费行为,明确规定此类行为不可为。


  值得期待的是,关于“职业打假”的相关法条或有变化。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指出,从近些年的判例来看,食品药品领域中“职业打假人”的诉求大多得到了支持,其他领域由于很难认定购买者是“职业打假人”还是消费者,其诉求也部分得到了支持。于是,“职业打假人”大量出现,法院接收此类案件激增。他们将法院作为一种工具,浪费了大量的法律资源。“职业打假人的目的就是为了牟利,很多起诉着重于能打赢和成本小、风险小,而非惩治不良商家,这就导致大量案件着眼于商品标签问题、专利号问题之类的瑕疵,而并非对老百姓意义更大的质量问题。”


  最高法2017年6月曾经对工商部门的建议作出回复,表示就现阶段情况看,“职业打假人”群体及其引发的诉讼其负面影响日益凸显,最高法要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赵律师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也即将出台,该条例意见稿中不认可“职业打假人”为消费者,对“职业打假人”持一种否定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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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东风  执行主编:刘朝龙

来源:龙商网&《超市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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